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决策部署,加大对地理标志保护发展的支持力度,提升地理标志保护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地理标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知办发保字〔2024〕1号,见附件)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拟遴选一批地理标志保护工程项目。现将有关推荐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项目申报单位为地理标志商标或保护产品所在地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项目名称为地理标志保护工程(地理标志名称);
各设区市知识产权局推荐数量不超过1个。
二、申报内容
按照自愿申报、组织推荐、精准遴选的原则,各地认真组织推荐区域内地理标志保护成效突出、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项目申报地理标志保护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要按照《地理标志保护工程实施方案》(见附件)明确的七大重点任务,立足本区域地理标志保护基础和优势,至少选择2项建设任务予以重点推进。
三、申报要求
(一)拟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工程项目的地理标志需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认定保护时间超过2年或者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时间超过5年,产品质量特色优,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者生产管理规范,预期取得较高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二)已获批筹建或批准成立的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相关产品不参与保护工程项目申报。
(三)各地要认真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工作,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填写《地理标志保护工程项目申报书》(见附件),并于2024年3月1日前将申报书电子版通过OA系统报送省市场监管局,纸质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同时寄送。
联系人:吴祯(省市场监管局商标处),电话:0591-87580220。
福建省知识产权局
2024年2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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