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根据《关于建立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苏卫人口〔2021〕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提高我省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7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783元,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9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983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6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683元,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对象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8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883元。
提标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按规定分级负担。各市县要落实财政投入政策,夯实基础工作,加强资金管理,切实保障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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