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无锡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统筹布局,强化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和产业支撑能力,引导新型研发机构规范建设运营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无锡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无锡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本市科技创新发展需求,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服务,以及相关人才引育、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衍生孵化等创新创业活动,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或登记为新型科研事业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研发服务类企业。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建设、服务全过程管理,在场所建设、科研条件、人才服务和经费支持等方面予以保障。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市产业创新研究院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新型研发机构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共建管理
第四条 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围绕国家、省和市科技创新战略、重大任务,聚焦市“465”现代产业集群创新发展需求,与高校院所、企业和高层次人才(团队)等创新主体签订共建协议,主动布局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统称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应当符合下列目标导向之一:
(一)从事战略性、前瞻性、颠覆性、交叉性领域研究,承担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发展战略、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对提升本市区域创新能力有重大推动作用;
(二)聚焦国家实验室、国际大科学计划、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战略科技人才引育等实际需求,承担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和平台建设任务;
(三)聚焦市“465”现代产业集群建设,填补市现代产业细分领域技术创新空白,对相关产业升级发展、高端人才引育发挥平台性、引领性支撑作用。
第五条 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依托主体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依托高校院所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高校院所应当为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境)外知名高校院所、中央和国家级科研机构。
(二)依托企业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企业应当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龙头企业,且研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三)依托高层次人才(团队)建设的新型研发机构,高层次人才(团队)应当符合无锡市“太湖人才计划”创新创业人才(团队)或医学专家团队等项目类别人才(团队)条件要求。
第六条 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坚持属地化原则,程序如下:
(一)提出建设意向。根据产业发展需求,由机构拟落户地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设意向。
(二)评估建设意向。市产业创新研究院综合产业领域匹配性、区域创新集聚度、新型研发机构的功能定位和基本条件等方面,对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估。
(三)形成建设方案。通过建设意向评估的,由市产业创新研究院协同机构拟落户地人民政府,指导机构建设依托主体形成建设方案。
(四)论证建设方案。市产业创新研究院组织建设方案论证。通过论证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方案和论证意见,形成报告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
(五)启动建设。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共建方签订共建协议。协议签署后,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办理机构登记注册、场所落实等支持保障工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完成登记注册后,列入“无锡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序列,原则上应当在1个月内召开理事会(管委会)会议,启动建设。
第七条 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协议共建期原则上以取得独立法人登记证书之日为起始期,有共建协议约定的以协议约定为准,协议共建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八条 市产业创新研究院依据共建协议约定的建设内容和机构年度建设目标,按年度对协议共建期内的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
第九条 共建新型研发机构评估结果分为“好、良好、一般”3个等级,市级财政建设支持资金的拨付与评估结果挂钩,当年的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的资金拨付依据。
(一)评估结果为“好”的,可一次性100%拨付当年度扶持资金;
(二)评估结果为“良好”的,可按不高于当年度扶持资金的80%予以拨付;
(三)评估结果为“一般”的,当年度资金暂缓拨付。新型研发机构应当提交情况说明,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审核后提交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确定为客观原因造成的,扶持资金拨付比例不高于80%。
第十条 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协议共建期满后,市产业创新研究院组织建设验收,达到共建协议和本办法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条件要求的视为验收通过。对于验收未通过的,停止拨付相关经费。
第十一条 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对无法完成目标任务或无法可持续发展的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及时与共建方协商,提出终止申请或资源重组方案,经各共建方协商决策后依法依规处置。
第十二条 协议共建期满后,通过市产业创新研究院验收的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可按相关规定持续获得绩效评价奖励、“拨投结合”科研项目、人才等方面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 本办法出台前由市人民政府、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与各类建设依托主体协议共建的各类新型科研机构,经评估符合条件的,纳入共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尚在协议共建期内的,市级财政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机构所在地财政支持资金(不含场地建设资金)的30%,最高支持1亿元。
第三章 列统管理
第十四条 发展战略和研发方向符合市“465”现代产业集群发展方向,共建新型研发机构以外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自愿申请列统新型研发机构: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公共研发属性。以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服务为核心业务,年度“五技”服务收入、试制或首台套产品收入、政府购买技术性服务收入和技术股权投资收益占到年度收入总额的50%以上。
(三)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已入驻1个以上核心人才团队,拥有创新能力和核心技术,团队带头人具有深厚的行业背景和影响力;固定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占员工总数比例不低于30%,其中高级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占固定研发人员比例不低于30%。
(四)具有稳定的成果来源。通过自主研发、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研发活动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技术成果具有产业化基础和市场化前景。
(五)具有稳定的研发投入。出资方投入、科技创新活动收入等能够保障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需要;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不少于300万元,占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20%;尚未产生主营业务收入的,研发投入占总支出比例不低于50%。
(六)具有必备的研发条件。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地等研发基础条件,办公和科研场地固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或上年度委托研发测试金额不低于500万元。
第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发布新型研发机构列统通知,明确申请的相关要求;市(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机构的运营状态和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产业创新研究院,结合现场考察对申请材料进行专项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机构,经公示无异议后列入“无锡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序列。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市产业创新研究院根据新型研发机构类别和功能定位,分类设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制定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办法,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按年度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投入产出、人才引育、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法人治理等情况。
(一)投入产出。投入主要从资金到位率、到位及时性、年度研发经费投入总额及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工程建设等方面进行评价。产出主要从科研论文、知识产权、投入与产出效率以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等方面进行评价。
(二)人才引育。主要从固定研发人员规模及结构,以及代表性人才的创新能力、价值和贡献,包括集聚资源、带领团队、贡献学术与技术成果、实施成果转化与国内外合作交流成效等方面进行评价。
(三)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主要从“五技服务”总量、收入总额及覆盖面,成果转化效益、技术溢出效益,产业规划与标准制定、建设产业创新基地和开拓产业新方向等方面进行评价。
(四)法人治理。主要从新型研发机构决策机制、科研项目研发组织体系、内控管理、财务管理等体制机制方面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对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按照新型研发机构自评价、属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市产业创新研究院整体评价、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程序开展。
第十九条 新型研发机构绩效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良好等次的比例不高于当年参加评价机构总数的15%、25%。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无锡市新型研发机构”动态管理、政策扶持的重要依据。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市级财政可按照机构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20%的比例,分档择优给予最高500万元研发补助支持。
第二十一条 协议共建期内的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其绩效评价以建设期评估代行,不享受研发补助支持。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加强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健全党的组织,强化党建工作职责,推进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第二十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发生注册地址、法人资质、名称、投资主体等事项变更和重大人员变动等情况,需在1个月内书面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重大变更报告,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告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当主动配合科技、财政、审计、统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统计调查,按要求参加绩效评价;每年第一季度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并对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共建新型研发机构财政补助资金应当严格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不得用于《无锡市共建新型研发机构财政资金使用负面清单》规定的条款,并对清单所列禁止情形外的经费使用负主体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程序调整出“无锡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序列:
(一)不参加绩效评价或者绩效评价结果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二)不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统计调查,不按要求提供材料和数据,或者提供的材料和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存在严重环境违法、知识产权违法、税务违法、科研失信等行为的;
(四)存在其他不符合“无锡市新型研发机构”条件情形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由市科技、财政部门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附件:1.无锡市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意向申报表
2.无锡市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意向申报书
3.无锡市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协议
4.无锡市新型研发机构列统申请表
5.无锡市新型研发机构列统申报书
6.无锡市共建新型研发机构财政资金使用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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