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按照《天津市“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实施办法》(津科引智〔2023〕1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见附件1)有关规定,市科技局将于近期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我市享受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单位(以下统称“进口单位”)名单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对象
1.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符合《实施办法》规定条件,可根据需要申请进口单位资格;
2.上一年度已核定的进口单位需参加资格复核。
二、报送材料
1.申请进口单位资格的科普基地需填报《天津市科普进口单位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参加进口单位资格复核的科普基地需填报《天津市科普进口单位资格复核表》(见附件3)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交复核材料或未通过复核的单位不再列入进口单位名单。市科技局将相关名单函告天津海关并抄送相关部门,自函告之日起,该单位停止享受进口商品税收政策。
三、核定程序
1.材料报送。申请单位将相关材料报局级主管部门出具明确审核意见后,报送至市科技局指定受理机构。
2.审查评审。市科技局组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形成进口单位建议名单。
3.审核上会。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进口单位建议名单,报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
4.发布结果。市科技局印发进口单位核定结果通知,函告、抄送相关部门,并在市科技局网站发布。
四、有关要求
1.申请单位应有明确科普进口需求,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2.相关材料纸质版一式5份,电子版(光盘)1份,于2024年3月15日前报送至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天津市河西区吴家窑大街22号),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市科技局引智育才工作处 武新娜联系电话:022-58183615
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巩志贤联系电话:022-23330583
附件:
2024年2月2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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