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中国(天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加快培育外贸新业态,打造外贸发展新动能,鼓励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拓市场、降成本、创品牌,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支持企业应用跨境电子商务转型
(一)支持内容及标准
对我市企业通过我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申报业务,按照企业实际发生的平台入网费、独立站建设费、网络营销推广费(包括网站竞价排名、搜索引擎优化、新媒体营销)、海外仓仓储服务费(包括仓储费、订单处理费、平台操作费等,不含头程和派送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支持,对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或具有海外注册商标的企业,最高支持比例可提高到50%。首次申报项目且申报期内实现各种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模式交易总额10万(含)—300万元(不含)的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万元。首次申报项目且申报期内实现各种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模式交易总额300万元(含)—2000万元(不含)的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万元。首次申报项目且申报期内实现各种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模式交易总额2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的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7万元。首次申报项目且申报期内实现各种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模式交易总额1亿元(含)—5亿元(不含)的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5万元。首次申报项目且申报期内实现各种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模式交易总额5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对上一年度取得过该项目支持的企业,申报期内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增速超过30%且增长超过100万元的可连续申报。
(二)项目申报条件
1.在天津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3.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核查途径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未发现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按照本办法的支持方向,项目申报单位已经实现与天津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对接并开展相关业务,实现经营业绩。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是指以海关明确的“1210、9610、9710、9810”四种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方式代码实现的进出口业务。
5.积极协助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工作,能够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跨境电子商务有关情况。
6.项目单位数据产生及实际支出费用的合法凭证开据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项目发生费用必须已实际支出,合法凭证开据时间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7.费用发生单位须与项目申报单位须一致。若出口报关企业与实际费用支出企业不一致,且隶属于同一集团,应由实际费用支出企业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并由上级公司提供相关企业的隶属关系证明。同一出口企业的同一报关数据不能重复申报使用。
(三)项目申报材料
1.企业应用跨境电子商务转型项目资金申报表(附件1)。
2.项目单位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经办人授权书以及带本人签名的企业法人、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附件2);
4.网站或平台店铺截图;
5.申报企业须提供申报期内支出费用相对应的合同、银行支付凭证、发票等复印件。
6.申报期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的天津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申报数据以及相对应的海关报关单复印件。对申报企业以我市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抬头代理报关的,可以以海关报关单上的生产销售单位为主体进行申请。
7.高新技术企业还需提供由科技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海外注册商标企业还需提供境外注册商标证明文件;专精特新企业还需提供由工信部门印发的专精特新企业认定文件。
8.其他单位账户存根(附件5)。
以上各项证明材料须真实有效,所有申报材料按标号顺序用A4纸张规格进行装订,一式两份,加封皮,加盖申报单位骑缝公章,“其它单位账户存根”在装订的两册之外另提交一份,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上述所涉及的合同发票在递交申报材料时还需出示原件,验后退回。
(四)项目申报程序
1.项目申请。申报企业于2024年3月1日—4月5日期间,根据本指南规定,将申报材料递交市商务局委托的商务促进资金项目受理单位进行申报办理。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158号天津市商务局一楼105室(工作日9:00—17:00)。
2.项目初审。项目受理单位按要求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核。
3.项目受理公示。市商务局对申报项目受理情况在天津市商务局网站上进行公示。
4.专项审核。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对项目资料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结果。
5.项目公示。依据资金预算安排和专项审核结果,市商务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在天津市商务局网站进行公示。
6.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公共项目建设
(一)支持内容及标准
1.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海外仓建设。对我市企业投资自建或租用的公共海外仓,单一国家(地区)海外仓仓储总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且服务我市有实绩的跨境电商企业8家以上,对其货架(货柜)、仓储搬运设备、分拣机等设备以及ERP、WMS等仓储管理信息系统购置费用给予一次性支持。申报期内所服务企业通过单个公共海外仓实现各种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模式交易总额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按照最高不超过20%的比例予以支持,单个海外仓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申报期内所服务企业通过单个公共海外仓实现各种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模式交易总额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支持,其中,所服务企业中我市制造业企业所实现的交易总额占比超过50%的,最高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同一企业在多个国家(地区)有多个符合条件海外仓的,最高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2.支持跨境电商业态创新发展。我市企业在本市开展跨境电商O2O线下体验店(展示中心)建设、跨境电商中心仓、退货仓、出口保税集货仓建设、跨境电商保税仓直播等业务模式创新,对其业务创新所需相关提升改造的软硬件购置费用给予一次性支持。申报期内实现跨境电商交易额500万元(不含)以下的企业,按照最高不超过20%的比例予以支持,单个创新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申报期内实现跨境电商交易额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支持,单个创新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同一企业同时开展多项业态创新的,最高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3.支持企业建立公共海外营销体系建设。对企业建设海外营销网络,服务天津企业数量不低于8家,能够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海外平台建设、渠道对接、展示营销、退货维修等相关服务的,对企业公共海外营销体系建设所需相关的软硬件购置费用给予支持。申报期内带动天津跨境电商交易额500万元(不含)以下的企业,按照最高不超过20%的比例予以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万元。申报期内带动天津跨境电商交易额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最高不超过50%的比例予以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最高累计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在天津市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按照境外投资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进行核准或备案。
3.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核查途径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未发现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4.对上一年度取得过上述三个方向支持的企业,申报期内交易总额增速超过30%且增长超过100万元的方能连续申报。
5.项目申报企业或项目所服务的企业需经过我市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申报实现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是指以海关明确的“1210、9610、9710、9810”四种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方式代码实现的进出口业务)。
6.积极协助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工作,能够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跨境电子商务有关情况。
7.公共海外仓和公共海外营销体系项目运营企业在能够提供国际仓储和物流配送服务的同时,还能提供如下所列明2项以上内容的服务,包括:国际货运代理、通关服务、营销推广、金融保险服务对接、售后维修服务、退换货服务。另外,申报主体(含关联企业)在申报期限内不得同时申报公共海外仓项目和公共海外营销体系项目。
8.项目单位实际支出费用的合法凭证开据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项目发生费用必须已实际支出,合法凭证开据时间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费用发生单位与项目申报单位须一致。
(三)申报材料
1.建设资助类项目资金申报书(附件3)。
2.项目单位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3.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符合政策文件要求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申报截止日当期的财务报表(新成立企业只提供财务报表)。
5.申报期内申报企业或所服务企业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的天津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申报数据以及相对应的海关报关单复印件。
6.项目评审费用明细表(附件4),以及各项支出明细表所对应的项目合同、银行支付凭证、发票等复印件。
7.其他单位账户存根(附件5)。
8.公共海外仓项目还需提供:
(1)海外仓基本情况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所在国家、城市、面积、建立时间、投资规模、发展历程、目前的业务开展情况等。
(2)海外仓产权投资关系证明(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入股或合作协议、投资证明、租赁合同、仓储面积、实地场景图片等)。
(3)相关投资设备设施照片,ERP、WMS等信息化系统截图。
(4)服务企业的清单、服务内容、联系人和电话,服务合同或协议,且服务合同中要体现申报条件中明确的至少四项服务功能。
9.业态创新发展项目还需提供:项目基本情况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背景、项目内容、项目创新点、目前的业务开展情况等。
10.公共海外营销体系项目还需提供:
(1)项目基本情况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所在国家、城市、建立时间、投资规模、项目概述、目前的业务开展情况等。
(2)海外投资关系证明(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入股或合作协议、投资证明、租赁合同、实地场景图片等)。
(3)相关投资设备设施照片,网站平台网址、网站后台数据、截图等。
(4)服务企业的清单、服务内容、联系人和电话,服务合同或协议。
所有申报材料须按照顺序编号用A4纸张规格装订成册(序号页需用标签纸进行分隔、标记),一式5份,并加盖骑缝章。同时准备PPT电子报告(10分钟左右)。
(四)申报时间及流程
1.项目申报。项目单位填写项目资金申报书,提供有关申报材料,报注册地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
2.项目初审。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项目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保留审核过程全部工作记录,并在项目资金申报书上填写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通过初审的项目单位申报材料报送市商务局。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在商务部外贸发展专项资金平台上录入项目。初审项目材料应于2024年4月5日前报送至市商务局,逾期不再受理。市商务局对项目受理情况进行公示。
3.项目复核。市商务局在收到区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复核。
4.项目评审及验收。市商务局按照《天津市商务局商务促进资金项目评审及验收管理办法》履行相关程序。
5.资金分配。市商务局根据资金预算和项目评审及验收结果,制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进行公示。
6.资金拨付。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三、监督检查
1.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1)禁止性补贴,补贴条件包括出口实绩或进口替代等。
(2)人员经费,包括发放公务人员工资、奖金、劳务费、津补贴等。
(3)提取工作经费,包括项目评审费用、审计费用、绩效评价费用、公务人员差旅费等。
(4)其他违反规定的支出。
2.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资金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保证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和挪用。
3.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4.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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