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扩权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有关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领域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的验收管理,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关于优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价管理的若干措施》(川科资(2023)63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规程(试行))(川科资〔2021〕6号》、《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川财规〔2022〕10号)、《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自主验收暨绩效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川科资〔2022〕46号)、《四川省定向财力转移支付科技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川科发计〔2015〕2号)等文件要求,我厅将组织开展2024年农村领域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以下简称验收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范围
截至2024年3月31日即将逾期、2024年12月31日前到期未验收评价的农村领域科技计划项目。
二、验收和绩效评价内容
1. 任务合同书约定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等任务完成情况。包括:项目研发任务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成果示范推广及应用前景、项目组织管理、人才培养等;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科研学术价值等实施绩效。
2.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包括:资金到位与拨付、单独核算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预算执行与调整等情况;根据会计核算与资金使用情况,确定项目(课题)专项资金结余情况。
三、验收和绩效评价方式
(一)非转移支付项目。
根据项目单位是否具有自主验收评价试点资格、项目财政经费支持额度,确定项目以自主验收评价、审核验收评价或专家验收评价等方式开展。
1.自主验收评价。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自主验收暨绩效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川科资〔2022〕46号)规定,试点单位牵头承担财政支持经费100万(不含)以下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工作。
2.审核验收评价。立项经费2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实行审核验收评价。科技厅农村处在项目牵头单位自评基础上,依据项目任务书的主要考核指标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验收评价,并出具审核评价结论。
3.专家验收评价。自主验收评价试点单位立项经费100万(含)以上的项目及其它立项经费2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实行专家验收评价,由科技厅农村处按照省级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规定组织项目验收评价。
(二)转移支付项目。
所有转移支付项目按《四川省定向财力转移支付科技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川科发计〔2015〕2号)要求,由项目推荐单位组织完成项目验收。
四、验收和绩效评价材料
注意:采用审核验收评价的项目,无需提供(八)-(十)的材料证明。
项目负责人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项目验收评价申请表(应填写科技报告的项目,请先完成科技报告),经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审核后,按要求提交以下验收评价材料。
(一)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价申请表。
(二)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评价报告。
(三)有调整事项的项目须提供调整相关审批资料;需科技厅同意调整的,应提供科技厅同意调整的批复意见。
(四)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科技厅已签署的复印件)。
(五)项目科技报告或项目完成情况总结报告(无科技报告的提供总结报告)。
(六)项目相关技术任务完成证明材料(所有验收证明材料附件必须与项目(课题)实施有关,并且是立项期间取得的)。
(七)项目经费执行情况报告(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项目提供,审核验收需提供经费使用合规承诺书)。
(八)专项经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项目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已审定)。
(九)项目相关财务证明材料(所有财务证明材料附件必须与项目(课题)实施有关,并且是立项期间发生的)。
(十)项目完成情况汇报PPT。
五、验收和绩效评价结果
项目验收和项目绩效评价同步进行。
(一)项目绩效评价结论。绩效评价采用百分制,结论为优(90分(含)以上)、良(80(含)-90)、中(70(含)-80)、差(70分以下)四档。
(二)项目验收结论。根据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分别给出通过和不通过结论。其中,绩效评价结论为优、良、中的,验收结论为通过;绩效评价结论为差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
六、工作进度
(一)非转移支付项目。
专家验收评价的项目
1.2024年3月31日即将逾期的项目:实行须于2024年3月5日前将经由推荐单位审查后的验收评价材料一式一份报送至科技厅农村处(材料报送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1号7楼省农村科技发展中心)进行形式审查,在召开集中验收评价会时再另提交两份验收材料(正本)。
2.项目验收评价清单里的其它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应在执行期满3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准备,及时提交验收评价材料申请验收评价,在项目执行期满一年内完成项目验收评价。项目到期一年后仍未完成验收评价的,科技厅按相关规定予以撤销项目。
自主验收评价项目
于执行期满半年内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完成验收评价报告提交,自主验收评价单位完成项目状态的处理;在执行期满3个月内完成自评价报告,将验收评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至科技厅农村处(材料报送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1号7楼省农村科技发展中心);在执行期满3个月内完成验收评价材料准备,经由推荐单位审查后,将验收评价材料一式一份报送至科技厅农村处(材料报送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1号7楼省农村科技发展中心)进行形式审查,在召开集中验收评价会时再另提交两份验收材料(正本)。
(二)转移支付项目。
转移支付项目由推荐单位参照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管理办法及时完成项目验收和系统备案。
七、有关要求
(一)项目承担单位要主动配合验收评价工作,严格按照科技厅项目验收评价有关要求,认真准备、按时报送验收评价相关材料(含汇报PPT),并保证材料真实、完整、规范。提交验收评价申请前,须完成科技报告审核;验收通过后,按要求做好成果登记工作。
(二)项目推荐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梳理辖区内到期项目,督促项目单位按时提交验收评价材料并进行指导、审查,高质量完成辖区内项目验收评价工作。
(三)项目到期1年后仍未完成验收评价,包括项目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不配合开展验收评价、项目单位已吊销或注销等情况,将按照《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规定撤销项目,取消项目牵头单位(含法人代表)和项目负责人的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资格,并通报推荐单位。
(四)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牵头单位应于项目到期前一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提出意见后报科技厅审批。项目延期一般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可再次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合计不超过两年。
(五)因国家或我省政策调整、市场变化、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无法完成验收评价,且符合《四川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川科政〔2022〕4号)第三十二条终止条件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应及时向推荐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论证后,推荐单位须在项目到期后3个月内以正式文件一式二份向科技厅农村处报送无法验收报告及佐证材料。
(六)本通知发出后,已参加验收评价会但尚未完成验收评价程序的项目,请推荐单位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尽快整改,完成系统相关程序操作。
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农村科技发展中心:曾圣丰 028-85283423
杨 柳 028-85284419
冯文帅 028-85284299
电子信箱:1679921864@qq.com
农业项目验收申请QQ群:828058509(申请入群时请备注:姓名-立项编号-单位名称)
科技厅农村处:郑首航 028-86781773
聂炜玮 028-86711518
纸质材料报送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1号7楼四川省农村科技发展中心,邮编: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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