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对新迁入光明区且在区内未取得自有产业用地的企业,上年度产值(营收)超1亿元的,厂房租赁补贴标准为15元/平方米/月;上年度产值(营收)超5亿元的,厂房租赁补贴标准为20元/平方米/月。单家企业补贴面积最高3万平方米;二是对区内存量企业因扩大产能新租赁厂房或区内“四上”企业、国高企业因城市更新或土地整备等连片产业空间筹集而腾挪搬迁后留在光明区且满足前款对产值(营收)要求的,可参照前款予以租金补贴。租金补贴原则上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领,厂房租金已向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园区主体,已提前按上述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租金减免的,经企业授权可由园区主体申领补贴;三是对区内上年度产值(营收)超10亿元的企业及上市企业、独角兽企业、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区内优质企业,厂房租金高于市住建部门发布的租金参考价的,对高出的部分给予租赁补贴,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单家企业补贴面积最高3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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