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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资讯 > 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23日 11:30:14 发布部门:昆山市人民政府 收藏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区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50197548⠼/span>

  邮箱:kfqahjhp@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天纳克(苏州)排放系统有限公司年产尾气后处理系统喷嘴10万台项目

 

 

昆山开发区环娄路236号

 

 

天纳克(苏州)排放系统有限公司

 

 

昆山奥格瑞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项目投资760万元,年新增生产尾气后处理系统喷嘴10万台

 

 

 

 

1.本项目不新增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

 

 

2.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激光焊接和刻字废气经焊烟净化装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厂界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2

 

 

昆山伯根大通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年产线缆150万米、线束1万套项目

 

 

昆山开发区新星南路577号

 

 

昆山伯根大通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苏州清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投资1500万元,年产线缆150万米、线束1万套。

 

 

 

 

1.本项目生活污水接管排放至昆山开发区琨澄光电水质净化有限公司。

 

 

2.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挤出、注塑、二次定型、烧结定型和检验废气经活性炭处理后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氟化氢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氯化氢、氯乙烯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责任编辑:Mind)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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