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解读】宿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细则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23〕8号),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切实发挥节能审查源头把控作用,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国家、省及我市的有关政策和方案,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工信局出台了《宿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特点
《实施细则》充分体现了“放管服”改革的精神和要求。
在“放”的方面,《实施细则》明确,市、县区(功能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其节能审查由同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但年电力消费量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县区(功能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且不得委托。
在“管”的方面,根据省级实施办法要求,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10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且不得委托。同时,为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实施细则》明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下高耗能高排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且不得委托,项目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开展节能审查。
在“服”的方面,为进一步缩短办事时限,打造我市高效服务的良好营商环境,《实施细则》明确,申请材料内容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3日(省级实施办法为5天)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包括六章,共38条,基本与《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23〕8号)保持一致,并适当对部分要求进行细化和明确。
第一章总则,含4条。包括起草依据、适用范围、节能审查定义和总体要求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含8条。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工信局的主要职责,节能主管部门在节能审查方面的工作职责、各级节能审查机关职责等。
第三章节能审查,含11条。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的内容要求、节能审查受理要求、节能评审意见内容要求、节能审查意见时效及需要重新进行节能审查的情况和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验收要求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含4条。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在线监管平台、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含8条。进一步明确了不同情形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含3条。主要包括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工信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细则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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