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推动中山市特色产业集群产业链协同创新实施方案》(中工信〔2020〕216号)、《关于调整中山市特色产业集群产业链协同创新部分政策内容的通知》(中工信〔2023〕241号)等文件要求,现将中山市特色产业集群产业链协同创新(第九批 第一组)项目资助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山市特色产业集群产业链协同创新(第九批 第一组)共资助5个项目,合计资助金额1662.8921万元(附件1)。
二、请各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知辖区内项目单位填写《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附件2,表格须按照项目单位开户信息完整填写,如有括号,必须注意半角或全角),并准备收据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交由镇街工信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收据须盖财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与获扶持单位及开户名称相同),抬头写“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内容写“中山市特色产业集群产业链协同创新(第九批)项目资助款”。收据“出纳”和“经手人”至少需有一处签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须盖企业公章。
三、各镇街工信主管部门审核有关材料后,于2024年2月22日(星期四)前将本辖区《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可编辑汇总电子版通过粤政易发送至我局联系人李宗哲处,同时纸质版交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制造业创新科。
四、请各有关镇街工信主管部门、企业严格按照《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中工信规字〔2023〕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加强项目跟踪管理,配合做好审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宣传推广等工作。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规定进行财务管理,专款用于项目建设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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