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完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大力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等文件要求,市科技局制定了《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完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大力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6〕97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管理的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管理全过程,包括项目指南编制、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包括项目申报(承担)人、项目申报(承担)单位、项目咨询评审专家、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
(一)项目申报(承担)人,即申报、负责、参与计划项目实施的人员,包括项目申报人、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人;
(二)项目申报(承担)单位,即申报、承担计划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及其他组织;
(三)项目咨询评审专家,即为计划项目提供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等意见的专业人员;
(四)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即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计划项目评审、监理、验收等管理服务的机构;
(五)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即为计划项目提供审计、咨询等服务的第三方机构。
第四条 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奖惩并举,激励创新、宽容失败,教育优先、预防为主,分级分类、协调联动的原则。
第五条 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所需经费纳入市科技局年度经费预算。
第六条 项目申报(承担)单位、项目管理服务机构以及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要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对加强计划项目科研诚信建设作出具体安排。
第七条 市科技局委托具备条件的机构承担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相关的技术性与事务性工作。
第八条 计划项目守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项目申报(承担)单位、项目申报(承担)人遵守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诚信相关规定,恪守诚信承诺,履行项目合同书等约定,遵守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的行为。
(二)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项目咨询评审专家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恪守诚信承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履行相关合同书等约定的行为。
第九条计划项目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条 项目申报(承担)人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一般失信行为
1.项目负责人未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诚信相关规定或项目合同书等约定报告项目执行等情况,以及重大变更事项等;
2.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完成计划项目考核指标;
3.无正当理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的计划项目超过合同执行期6个月未完成验收;
4.其他情节较轻的违纪违规、违反项目合同书等约定的情形。
(二)严重失信行为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计划项目承担资格;
2.项目申报或实施中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和图表等;
3.违反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诚信相关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合同书等约定执行;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科技报告、项目成果等造假;
4.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5.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6.出现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等行为;
7.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8.其他情节较重的违纪违规、违反项目合同书等约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承担)单位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一般失信行为
1.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未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诚信相关规定或项目合同书等约定报告或督促项目负责人报告项目执行等情况,以及重大变更事项等;
2.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未能提供应有的服务保障,导致计划项目未完成考核指标或超过合同执行期6个月未完成验收;
3.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管理失职,导致未结项计划项目中项目负责人被纳入一般失信记录名单的比重超过10%;
4.其他情节较轻的违纪违规、违反项目合同书等约定的情形。
(二)严重失信行为
1.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故意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承担计划项目的资格;
2.组织“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3.未履行法人管理和服务职责;包庇、纵容项目承担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
4.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5.不按规定上缴应收回的财政科研结余资金;
6.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7.出现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等行为;
8.其他情节较重的违纪违规、违反项目合同书等约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项目咨询评审专家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一般失信行为
1.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2.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3.其他未认真履行咨询评审专家职责,不遵守咨询评审评估规则,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情形。
(二)严重失信行为
1.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等专家资格;
2.接受“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引导、游说其他专家或工作人员,影响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过程和结果,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3.出具明显不当的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意见,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4.利用咨询评审等专家身份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与相关单位或人员恶意串通;
5.抄袭、剽窃咨询评审对象的科学技术成果;泄露咨询评审过程中需要保密的相关信息;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6.其他未认真履行咨询评审专家职责,不遵守咨询评审评估规则,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情形。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的失信行为主要包括:
(一)一般失信行为
1.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内部管理混乱,影响受托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2.项目管理服务机构自身发生的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或在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计划项目存在重大问题未及时报告;
3.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擅自委托他方代替提供科学技术活动相关服务;
4.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其他未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情形。
(二)严重失信行为
1.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采取贿赂或变相贿赂、造假等不正当手段承担项目管理服务或第三方服务事项;
2.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利用管理职能,设租寻租,为本单位、项目申报(承担)单位或项目(申报)承担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项目管理服务机构违反委托合同约定,不按制度执行或违反制度规定;管理严重失职,所管理的计划项目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重大问题;隐瞒、包庇相关单位或人员的违法违规等行为;
4.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违反合同或协议约定,采取造假、串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谋取利益;在科技成果评价中存在弄虚作假、协助他人骗取评价、搞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5.项目管理服务机构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6.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违反保密规定,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等信息;
7.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其他未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情形。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存在计划项目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禁止在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取消一定期限内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资格等措施,并根据失信行为性质将责任主体纳入计划项目一般失信记录名单或严重失信记录名单,同时将责任主体名称、失信行为、处理处罚期等信息记入科研诚信记录数据库。
第十五条 计划项目失信记录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对处理处罚期限届满的相关责任主体,及时移出失信记录名单。建立计划项目失信修复机制,失信主体主动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作出承诺的,可以向市科技局申请信用修复。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在开展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基地等推荐,国家和市级科学技术奖励提名评审,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等认定评价,市级科创基地、孵化机构认定备案和绩效考核,以及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科技成果转化后补贴、雏鹰企业贷款奖励等工作中,将相关责任主体计划项目科研诚信记录作为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实施计划项目科研诚信承诺制,在申请计划项目、参加咨询评审活动、参与计划项目管理和服务前,相关责任主体应签署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责任。
第十八条 实施计划项目科研诚信审核制,市科技局对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作为申请计划项目、参加咨询评审活动、参与计划项目管理和服务的必备条件。
第十九条 完善计划项目科研诚信分级分类评价体系,加强守信激励,市科技局对长期科研诚信良好的项目承担单位等责任主体予以激励。
第二十条 完善计划项目科研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市科技局加强科研诚信记录与国家和市级相关信用信息记录衔接。
第二十一条 计划项目科研诚信记录信息由市科技局统一管理,委托专门机构开展记录、查询、修改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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