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信用办〔2024〕3号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若干措施> 的通知》精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运城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对照本单位职责,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运城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实施方案
运城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4年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运城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若干措施> 的通知》精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山西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扎实推进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国民经济体系深度融合,充分发挥信用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防范化解风险的重要作用,为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和保障。
二、推进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1.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加强对科研活动全过程诚信审核,将科研诚信责任主体信用状况作为项目申请、科技奖励、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提升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及其科研人员诚信意识。依法查处抄袭、剽窃、伪造、篡改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严厉打击论文买卖“黑色产业链”和职称评定不诚信行为。
2.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探索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加强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监管,打击非正常专利申请和恶意商标注册行为。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等制度,开展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强化商标代理机构信用监管。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加大涉知识产权类判决的执行力度。
3.持续实施公用品牌战略。聚焦我市特色优势产业,全力实施“运城面粉”“运城蔬菜”“运城苹果”三大区域公用品牌战略。推行“山西标准”(标识)制度,充分发挥标准引领作用,鼓励和支持相关企业主动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及团体先进标准的制(修)订。
4.加强食用品安全信用监管。开展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行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做到食用产品来源、流通渠道可追溯,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实施信用差异化监督管理。
5.加强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健全覆盖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工程建设等行业领域重点企业的信用监管机制。推动企业将守法诚信落实到生产经营各环节,加强老字号、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保护,培育一批诚信经营、守信践诺的标杆企业。
6.加强能源领域信用建设。在煤炭、电力、天然气、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强化合同履约信用监管,常态化归集合同信息和合同履约信息,将市场主体的违约失信信息记入信用档案。
7.实行纳税信用承诺制。将信用承诺作为纳税人申报纳税事项的重要内容,对事后发现违诺失信的纳税人依法依规从严处理,违诺失信处罚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对守信的A级纳税人,联合金融机构享受“税融通”优惠融资激励政策。
8.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加强低保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并实施动态管理,坚决依法严肃查处骗取最低生活保障的行为,开展社会保险待遇专项治理,打击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为。
9.建立慈善组织信用档案。在各级民政门户网站和“信用中国(山西运城)”网站公开慈善组织信息,防治诈捐、骗捐,提升慈善组织公信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要依法依规做好“慈善中国”备案。
10.依法惩戒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行为。严格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力度,对确认纳入“黑名单”管理的市场主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向“信用中国(山西运城)”网站及时推送公示失信信息,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11.打造诚信消费环境。运用信用手段释放消费潜力,推动在医疗、养老、家政、文化旅游、购物、餐饮、租赁、融资等领域实施“信用+”工程,鼓励对守信主体给予优待等激励措施,扩大创新“信易+”场景应用。
12.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落实线下无理由退货与先行赔付制度,围绕消费欺诈、个人信息滥用、“霸王条款”等消费“痛点”“堵点”问题,加大整治力度。加强对体育健身、文化娱乐、美容美发、商品零售、教育培训、托育养老等行业预付费消费监管,对制假售假、违法广告、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13.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加强法治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政府投资等活动中依法诚信履约,增强投资者信心。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运城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工作方案》,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14.推动实施信用承诺制度。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动态梳理通用信用承诺制的事项清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健全信用监管机制,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多更便利的服务。信用承诺信息要及时全量归集,并共享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15.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提升司法审判执行信息化水平,推进审判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加大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建立虚假诉讼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惩治假诉讼。
16.完善生态环保信用制度。探索自然资源领域信用评价机制,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共享运用,推动加强土地、矿产、森林、海洋、水资源、测绘、地勘行业监管。推动相关企事业单位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督促企业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制度,落实信用差别化监管。聚焦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要求,落实重点单位碳排放权交易信息公开,加强对碳排放权交易中登记、交易、结算、核查等环节信用监管,依法打击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
17.加强市场主体诚信建设。对参与市场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自然人等各类主体,完善信用记录,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归集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信用信息,为政府部门、企业及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大力推广信用报告应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查询应用“信用中国”网站上的公共信用报告,鼓励市场主体查询应用信用信息。
18.推动落实差异化监管措施。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通关便利化措施,对失信企业依法实施失信惩戒。积极开展便利措施实施效果考核评估,对企业“获得感”开展线上调查,确保各项措施真正落实。
19.开展海关失信企业信用修复。严格落实《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海关部门要主动开展存量失信企业信用状况重新认定,指导符合条件的失信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及时调整信用等级。
三、打牢坚实信用基础
20.加强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充分发挥信用运城平台的作用,常态化归集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奖励、承诺履约信息,常态化归集企业的纳税、水、电、气、科技研发、不动产信息,与省、国家信用平台共享互通,为市场主体精准“信用画像”和“信用中国”公共信用报告提供坚实的基础数据支撑。
21.架起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桥梁。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加快推进地方融资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大力宣传融资平台作用功能,积极引导中小微企业注册和金融机构入驻平台,企业发布融资需求,金融机构创新信贷融资产品,建立自动化授信模型。打造银企互通双赢的桥梁,切实缓解融资难题,全面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22.落实信贷风险分担补偿机制。鼓励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信用状况良好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贴息。充分发挥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作用,为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战略新兴产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提供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等增信支持,落实《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缓解融资难融资贵实施方案的通知》(运政发〔2019〕3号)精神,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市县财政按照不超过上一年度小微企业贷款新增量 0.1%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市金融办会同人行运城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运城分局共同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申报,补偿金由市县财政局直接拨付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23.引导金融机构创新担保融资。积极拓宽动产和权利担保业务范围,发展订单、仓单、保单、存货、应收账款融资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鼓励金融机构优先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金融支持,加强对先进制造业、传统产业升级和产业链供应链的贷款支持,加快推进绿色金融业务创新推广。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规范创新消费信贷产品和服务,推动消费信贷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24.加强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健全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加强市场主体诚信合规经营教育。落实资本市场行政许可信用承诺制度,将市场主体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推行实施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违规证明改革,便利诚信企业上市、融资等经营活动。
25.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对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市场主体可依法清算、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依法强制退市。畅通信访投诉举报渠道,探索建立覆盖面广、适应性强、便民高效的金融纠纷调解体系,进一步提高金融纠纷化解服务质效,打造诚实守信的金融生态环境。压实相关主体信息披露责任,提升市场透明度。
26.强化市场信用约束。充分发挥信用在金融风险识别、监测、管理、处置等环节的作用,建立健全“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的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和征信、评级等机构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加强跟踪监测预警,健全市场化的风险分担、缓释、补偿机制。依法严查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违法案件,强化“零容忍”执法震慑。加强网络借贷领域失信惩戒,健全债务违约处置机制,依法严惩逃废债行为。
四、提升信用监管和信用服务水平
27.完善信用基础设施。迭代升级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网站,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步伐,加快构建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市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建立标准统一、权威准确的信用档案。
28.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充分运用“信用中国”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或行业信用评价,在食品药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生态环保,价格、统计、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重点领域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有效性。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监管协作机制,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跨部门一体化协同监管体系,加强各类监管衔接配合,提高协同监管能力和综合监管效能。
29.建设高标准信用服务市场。加快建立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和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相互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与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信用服务体系。有效扩大公共、商业、金融和其他领域信用服务需求,统筹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信用服务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推动提高信用服务机构公信力和创新研发能力。开展信用服务机构提升行动,促进征信、评级、担保、咨询、调查等信用相关业态服务机构发展。建立信用服务市场和机构统计指标体系,做好新业态新模式统计监测工作。
30.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风尚。探索将居民群众参与社区治理、维护公共利益等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自律,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诚信宣传和舆论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诚信建设活动。
五、加强组织实施
31.加强组织协调。坚持和加强党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领导,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加强培训、督导和评估。各部门负责推动本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细化目标任务,充实人员力量,确保经费保障。
32.强化制度保障。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时,要融入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加入信用监管措施等条款。制定信用配套政策,落实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激励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制度。
33.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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