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管理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州市越秀区金羊一街10号 。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593.59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以中心党支部会议为决策形式。凡属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全局性事项,必须由本单位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由本单位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档案的服务保障作用,更好为市场监管部门提供档案管理、利用等服务,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建立良好营商环境 。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负责指导局机关档案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负责保存和管理局机关的文书档案及企业登记、广告、商标注册等档案资料,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监督、指导市场监管系统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本单位设置党支部,党支部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加强对本单位业务工作和党的建设的领导,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市委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本单位党支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同时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本单位党支部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行政领导班子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按照参与决策、推动落实、监督保障的要求,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及局领导汇报工作。
(二)党支部建立健全“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对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需经本单位党支部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决策。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明确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审核单位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三)审核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四)审核单位进行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公开情况;
(五)监督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六)考核单位工作运行情况;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审查章程,对单位业务开展、章程执行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监督其按照章程及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所取得收益用于公益性事业等;
(二)对单位的资产和重要财务事项、绩效等实施监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资产流失责任追究和惩戒机制,按规定定期对资产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督促加强结果运用和问题整改;
(三)加强法定代表人培训,建立法定代表人任前、任中约谈制度;
(四)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的内部审计监督、建立法定代表人任中和离任审计制度;
(五)负责督促单位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六)查阅单位会议记录、决策流程、运作情况的材料,监督单位合法合规运行;
(七)按规定应监管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党支部会议 。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中心主任,由举办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选拔任用,设主任、副主任。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责任人,副主任负责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主任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主持本单位全面业务工作;
(二)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方式是:举办单位任命的行政负责人拟任法定代表人,经广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后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一)机构设置:设一科、二科共计2个内设机构。
(二)产生程序:内设机构依据《关于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批复》(穗编字〔2013〕113号)《中共广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调整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穗编字〔2022〕204号)设定。
(三)议事规则:各科在本单位党支部及行政领导班子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各科在科长(负责人)的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赋予的权利;
(二)依法享有本单位提供的业务范围内相关服务的权利;
(三)依法享有咨询和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关于业务办理的各项规定,诚实告知涉及办理业务的相关情况;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服务对象可通过政府公开的信息了解单位运行情况以及人员公开招聘、岗位管理等情况。服务对象可通过上级主管单位网站获取监督途径和监督方式,也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途径,对本单位的管理和服务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严格依据市编办文件规定的职责开展业务工作。本单位组织原则是坚持档案工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安全与完整,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本单位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和实施《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综合管理办法》《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管理中心岗位细化职责》等,在管理体系的框架下,各部门和全体人员应按岗位职责和权限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本单位及工作人员对库存各类档案的管理工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本单位作为档案部门,有义务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和用户的需求,不断提高档案服务能力。
第二十六条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本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特殊领域要求等编制的管理体系文件运行,通过目标管理、定期自查自纠、改进、考核等有效运行管理体系,并按照各类档案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等开展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管理、借阅等业务工作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七章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为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在举办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等部门的指导下,开展预算管理、收支核算、绩效评价和资产管理等工作。本单位依法依规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本单位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七)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于2023年12 月6 日经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管理中心党支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注:明确章程适用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管理中心。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2024年1月18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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