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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祖庙街道推动数字视听文化产业集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19日 09:39:15 发布部门:政策相关公开详情 收藏

  街道有关部门,辖区有关单位:

  现将《祖庙街道推动数字视听文化产业集聚发展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反映(联系人:黎云荣,联系电话:82165211)。

  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2年9月23日

祖庙街道推动数字视听文化产业集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佛山市委办公室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争当传承岭南广府文脉领头羊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佛办发〔2022〕7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开展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21〕124号)和《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22〕13号)等精神,以“数字+文化”的创新模式,形成汇聚影视、短视频、直播、文创、研学、商业等多业态的数字视听文化产业集群,进一步推动街道辖区数字视听文化产业聚集发展,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街道财政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对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数字视听文化产业园区和企业进行扶持。专项资金预留总额的5%用作申报材料评审、第三方服务及政策宣讲等相关工作费用。

第二章扶持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扶持对象

  本办法所称数字视听文化产业园区是指在符合城乡规划前提下,利用旧工业园区物业改造提升,推动数字视听文化产业集聚发展,总建筑面积不少于50,000平方米(其中规划引进的数字视听文化企业使用总面积不少于8000平方米)且运营公司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2022年起新开业的园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请相应扶持:

  (一)从事数字视听文化产业园区建设运营的企业,在街道辖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信息确认(或迁入变更),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2022年至2024年入驻街道辖区符合要求的数字视听文化产业园区并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信息确认(或迁入变更),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年纳税额超100万元的分公司。

  (三)2022年至2024年入驻街道辖区符合要求的数字视听文化产业园区的数字视听文化相关产业企业。

第四条

支持园区提质发展

  园区获得“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称号的,一次性给予园区建设运营方150万元奖励;获得“佛山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称号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禅城区文化产业园区建设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园区认定级别从区级提升为市级、从市级提升为省级或从区级提升为省级的,分别按级别差额进行奖励,同一项目可获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五条

支持项目(企业)落户发展

  (一)项目落户扶持。对入驻符合要求的数字视听文化产业园区并在园区新成立(或从街道辖区外迁入)建设运营主体的项目,按项目实际租用办公面积给予扶持:

  1.租用办公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及以上、不足5000平方米的,按其对街道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自入驻当年起三年内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租用办公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其对街道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自入驻当年起三年内累计最高不超过80万元。

  项目入驻数字视听文化产业园区租用的办公面积以申报期内实际租用办公面积为准,租用期限不少于三年。

  (二)企业落户扶持。对符合“四上”企业入库要求并申请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或从街道辖区外迁入的已经在库的独立法人企业,按申请入库(或迁入)当年的销售额给予扶持:

  1.销售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按其对街道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自入驻当年起三年内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不足1亿元的,按其对街道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自入驻当年起三年内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销售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按其对街道经济贡献的100%给予奖励,自入驻当年起三年内累计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符合本条第二款扶持条件的企业,申请年度销售额须同比上一获奖励年度增长10%或以上,方可申请当年度的地方经济贡献奖励。

  同一申报主体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扶持条件,原则上只能申报其中一项。

第六条

支持数字视听文化产业发展

  本条款适用于完成第五条项目(企业)落户发展条款的数字视听文化产业园区内新成立(或从街道辖区外迁入)的数字视听文化相关产业企业。对进驻园区并实际运营(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的数字视听文化相关产业企业,自实际缴纳租金当月起,按实际租用办公场所面积,给予连续三个年度(12个月为一个年度)的租金补贴。其中,第一年度给予12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第二年度给予1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第三年度给予8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每个企业租金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七条

企业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对因虚假申报获得支持和奖励的,一经查实立即追回相应资金,取消相应荣誉,5年内不得申请街道各类扶持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销售额是指在禅城区税务部门申报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纳税额是指在禅城区税务部门实际入库纳税额合计数额(包含免抵调,但不包括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数字视听文化相关产业企业是指:主营业务归属于《2017年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新媒体、数字音乐、动漫游戏、电子竞技等新兴文化产业和增强现实(AR)、虚拟现实(VR)等数字文化装备项目;5G、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IT技术在文化领域开发并成功实现市场化应用的项目;文化娱乐、文艺创作与演出、工艺美术、创意设计、文化会展、现代广告业、电子(数字)商务、传统特色文化产业等文化产业以及体育和旅游等行业分类的企业。

第九条

企业自成功获得扶持资金当年起5年内不得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地址迁离街道辖区,否则追回相应扶持资金。

第十条

对由街道财政负担的同类型扶持政策,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街道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期间的符合文件规定的项目或事项按本办法标准执行。当年符合本政策条件的补贴、奖励等扶持,可在次年进行申报。在有效期内符合文件规定的项目或事项,在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后,最迟在2027年12月31日前仍可按本办法标准继续申请扶持资金。本办法实施期间如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出台新规定的,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任编辑:Mind)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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