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局、各辖区管理局,深圳市道路运输协会、深圳市各道路客运企业:
为进一步促进深圳市新能源旅游客车(含清洁燃料客车,以下统称新能源旅游客车)市场消费,鼓励深圳市相关经营者购置新能源旅游客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就业〔2023〕1017号)、《广东省商务厅等22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商务厅字〔2023〕6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促进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新能源旅游客车消费补贴申领实施细则(2023年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月16日
深圳市新能源旅游客车消费补贴申领实施细则(2023年度)
为了进一步促进深圳市新能源旅游客车(含清洁燃料客车,以下统称新能源旅游客车)市场消费,鼓励深圳市相关经营者购置新能源旅游客车,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就业〔2023〕1017号)、《广东省商务厅等22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商务厅字〔2023〕6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促进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深圳市具备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且于2023年9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了新能源旅游客车(不含二手车,下同)的企业。
二、补贴标准
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价格(含税,以下简称车价)为准,新车按以下标准予以补贴:
(一)车价30万以下的,补贴2万元/辆;
(二)车价30万元(含)至40万元的,补贴3万元/辆;
(三)车价40万元(含)至50万元的,补贴4万元/辆;
(四)车价50万元(含)及以上的,补贴5万元/辆。
三、申请期限
申请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补贴。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且经营范围包括“包车客运”或者“旅游客运”;
2.未被中国信用网、信用中国(广东)、深圳信用网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在深圳市交通运输领域受到行政处罚的,已履行完毕;
4.申请人应当为车辆所有人,相关车辆购车合同、订金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及银行账户所有人需属于同一申请人。
(二)车辆购置条件:
1.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的车型;
2.纳入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的客车车型;
3.车辆《行驶证》登记为粤B牌证,使用性质登记为“旅游客运”,且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燃料种类为“电”“氢”“天然气”中的一类;
4.车辆《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包括“包车客运”或者“旅游客运”;
5.购车合同签署日期、购车订金凭证日期均在2023年9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发票日期在2023年9月15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且发票日期在购车合同签署日期、购车订金凭证日期之后。
五、申请方式
申请补贴采用线下申报方式。
申请人向注册地的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辖区管理局(以下简称辖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
六、申请材料
申请补贴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购置新能源旅游客车补贴资金申请一览表(详见附件1,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二)在中国信用网、信用中国(广东)、深圳信用网的信用信息(复印件各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和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四)车辆的登记证书、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各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六)购车订金凭证(POS小票、银行转账凭证等,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现金支付购车订金或者手写收据订金凭证的,不能作为补贴申报材料;
(七)购车合同(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八)银行账户信息(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九)承诺书(模板参考附件2,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申请人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未能提供真实、有效、完整材料的,不能获得补贴资金,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贴的,取消其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七、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注册地的辖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
(二)辖区管理局初审申请材料。符合办理条件的,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报送至深圳市交通运输局。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于1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及不符合的条件反馈至申请人。
(三)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复审。同意办理的,于30个工作日内将审议结果公示,公示时长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按规定发放补贴资金。不同意办理的,于30个工作日内将审议结果反馈至辖区管理局。
八、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细则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原文链接:
免责声明:
本站(华夏泰科)部分信息来源于有关部门官方公示信息,本站进行整理发布,如果信息涉及侵权,请提供权属证明,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
TOP
客服
电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