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知识产权文化教育传播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我局制定了《重庆市知识产权文化教育传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
2024年2月7日
重庆市知识产权文化教育传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知识产权文化,营造促进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础环境和文化氛围,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发〔2021〕20号)、《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的通知》(渝委发〔2022〕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32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知识产权文化教育传播基地(以下简称传播基地)是在全市知识产权文化教育传播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的重要平台,是指从事知识产权文化教育宣传活动、拓展知识产权文化教育传播渠道、创作知识产权文化教育宣传作品等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组织。
第三条 传播基地管理工作由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各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传播基地申报、评审、管理、考核和建设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申报传播基地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组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能够独立开展知识产权文化教育传播活动,能够在全市知识产权文化传播工作中发挥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
(二)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且不存在应退未退财政资金的行为;
(三)具备开展知识产权文化教育传播工作的条件:有开展相关工作的场所、设施、资源,有具体的工作部门和完善的管理制度,有一支能开展相关工作的专职或兼职师资队伍,有年度工作计划和教育培训课程;
(四)有较强的开展知识产权文化教育传播工作的能力:能够利用网络平台或纸媒渠道开展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知识产权案例展示,能够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服务等各类实践体验活动,以及创新比赛、科技竞赛等相关活动;
(五)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2次知识产权文化教育传播活动。
第六条 申报流程:
(一)发布申报通知。市知识产权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传播基地的申报时间、方式、条件和相关要求。
(二)提交申报材料。传播基地申报单位或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属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重庆市知识产权文化教育传播基地申报表》一式两份。
(2)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申报单位或组织的详细介绍;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开展知识产权文化教育传播的基础设施、设备情况;工作人员资质、学历证明材料;开展知识产权文化教育传播活动的新闻报道、照片等;申报单位或组织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初审。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第五条基本条件的申报单位或组织名单和申报材料汇总报送至市知识产权局。
(四)复审。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复审和综合评议,提出传播基地建议名单。
(五)审定。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办公会审定传播基地建议名单。
(六)公示。市知识产权局将传播基地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建议名单中的传播基地命名为“重庆市知识产权文化教育传播基地”。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 传播基地应按照市知识产权局通知要求,每年向所在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市知识产权局报送当年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按照“竞争入选、达标认定、定期评估、不合格淘汰”的动态管理机制对传播基地进行管理与考核。
市知识产权局对传播基地开展知识产权文化教育传播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无正当理由未参与年度考核的传播基地,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九条 考核流程:
(一)发布通知。市知识产权局发布年度考核通知,明确考核时间、形式、指标和相关要求。
(二)报送材料。传播基地承担单位或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属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考核材料。
(三)初审。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年度考核通知的要求对考核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要求的考核材料报送至市知识产权局。
(四)复审。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传播基地年度工作情况进行复审,得出年度考核结果。
(五)审定。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办公会审定传播基地年度考核结果。
(六)反馈考核结果。市知识产权局将年度考核结果反馈传播基地。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重庆市知识产权文化教育传播基地”称号:
(一)自愿提出放弃传播基地建设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继续履行传播基地职能的;
(三)承担单位或组织的有关言论或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基地管理或相关责任主体存在不端行为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欺骗隐瞒行为的;
(六)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欺骗隐瞒行为的;
(七)连续两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八)其他需要撤销称号的情形。
第四章 建设与支持
第十一条 传播基地承担单位或组织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政策法规和社会准则,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文化教育宣传活动,大力拓展知识产权文化教育传播渠道,积极创作知识产权文化教育宣传作品,探索形成一系列知识产权文化教育传播好做法、好经验,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 传播基地承担单位或组织应为传播基地开展相关工作提供支撑和保障,应当积极参加重庆市知识产权宣传周等重大主题活动,主动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活动信息。
第十三条 传播基地采取属地化管理,自觉接受所在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指导。区县(自治县)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鼓励和引导当地传播基地承担单位或组织不断探索创新。
第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重庆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年度财政预算、传播基地年度考核结果,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传播基地给予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
第十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或组织建设传播基地,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文化教育传播活动。市知识产权局有权无偿使用或授权使用传播基地成果用于公益传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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