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圳标准发展“十四五”规划》《深圳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部署要求,推进深圳市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建设,根据《深圳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深圳市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现开展2024年深圳市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项要求
(一)为满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制定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生态环境地方标准;
(二)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的质量要求、污染物排放有关的控制要求、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有关的管控要求,可以制定生态环境地方标准;
(三)国家、广东省生态环境标准没有规定的,可以制定推荐性生态环境地方标准。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编制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广东省标准的,可以制定生态环境强制性地方标准;
(四)申报项目应符合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要求,贯彻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有利于保障生态安全、保护公众健康、合理利用资源;
(五)申报制定生态环境强制性地方标准的,还应当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并已初步进行风险评估。
(六)申报单位应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立项申请,确保项目的必要性和先进性,并能够为项目提供必要的组织、人力和经费等保障,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在立项后18个月内完成。
二、立项重点
(一)贯彻落实《深圳标准发展“十四五”规划》《深圳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等总体规划的要求。
(二)推进实施《深圳率先打造美丽中国典范规划纲要(2020—2035年)》《深圳市土壤污染防治规划(2022—2025年)》《深圳市应对气候变化“十四五”规划》《“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2022—2025年)》等各专项规划的具体要求。
(三)列入《深圳市“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深圳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2—2024)》《深圳市高标准建设质量强市实施方案(2022—2025年)》等各专项方案中的重点任务。
(四)有利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产业绿色化高质量发展的创新技术成果转化。
三、申报程序和方式
(一)申报标准类型一般为推荐性地方标准,申报人也可依据《深圳市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深圳市生态环境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提出强制性地方标准拟立项项目。拟立项项目分为一类项目和二类项目,一类项目为标准立项申报项目,二类项目为标准立项储备项目。请申报人根据拟立项项目标准类型,对应填写附件所列项目建议书(附件1、附件2)和《深圳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汇总表》(附件3)。
(二)申报人为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或公民的,向我局对应的业务处室提出立项建议,由业务处室汇总后通过粤政易反馈。
四、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建议书(推荐性地方标准适用)》(附件1);
(二)《深圳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建议书(强制性地方标准适用)》(附件2);
(三)《深圳市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汇总表》(附件3);
(四)拟立项项目为一类项目的,提交生态环境地方标准草案以及前期研究形成的调研报告,如已开展试验验证的,提交试验验证报告;
(五)拟立项项目为二类项目的,提交项目合同、立项批复或经费来源证明;
(六)标准涉及专利等知识产权问题的,提供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及知识产权持有人授权文件。
五、申报时间
申报人应于2024年2月26日前向我局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截止后2024年原则上不再受理临时增加的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六、其它事项
(一)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指派专人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申报和组织工作,认真研究本行业、本领域制定地方标准的需求,确保提出的立项申请项目,符合系统性、协调性、科学性的要求,并做好立项通过后地方标准项目的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和实施工作。
(二)我局将于2024年3月7日前组织召开2024年度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制修订拟立项项目专家评审会,各单位根据专家意见对评审通过的标准建议书进行修改完善并盖章,于2024年3月12日前提交标准项目建议书电子件(Word版、盖章PDF版)及盖章纸质原件、项目汇总表电子件。
(三)项目下达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变更项目名称,起草单位和进度安排等,并应当自立项计划发布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因客观情况变化确需变更的,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及时向我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我局认为需要暂停或终止项目的,可以提请市市场监管局批准。
特此通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6日
(联系人:梁雅,电话:0755-23911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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