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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06日 13:38:51 发布部门: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藏

  各区县局,有关企业: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3号)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提升企业标准化水平,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以高标准助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标准制定要求

  (一)企业应当依据标准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企业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没有相关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制定企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质量效益和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鼓励企业对标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基于创新技术成果和良好实践经验,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支撑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升。

  (二)企业制定的产品或者服务标准应当明确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应当引用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际标准。没有相应标准的,企业可以自行制定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企业自行制定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准确可靠。

  (三)企业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企业标准应当按照统一的规则进行编号。企业标准的编号依次由企业标准代号、企业代号、顺序号、年份号组成。企业标准代号为“Q”,企业代号可以用汉语拼音字母或者阿拉伯数字或者两者兼用组成。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的企业标准,以企业标准形式各自编号、发布。

  (四)企业在制定标准时,需要参考或者引用材料的,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参考或者引用国际标准和国内外标准的,应当符合版权的有关规定。

  二、自我声明公开范围要求

  (一)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企业应当公开其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的编号和名称。

  (二)企业执行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另有规定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其采用的包装标准。

  (三)企业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应当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

  (四)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三、自我声明公开时间要求

  (一)企业应当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前,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委托加工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

  (二)企业执行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自我声明公开的内容进行更新。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对有关企业标准予以废止。

  四、自我声明公开方式

  (一)鼓励企业通过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qybz.org.cn/)进行自我声明公开。操作手册可在信息平台进行下载。

  (二)通过其他渠道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应当在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明示公开渠道,并确保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可获取、可追溯和防篡改。

  五、监督检查

  请各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企业做好企业标准制定、自我声明公开工作;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依法对企业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对于特殊重点领域可以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对企业在开展标准制定、自我声明公开等工作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和《重庆市标准化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吴圳,联系电话:63710450。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4年2月4日

(责任编辑:weiwei)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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