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企业:
根据《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奖励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阳府办〔2023〕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做好2022年度“个转企”企业奖励资金申报工作,让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享受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体工商户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上不含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和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二)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和转型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自转型升级为企业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前企业能连续按期申报纳税;
(四)至少连续半年申报期有税款入库;
(五)履行企业信息公示义务,“个转企”企业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
二、申报程序
(一)根据《实施办法》,由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在2024年3月30日前,列出“个转企”企业名单提供同级税务部门进行数据比对,拟定符合奖励条件的“个转企”企业,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名单,通知企业在2024年4月30日前填报和提交《阳江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奖励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企业的《申请表》后,应当在30日内对有关信息进行核查,并将收到的《申请表》送同级税务部门加具意见,确定奖励对象,并由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奖励对象名单。
(三)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填写《阳江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奖励情况汇总表》,连同《申请表》一并送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奖励金额。
三、申报材料
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申请奖励资金,应向属地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申请表》,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注意事项
(一)“个转企”企业未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条件、程序和材料等提出“个转企”奖励资金申请的,或提交虚假申请材料的不予发放。
(二)“个转企”企业通过登记地址无法联系的不予发放。
(三)“个转企”企业已注销或被吊销、除名、责令关闭、撤销登记的不予发放。
(四)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奖励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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