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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技术合同注销登记工作流程(试行)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05日 13:14:04 发布部门:大兴区人民政府 收藏

  依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的第十八条规定,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等情况的,应当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注销登记工作流程如下:

  1.申请与受理

  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合同,当事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原登记机构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构应及时受理。

  2.审核与注销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收到当事人申请注销登记材料后,应审核其书面申请材料,核实相关情况,在北京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填写注销说明,并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注销。涉及大额技术合同的,由登记机构进行初步审核,交市场办市场管理部在网上登记系统进行线上复审,复审通过后,登记机构予以注销。

  3.通知

  技术合同注销登记后,登记机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领取《技术合同注销登记通知书》,并做好注销技术合同的存档工作,包括在原留存的技术合同文本上标注“已注销”及“注销时间”,并加盖登记机构技术合同登记印章,与《技术合同注销登记申请书》、《技术合同注销登记通知书》一并存档。注销流程在登记系统操作完成后,合同状态变为已注销状态,锁定该技术合同所有信息,当事人无法进行技术性收入核定操作、打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等材料。涉及当事人已享受财政、税务等优惠政策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

附件下载
附件1:技术合同注销登记申请书.doc(点击下载)
附件下载
附件2:技术合同注销登记通知书.doc(点击下载)
(责任编辑:weiwei)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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