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盐田区社会事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深圳市盐田区社会事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街道径口村63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经费自理。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伍万元整。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深圳市盐田区民政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盐田区民政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盐田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加强养老服务、困境儿童保障、特殊群体救助、社会捐助、殡葬管理、残疾人权益保障及康复服务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协助区民政局做好养老服务工作。推进全区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工作,为本区户籍人员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负责全区养老服务发展分析调研工作,协助做好对辖区机构养老、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及服务项目的监督管理和服务评价;协助做好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协助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遭受监护侵害等未成年人实施救助,协助未成年人保护政策宣传工作,负责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管理。
(三)负责全区特殊困难群体精神慰藉服务工作,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怀、政策咨询等服务。
(四)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其他政策法规,负责全区社会捐助接收工作,指导街道的社会捐助工作;协助对慈善超市的运营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评价。
(五)协助推进辖区殡葬事业发展,协助做好全区殡葬管理和丧葬习俗改革等工作。
(六)协助做好全区残疾人政策法规普及宣传、全区残疾人就业服务各项扶持保障工作;协助做好全区残疾人康复服务、文体健身服务、指导无障碍建设等工作。
(七)完成区民政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严格按照盐田区民政局党组研究讨论单位重大问题的运行机制和责任边界,对保证党的全面领导作出制度安排。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全体党员加入深圳市盐田区民政局党支部,在盐田区民政局党组领导直接指导下,通过组织党员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培训、落实“三会一课”、党日活动、组织生活会等途径,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落实有关作风纪律和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要求,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和方式。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在局党组直接指导下,积极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
(二)本单位的领导班子在局党组领导下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三)本单位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四)在局党组的直接指导下,本单位严格落实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五)对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审议决定。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二)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三)指导和管理本单位,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对下属事业单位的法定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心主任办公会。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工作人员管理;
4.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5.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6.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7.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8.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9.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产生方式:本单位领导班子由举办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三)任期及考核:中心主任任期为3年,由举办单位负责考核。
(四)议事规则:本单位实行民主决策制度,民主决策会议重大决策前向举办单位请示,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主任办公会由主任召集(或副主任)并主持,出席人员为中心全体职员,列席会议人员根据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一)主任产生方式:由举办单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党政主要领导应当对人选等情况进行充分沟通,由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由党组织研究提出拟任人选、党政领导会议集体讨论,依规依法任免(聘任、解聘),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由上级党组织统筹管理,按照规定程序讨论决定。
(二)主任的职权:主任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
1.负责(分管)本单位业务工作;
2.负责(分管)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3.负责(分管)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4.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
中心主任作为拟定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盐田区民政局任命及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根据机构编制文件,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内设综合部、事务部。中心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负责任人,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情况;
(二)对本单位服务进行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配合本单位开展有关工作;
遵守本单位有关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和开放日活动等参与本单位日常管理;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民政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等法规,按照区编制部门规定的职责范围和对应职能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规范中心规章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事务工作体系;
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
协助区民政局做好养老服务工作,推进全区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工作,为本区户籍人员提供基本养老服务;负责全区养老服务发展分析调研工作,协助做好对辖区机构养老、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及服务项目的监督管理和服务评价;协助做好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协助辖区特殊困难群体精神慰藉服务工作,提供心理疏导、精神关怀、政策咨询等服务;
负责辖区社会捐助接收工作,指导街道的社会捐助工作;
协助区民政局推进辖区殡葬事业发展,协助做好全区殡葬管理和丧葬习俗改革工作;
完成区民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等。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由区级财政部门统一领导。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依照相关捐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接受相关的捐赠和资助,遵循专物专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监督。审计以事实为依据,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遵循公正、合法、及时、有效原则。
第三十三条 主任(或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按政府政务信息公开规定公开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经举办单位决定撤销;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 2024 年1 月22日经中心主任办公会并经举办单位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心主任办公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4年2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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