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创新驱动发展、以科技创新推进产业创新、促进科技自立自强等决策部署,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高效创新网络生态,培育壮大新动能新优势,我们对原省产业创新中心工作指引部分内容进行了必要调整,制定了《河北省产业创新中心工作指引(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26日
河北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创新驱动发展决策部署,构建战略性领域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网络体系,促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培育壮大新动能新优势,依据《河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制定河北省产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省产业创新中心”)工作指引。
第二条省产业创新中心是整合联合行业内的创新资源、构建高效创新网络的重要载体,是特定战略性领域颠覆性技术创新、先进适用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研发供给、高成长型科技企业投资孵化的重要平台,是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打造未来经济新优势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省产业创新中心主要任务是:推动打造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政策链深度融合的创新生态;联合国内外创新主体、各类创新平台构建高效协作创新网络;面向产业前沿技术和“卡脖子”制约,开展关键技术研发和标准创制;推动实验室技术熟化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整合利用专利技术进行知识产权运营;开展成果转化、人才激励、科技金融等改革举措先行先试;推动军民融合创新和成果双向转化。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是省产业创新中心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布局、组建批复、运行评价、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业务主管部门是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的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主管单位”),具体负责所属单位省产业创新中心的组织推荐、建设条件和政策落实、运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体制机制
第五条省产业创新中心原则上由在行业中具有显著创新优势和较大影响力的企业或科研院所牵头组建,鼓励以法人实体形式运行。省产业创新中心应联合本领域省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广泛吸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融资机构等,通过共同出资、协作研发、技术入股、人才联培等方式,建设紧密合作的创新联合体。
第六条 省产业创新中心应吸纳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入股;应建立稳定的研发投入机制,为持续开展技术创新提供资金保障;鼓励设立投资基金,为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鼓励通过提供创新服务、承担国家和省项目、出售孵化企业股份、增资扩股等方式,扩大运行资金来源。
第七条省产业创新中心应建立高效人才激励机制,先行先试人才激励政策,通过股权、期权、分红权、奖励等多种形式,以及科技人员兼职兼薪、离岗创业等方式,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
第八条省产业创新中心应建立开放共享制度,推动仪器设备、试验场所等创新资源向各类创新主体开放,提高创新资源利用率,促进技术成果向市场扩散。
第三章 组织建设
第九条省产业创新中心坚持“高水平谋划、高标准组建、高效率运行”原则,重点聚焦能够获取未来产业竞争新优势的特定产业技术方向,依托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链头部企业布局建设,引领带动产业转型和区域经济高端化发展。
第十条省产业创新中心采取企业主导、院校协作、多元投资、军民融合、成果分享等模式建设,按照“需求对接、省级统筹”的原则自上而下谋划布署,采取“成熟一个、组建一个”的方式有序推进。
第十一条 省产业创新中心的组建牵头单位应在国内同行业具有显著的创新优势和业态主导能力,能够充分吸纳、整合本领域创新资源,为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和条件保障。
第十二条 申请组建的省产业创新中心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目标定位明确,技术成果和创新服务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阶段发展目标可测度、可考核、可实现。
(二)基础条件良好,具有高水平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拥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研发投入水平较高,有较丰富的关键技术创新成果积累。牵头组建单位专职研发人员不低于60人,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2000万元,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组建期内新增建设投入不低于3000万元,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5%。
(三)组织体系清晰,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和管理体制,具备关键技术与产品研发、成果孵化转化、创业投资、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等基本功能。
(四)运行机制健全,建立了符合行业创新特点的人才激励、成果共享、协同创新等体制机制。
第十三条主管单位应按照省产业创新中心布局重点,组织开展省产业创新中心谋划筹备工作,择优推荐牵头单位,指导其编制省产业创新中心组建方案(见附件),并对申报条件、方案内容进行审查,行文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对主管单位推荐的省产业创新中心组建方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批复组建方案,命名“河北省***产业创新中心(筹)”开展建设工作,建设期一般控制在三年以内。
第十五条 主管单位应按照省批复的组建方案,指导牵头单位开展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督促落实相关建设条件和支持政策。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省产业创新中心完成建设任务后,主管单位应及时报请省发展改革委组织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正式核定为省产业创新中心并颁发牌匾。对到期未完成组建任务的,可申请延期一年验收,到期仍未完成的,取消其省产业创新中心筹建资格及相关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主管单位应加强对省产业创新中心运行的监督管理,及时协调解决建设运行中的困难问题,每年年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情况。需省级层面解决的突出问题,及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已验收授牌的省产业创新中心适时组织进行运行评价,评价结果将以适当方式反馈省产业创新中心和主管单位,并依据评价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省产业创新中心发生更名、牵头单位变更、破产或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工商变更等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主管单位将有关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依规处置。
第二十条 省产业创新中心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规违法以及严重失信行为的,经审核属实,省发展改革委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五章 支持措施
第二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相关政策对批复建设的省产业创新中心予以支持,引导地方、社会资本投资或参与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
第二十二条主管单位应结合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需求,在资金、土地、税收、科研、人才等创新要素方面给予必要政策支持。
第二十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各类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行业骨干企业以及其他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
第二十四条 支持省产业创新中心积极承担国家和省相关部门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产业化、创新能力建设、技术应用示范等各类专项和创新任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工作指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工作指引(冀发改高技〔2021〕556号)同时废止。
附件: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编制提纲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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