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大做强“20+8”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的工作部署,以新型工业化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我区高质量发展,宝安区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工业区二次开发,稳住工业基本盘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大做强“20+8”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的工作部署,以新型工业化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我区高质量发展,宝安区研究制定了《关于规范工业区二次开发,稳住工业基本盘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目标要求
坚持区委区政府“整备为先、整治为主、转型为要、更新为辅”的二次开发新思路,“若干措施”提出产业是城市的命脉,产业空间是城市发展的基础,应该把产业空间作为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为宝安区新型工业化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空间支撑。
三、制定依据
(一)对近十年出让产业用地进行现状调研、全面摸查,分析研究产业用地供应变化趋势、建设规模、建设周期、使用情况、空间布局特征、产出效益等,总结不足和成效;落实区委2023年召开的五次产业空间供需研讨会要求。
(二)落实宝安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十四五”规划、宝安区国土空间分区规划等上层次规划要求。
(三)落实《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等市、区关于工业区二次开发相关政策要求。
四、主要内容解读
“若干措施”分为三个部分共包含十四条内容:
(一)优化“工改类”二次开发的理念。明确“整备为先、整治为主、转型为要、更新为辅”工业区二次开发的新思路。做好两个“强化”:强化规划引领,做好规划衔接和传导;强化政府引领,做好片区统筹,实现有序改造。实现两个“稳定”:稳定产业用地的规模,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稳定企业预期,减少对企业的扰动。
第一条:一是强调产业在城市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二是明确二次开发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一是落实住建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要求,以保留整治提升为主,防止大拆大建;二是通过对计划的管控,坚守工业红线,稳企业、稳预期,确保减少对企业的扰动。
第三条:一是强化规划引领作用,做好规划衔接和传导;二是强化政府引导作用,做好片区统筹工作,实现有序改造。
第四条:强调落实市“20+8”产业集群规划、区“5+1”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未来产业规划要求,多手段实现产业聚集和升级转型,完善产业链,建设专业化园区。
(二)规范“工改类”二次开发路径。严格管理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严控新增“工改居”、“工改商”等类型的拆除重建城市更新项目。规范二次开发申报,充分发挥辖区街道的把关、监督作用,“工改类”城市更新需辖区街道党工委同意方可启动,同时做好“规上国高”、“专精特新”等优质企业安置工作,统筹谋划工业区的二次开发。
第五条:一是充分发挥政府的统筹和监管作用,有序推动产业空间的二次开发;二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作用,建立高质量的产业空间,实现多方共赢,依法共享城市发展红利。
第六条:一是落实市加快打造“两个百平方公里级”高品质产业空间的要求,坚守“双百”保留提升工业区红线,发挥企业“稳定器”作用,夯实经济发展“基本盘”;二是出台相关的配套文件,为工业区综合整治提供政策支撑;三是强调科学实施,减少对企业的扰动。
第七条:一是强调低效工业区改造应以土地整备为主,鼓励更新和整备相融合;二是强调对优质企业的保护,土地整备立项时,应提前做好优质企业的安置工作。
第八条:一是参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建设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对“工改居”、“工改商”、“工改M0”实现严控。但严控不是严禁,如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改造为非工业功能的区域,经区政府同意后也可实施改造;二是严格“工改类”城市更新管理,提出“工改类”城市更新项目未经辖区街道党工委同意,不得开展有关工作,并明确了相关内容;三是对于重大项目,鼓励分期实施,减少对企业的影响。
第九条:充分发挥辖区街道作用,规范“工业上楼”的申报。
(三)提升“工改类”二次开发效能。做好两个探索:通过探索多部门联动协作的“全链条监管”,将产业监管由“节点管控”转换为全链条的动态管控机制;通过探索“全过程带项目”的工作机制,带项目更新,带项目整备,加强与产业、招商部门和街道联动,实现好项目一定有空间可落的承诺。
第十条:一是落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中产业监管的要求,由“节点管控”转换为全链条的动态管控机制;二是明确各部门在产业监管中的职责。
第十一条:一是落实区带项目改造的要求;二是明确项目来源和产业要求;三是强调更新整备与招商联动。
第十二条:一是落实《深圳市宝安区“改工类”城市更新项目建筑设计审查及规划验收内部工作指引》的相关要求,规范建筑设计;二是鼓励优选方案,打造建筑精品。
第十三条:建立价格调节机制,降低企业成本,提供多层次的产业空间。
第十四条:加强廉政防控,建立全流程廉政防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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