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示范和引导作用,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现组织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举办的会展业有关项目申报“2024年广州市促进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会展业专题”,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依据
(一)《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府办函〔2020〕12号)
(二)《广州市关于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穗商务规字〔2021〕3号)
(三)《广州市促进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穗商务规字〔2022〕3号)
二、申报主体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广州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及其他相关单位;
(二)申报单位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申报单位及项目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广州市会展业统计报表制度,上报有关会展业统计报表。
三、申报项目类别、支持标准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市实施且符合《广州市关于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支持规定的项目,符合以下类别及有关条件的,均可按要求提交资料申报。上述项目的完成时间以会展主办方与场馆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撤展(结束)时间为准。
(一)会展场馆
1.申报条件
在支持期限内对现有会展场馆实行并完成了智能化改造项目,不含场馆新建相关项目,不含场馆基础硬件标配设施设备,不包括办公条件、内部人员服务、娱乐设施等改造项目。
2.支持标准
按照不超过项目投入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会展企业
1.申报条件
在《广州市关于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实施后新落户我市的会展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详见上述政策第(三)条)。
2.支持标准
按《广州市关于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第(三)条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三)展览项目
1.新办展
(1)申报条件
支持期限内在我市专业场馆首次举办,或在《广州市关于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实施后(2021年5月8日)被认定为新办展项目且在支持期限内已举办的展览项目(仍在3年培育期内),展览面积达到6000平方米(含)以上。
(2)支持标准
每年在我市举办两届及以上的,当年只奖励一届,以办展单位自主申报为准。每年(届)展览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奖励30万元;3万(含)至5万平方米的,奖励60万元;5万(含)至10万平方米的,奖励100万元;10万(含)平方米以上的,奖励150万元。专业展览题材属于IAB、NEM、数字经济等广州市政府明确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奖励额度上浮50%。
2.大型展览
(1)申报条件
在我市举办超过3年、且在支持期限内举办的展览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展览项目。
(2)支持标准
面积5万(含)至10万平方米的,奖励20万元;面积10万(含)至20万平方米的,奖励40万元;面积20万(含)至30万平方米的,奖励60万元;面积30万(含)平方米以上的,奖励80万元。
3.扩大规模展览
(1)申报条件
在我市举办超过3年、且在支持期限内举办的展览面积达6000平方米(含)以上,对比上届在我市举办(在我市一年举办两届及以上的,与上年同季展比较;两年一届或每两年巡回到我市举办的,可隔年比较)面积增长达到一定比例的展览项目。
(2)支持标准
按展览期不超过5天(以布展不超过2天加展览不超过3天计算)的新增面积场租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具体为:展览面积6000平方米(含)至5万平方米,面积增长20%(含)以上的,按新增面积租金的 50%给予补助;展览面积5万平方米(含)至10万平方米的,按新增面积租金的50%给予补助;展览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按新增面积租金的8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高端会议
1.申报条件
在支持期限内在我市举办的符合条件的国际性会议、行业会议和活动等。
(1)国际性会议:以服务产业、技术研讨等经济、科技、文化交流为主要目的;与会人员来自5个(含)以上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或国际性组织;会期1天(含)以上;与会人数达50人(含)以上;外国与会人士占20%(含)以上。
(2)行业会议或活动:由国家一级商协会和学会学术研究机构在我市主办或承办的全国性年会、论坛、与展览相关赛事、会展讲座等活动;参会、参赛人员达到200人(含)以上。
2.支持标准
按照活动场租的80%给予实际出资的主办或承办单位补助,每届活动的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会议项目被纳入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国际协会联盟(UIA)等国际权威机构统计范围的,另行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五)数字化展览
1.申报条件
在支持期限内对在我市专业场馆举办的线下展览项目实施了应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5G等技术的创新项目。同一个展会项目在上一年度凭同一项技术获得过该条款补助的,不再适用此申报条件。
2.支持标准
按照不超过项目投入费用的45%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国际认证项目
1.申报条件
在支持期限内获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的我市会展场馆、会展行业组织、会展项目、会展配套服务企业。
2.支持标准
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七)境外办展项目
1.申报条件
在支持期限内由我市商协会、企业等机构在境外举办的展览,参展的广州地区企业在20家以上、展览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上。
2.支持标准
展览面积2000平方米(含)至5000平方米的奖励20万元;面积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奖励30万元。
(八)社会机构在我市开展会展专业人才培训
1.申报条件
在支持期限内由国家一级商协会和学会学术研究机构在我市举办的会展职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3天(含)以上、培训人员达50人(含)以上。
2.支持标准
对我市承办单位实际支出给予专项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已获得我市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等措施培训补贴的会展职业技能培训项目不适用此扶持措施。
四、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会展专项资金需提交下列纸质材料一式3份及电子版材料(申请表和申报承诺书原件加盖公章,其他材料复印件加盖骑缝章同时提交原件至区商务主管部门查验):
(一)基本材料,指所有申报项目均需提交的资料
1.资金申请表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已关联电子营业执照的可免于提供;
3.申报单位申报项目对应年度(或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4.项目总结报告,含项目实施内容和效果分析、费用开支说明及相关凭证、媒体报道等。
(二)专项材料,指除提交“(一)基本材料”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按以下不同申报项目要求提交的资料
1.申报“会展场馆”类项目,需提交:
(1)会展场馆营业执照(复印件);
(2)智能化改造项目合同及专项验收报告(复印件);
(3)智能化改造项目费用支出凭证(发票及银行账单复印件)。
2.申报“展览项目”中的“新办展”、“大型展览”或“扩大规模的展览”类项目,需提交:
(1)与展馆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含补充协议)和租金支付凭证(发票及银行账单复印件),申报扩大规模展览项目需提供本届及上届材料。如实际出资方与申报主体不一致,需提交加盖双方公章的说明;
(2)举办方上年度会展业统计年报表,即《会展业活动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和《会展业活动企业(单位)财务情况表》(以上两表在“广州市会展业公共服务平台”填报);
(3)10张以上展览现场照片及相关音像视频资料(时长1分钟以内)。
3.申报“高端会议”类项目,需提交:
(1)参会人员名单(含国别、工作单位、职务、电话等)和报名表(复印件);
(2)与展馆或酒店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含补充协议)和租金支付凭证(发票及银行账单复印件);
(3)申报“ICCA”“UIA”认证的需提交ICCA、UIA认证证书(复印件);
(4)10张以上会议现场照片及相关音像视频资料(时长1分钟以内);
(5)行业会议或活动还需提交国家一级商协会或学会学术研究机构主办或承办的有关证明。
4申报“数字化展览”类项目,需提交:
(1)与技术提供方签订的技术支持合作合同(复印件)及验收单(复印件);
(2)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该项目应用了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5G等具体技术实施内容的评估报告,或权威机构对该项目应用的技术指标的相关认证材料;
(3)项目费用支出凭证(发票及银行账单复印件)。
5.申报“国际认证项目”,需提交:
国际展览业协会(UFI)等国际展览机构认证证书(复印件)。
6.申报“境外办展项目”,需提交:
(1)参展的广州地区企业名单(含企业名称、参展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参展合同(复印件)、组展企业收款凭证(发票及银行账单复印件);
(2)境外办展场地租赁合同,场地租赁支付凭证(发票及银行账单复印件);
(3)10张以上展览现场照片及相关音像视频资料(时长1分钟以内)。
7.申报“会展专业人才培训”类项目,需提交:
(1)国家民政部登记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
(2)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含姓名、学历、联系电话、单位、职务)及报名表(复印件);
(3)课程安排表(含课程名称、授课时长)及授课老师名单表(含姓名、学历、联系电话、单位);
(4)培训场地租赁合同和支付凭证(发票及银行账单复印件)、培训设备支出凭证(发票及银行账单复印件);
(5)10张以上培训现场照片及相关音像视频资料(时长1分钟以内)。
五、其他
(一)申报单位对申领资金的申请及使用负主体责任,并承诺接受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实施进度、资金使用、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所进行的跟踪管理。承诺积极配合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委托中介机构对资金项目进行的审计检查及相关延伸检查。
(二)不接受党政机关举办或获得其他专项财政资金支持的会展项目申报。
(三)同一届展览(主名称相同)分期举办的(分期间隔不超过30天),可以合并申请扶持资金。办展单位在同一时间举办两个以上题材展览的,须分开不同展览申报;以其中一个展览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的,须提交展位图以确定各个题材展会规模。
六、申报时间和流程
(一)企业递交申报材料:2024年2月26日前,申报企业提交一式3份资金申报材料(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和骑缝章)至申报单位注册地所在区(若注册地不在广州市,可联系展会项目举办地所在区)政务中心受理,各区政务中心联系方式详见附件5;
(二)区完成初审并上报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于3月8日前在广州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完成初审后,将初审意见以请示文附项目汇总表形式(一式2份,汇总表加盖公章并提交电子文件)上报至市商务局(会展处),同步移交各申报企业初审盖章后的一式2份纸质资金申报材料,并自行留存1份;与纸本申报材料内容、排列顺序均相同的电子文档和扫描件发送至邮箱。
专此通知。
附件:1.2024年广州市促进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会展业专题(第一批)申报材料封面(模板)
2.2024年广州市促进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会展业专题(第一批)申请表
3.2024年广州市促进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会展 业专题(第一批)申报承诺书
4.2024年广州市促进商务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会展业专题(第一批)申报汇总表
5. 各区政务中心联系方式
广州市商务局
2024年1月31日
(联系人及电话:段女士,88906182,王女士,81098097;电子邮箱:duanyuanyuan@gz.gov.cn,wangzhefang@gz.gov.cn)
附件5
各区政务中心联系方式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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