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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海、江门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初评情况的再次公示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31日 13:37:56 发布部门: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收藏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开展第四批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验收工作的通知》(食安办函〔2022〕12号)要求,广东省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程序,于2023年5月对我省珠海市、江门市开展了省级初评,并向社会公示15天无异议后,报请省食药安委主要负责同志同意,于2023年7月初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提交了初评报告。

  2023年9月,国务院食安办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3版)》(食安办发〔2023〕12号),并于9月底组织了创建工作视频培训会,培训会要求已完成省级初评的省份,须根据2023版评价细则和省级评审操作指南查漏补缺。广东省食药安办按要求再次启动省级初评补充工作,会同省有关单位对两市有关资料进行复核,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两市有关食品业态开展暗访检查,逐条审议示范引领项目,并对照评价细则组织领导访谈、模拟验收、复核打分。

  广东省食药安办依据2023年6月的省级初评结果,结合2023版评价细则的资料复核、暗访检查、“两个责任”督导检查以及各相关厅局、业务处室平时掌握的监督检查情况等,形成两市最新省级初评结果,并于12月20日前在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信息系统中填报。

  经过省级初评补充工作,认定:珠海、江门两市党委政府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为契机,认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围绕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安全领域重点,做好“规定动作”,创新“自选动作”,切实推动食品安全工作水平整体提升,达到食品安全状况良好、“四个最严”和党政同责要求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放心工程成效显著、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普遍增强、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能力提升、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基本形成等标准要求,通过了省级初评,示范引领作用较为明显,拟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推荐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提名城市。

  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现将省级初评检查情况再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自2024年1月26日至2月9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文字形式(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向省食药安办反馈意见建议。反映情况须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严禁提供虚假、不实等信息。

  电话:020-38835491、38835493(传真);

  邮箱:gdsjj_xietiaoyingji@gd.gov.cn;

  邮寄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

  邮编:510620。

  广东省食品药品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月26日

(责任编辑:weiwei)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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