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15号)、《江苏省耕地保护补偿激励暂行办法》(苏国土资发〔2016〕336号),经研究,现将2023年江苏省耕地保护激励资金下达给你们,支出列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0自然资源海洋气象等支出”。激励资金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与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等,其中,受激励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将不低于激励资金的50%用于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用于单位和个人发放工资、津补贴或奖金等支出。请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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