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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新一轮太湖综合治理财政奖补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31日 13:18:32 发布部门:太仓市财政局 收藏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更好地引导激励太湖流域各地实施新一轮太湖综合治理,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新一轮太湖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23〕17号)要求,现就实施新一轮太湖综合治理财政奖补机制通知如下。

  一、支持涉磷企业整治提升。根据《太湖流域涉磷企业专项整治方案(试行)》(苏太办〔2023〕30号),省财政每年统筹安排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分三年对各市县开展涉磷企业整治提升工作予以支持。奖补资金按照各地整治任务量(A、B、C三类企业数量等)因素法分配,同时按照“早整治、早验收、多奖励”的原则,对上年度各地工作推进成效情况(完成整治的A、B、C三类企业数量、减排总量等)予以适度资金奖惩。

  二、支持主要入湖河流综合整治。根据《太湖主要入湖河流及上游关联骨干河流水质达标提升考核工作方案》,省财政每年统筹安排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各市县开展入湖河流综合整治工作予以支持。奖补资金按照各地整治任务量(主要入湖河流及上游关联骨干河流数量、主要入湖河流的其他一级支浜和二级支浜数量、整治难度等)因素法分配,同时对上年度各地工作推进成效情况(达到、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河流情况等)予以适度资金奖惩。

  三、支持城市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提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2〕42号),省财政统筹安排省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太湖流域地区提升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专项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方式,即以“上年度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达标区面积”为分配因素,并向太湖上游地区适当倾斜下达预拨资金,同时结合水污染物平衡核算情况、上年度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清算。

  四、支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升。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新一轮太湖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23〕17号)明确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要求,省财政统筹安排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各市县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予以支持。奖补资金按照各地农村生活污水整治任务量(行政村、自然村数量等)因素法分配,同时按照“早整治、早验收、多奖励”的原则,对上年度各地工作推进成效情况予以适度资金奖惩。

  五、支持新一轮太湖滆湖生态清淤。根据《加快推进新一轮太湖生态清淤工程实施方案》《滆湖长荡湖系统治理水利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省财政统筹安排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和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对太湖、滆湖生态清淤工程“淤泥上岸”和“淤泥处置”实施差别化补助政策,其中:“淤泥上岸”按照核定投资标准的80%予以补助,“淤泥处置”采取逐年退坡方式予以支持,推动各地探索建立淤泥资源化利用体系。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于每年6月底前对清淤工程进行核查,省财政根据核查结果对上年度生态清淤工程进行补助。

  六、支持水环境综合治理重点工程项目实施。根据《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重点工程补助和管理办法》(苏环办〔2022〕180号),省财政统筹安排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实施工业废水分类收集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入湖河流整治和生态修复、环太湖生态缓冲区建设、洮湖滆湖综合治理、环太湖城乡有机废弃物处理利用等重点工程。省生态环境厅每年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采取竞争性立项方式遴选试点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环保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

  七、强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用。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苏环办〔2021〕131号),继续加大太湖流域水环境区域补偿力度。太湖流域补偿断面在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和总磷作为水质考核因子的基础上,增设总氮指标。太湖流域断面总磷浓度指标按更严格标准执行,断面总磷浓度超标的补偿基数按其他地区2倍实施。

  本措施实施期限暂定3年。省财政厅负责资金预算安排、下达奖补资金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及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考核评估、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开展绩效自评价等。太湖流域各地要高度重视新一轮太湖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健全上下联动、横向协作的推进机制,确保财政奖补机制落实到位。除项目法分配的资金以及另有规定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原则上可由太湖流域各地统筹用于推进新一轮太湖综合治理相关工作。鼓励各地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出台针对性的配套措施。

(责任编辑:weiw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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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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