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3年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第二批市县切块部分)的通知
为支持全省大气、水、土壤、固废污染防治工作,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23号)要求,现将2023年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第二批市县切块部分)下达你们,此项资金支出列入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具体科目详见附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苏财规〔2020〕23号要求,切块资金按照省级项目库储备情况,大气环境质量改善情况、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专项资金绩效情况、财力因素等分配,由各市县统筹用于省级生态环保项目库入库项目。根据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专项资金支持纳入储备库的项目。鉴于睢宁、苏州、如东、淮安、丹阳、沭阳6个地区2023年没有入库项目,结合奖惩机制,本次不参与切块资金分配。
二、请你们及时分配并拨付切块资金,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备具体分配方案,同时,严格按照苏财规〔2020〕23号规定,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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