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佛山市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管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1日
佛山市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加快构建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助力高技术创新、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515”战略目标实现,规范我市标准化战略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广东省标准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标准化战略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查、分配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是佛山市标准化战略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资金日常管理,包括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受理及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安排资金及信息公开等。
第四条 佛山市标准化战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扶持、安排科学、专款专用、加强监督和实行绩效评价的原则。应当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突出重点、鼓励创新,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提高城市整体标准化水平。
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按要求参加培训会议等活动并配合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完成相关项目绩效自评、统计、监督、检查等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套取或者骗取专项资金。
第六条 申请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补助:
(一)不满足本办法和申报指南有关要求的;
(二)同一项目多头或重复申请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
(三)申请单位在申请前3年内被列入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名单等的;
(四)申请单位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的。
第七条 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财政全额核拨单位除外),以及外市标准化专业服务机构(仅适用于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款的服务机构),参与实施标准化战略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资助、补助资金。
第八条 申请标准化战略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政策和方向,并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有利于推动省委“1+1+9”工作部署落实和“515”战略目标实现,提升我市综合竞争力;
(三)有利于加快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应用,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结合,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
(四)有利于促进节能降耗、加强环境保护、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保护人体健康、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
(五)有利于推动我市标准化战略实施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资助、补助方式及对象。
(一)资助资金以事后资助为主、事前资助为辅,下列第1、2项可根据产业发展需要事前给予资助。资助对象包括:
1.我市支柱产业、重点领域、重点工作的标准体系编制及推广应用、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建设项目的承担单位;
2.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支柱产业、公共服务、共性技术等领域需求的标准研究项目的承担单位;
3.自主创新成果标准化项目的承担单位;
4.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及试点建设项目的承担单位;
5.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年会或学术研讨会及国内重大标准化活动项目的承担单位;
6.佛山标准品牌推广活动项目的承担单位;
7.标准化技术人才培训项目的承担单位。
(二)补助资金以事后奖补的方式给予补助。补助对象包括:
1.制定国际标准、“一带一路”等国际性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联盟)标准的单位;
2.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
3.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
4.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
5.国际或国家标准化组织在佛山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事处,开展标准化活动,并经市市场监管局确认;
6.经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国际标准化专家工作室,开展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单位;
7.企业标准“领跑者”单位;
8.协助我市相关单位获批国家级示范、试点建设项目立项或协助完成国家级示范、试点建设项目任务的标准化专业服务机构;
9.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单位;
10.有员工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主席或副主席、国际电工委员会(IEC)青年专家(Young Professional),或获评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青年学者奖的单位;
11.有员工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主任委员,或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个人)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优秀青年奖的单位。
第十条 资助资金额度。
(一)承担一项标准体系编制及推广、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建设、产业发展需求标准研究的,资助不超过50万元。
(二)承担一项自主创新成果标准化项目的,资助不超过8万元。
(三)承担一项国家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批准立项后资助不超过15万元,通过验收后资助不超过35万元;或通过验收后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0万元。承担一项省、市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批准立项后资助不超过10万元,通过验收后资助不超过20万元,或通过验收后一次性资助不超过30万元。
(四)在佛山市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或学术研讨会项目的,资助不超过80万元。在佛山市承办国家TC年会或全国性重大标准化活动的,资助不超过30万元,对承办市级论坛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标准化活动的,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五)承担佛山标准品牌推广活动项目的,资助不超过30万元。
(六)承担标准化人才培训项目的,每个培训项目资助不超过20万元。
(七)对在我市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其他项目或活动,资助资金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额度。
(一)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标准批准立项后补助不超过40万元,标准发布后补助不超过60万元,或标准发布后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参与制定的,标准批准立项后补助不超过15万元,标准发布后补助不超过35万元,或标准发布后一次性补助不超过50万元;主导修订的,标准批准立项后补助不超过20万元,标准发布后补助不超过40万元,或标准发布后一次性补助不超过60万元;参与修订的,标准批准立项后补助不超过10万元,标准发布后补助不超过20万元,或标准发布后一次性补助不超过30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一带一路”等国际性区域标准,补助不超过70万元;参与制定的,补助不超过35万元;主导修订的,补助不超过30万元;参与修订的,补助不超过15万元。
(三)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补助不超过50万元;参与制定且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第二至第五名的,补助不超过30万元;主导修订的,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四)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补助不超过30万元;参与制定且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第二至第五名的,补助不超过20万元;主导修订的,补助不超过15万元。
(五)每主导制定一项粤港澳大湾区标准,补助不超过10万元;参与制定且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第二、三名的,补助不超过5万元。
(六)每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补助不超过5万元;主导修订的,补助不超过3万元。
(七)每主导制定一项团体(联盟)标准,且有3家及以上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采用并有效实施(机械装备等特殊领域除外),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补助不超过5万元。
(八)承担并积极开展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及工作组工作的单位,分别补助不超过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
(九)承担并积极开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补助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
(十)承担并积极开展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十一)国际或国家标准化组织或机构在佛山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事处,开展标准化活动,并经市市场监管局确认,分别补助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
(十二)对经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国际标准化专家工作室”的所在单位,每年补助不超过15万元,连续补助3年。
(十三)每获得一项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十四)协助我市企事业单位获批国家级示范、试点建设项目立项的标准化专业服务机构,补助不超过10万元;协助完成国家级示范、试点建设项目任务的标准化专业服务机构,补助不超过20万元。
(十五)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一等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的单位,每项补助不超过20万元;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二等奖的单位,每项补助不超过15万元;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三等奖的单位,每项补助不超过10万元。
(十六)对有员工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的单位,给予200万元的补助;有员工担任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主席或副主席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补助;有员工担任国际电工委员会(IEC)青年专家(Young Professional)、或获得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青年学者奖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补助。
(十七)对有员工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个人)终身成就奖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补助;对有员工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主任委员,或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个人)突出贡献奖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补助;对有员工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个人)优秀青年奖的单位,给予10万元的补助。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每年项目申报,符合要求的项目申请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和项目申报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资助或补助资金单位根据所申报项目类别,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单位依法成立、法定代表人身份等相关文件。
(二)《佛山市标准化战略资金申请表》。
(三)申请标准体系编制及推广、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建设、产业发展需求标准研究项目资助的,应当提交项目成果(如标准文本、标准先进性评价报告、推广成效等)、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专题报告、项目费用第三方审计报告等。
(四)申请自主创新成果标准化项目的,应当提交项目成果(如标准文本、标准先进性评价报告、推广成效等)、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专题报告等。
(五)申请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建设项目资助的,应当提交试点建设方案与国家级、省级、市级批准立项、项目下达文件及验收材料等。
(六)申请承办年会、论坛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资助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经市市场监管局备案的拟实施活动方案(含经费预算)、项目工作总结、项目费用第三方审计报告等。
(七)申请承担佛山标准品牌推广活动项目资助的,应当提交经市市场监管局备案的拟实施活动方案(含经费预算)、项目实施绩效自评报告、项目费用第三方审计报告等。
(八)申请承担标准化人才培训项目资助的,应当提交培训方案、培训通知、发放资料、项目费用支出证明材料(如发票等)等。
(九)申请国际标准制定(立项)补助的,应当提交主导或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发布(立项)公告、已发布的标准文本及其他参与程度的证明。如:决定项目负责人的会议报告、国内技术对口单位的证明、提案审核表、国际会议邀请函、参会注册专家名单、签到表、会议照片、会议记录报告、提案采纳为国际标准内容的单位自我声明等;以及在标准制定、修订期间,召集人或参与人为申请单位全职员工的证明(如劳动合同、缴纳1年以上社保证明等)。
(十)申请“一带一路”等国际性区域标准制定补助的,应当提交标准发布公告、已发布的标准文本和该区域标准化组织的组织结构说明、国内省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或“一带一路”合作国家标准化机构出具的申请单位参与程度的证明、提案采纳为“一带一路”等国际性区域标准内容的单位自我声明。
(十一)申请国家、行业、粤港澳大湾区、地方、团体(联盟)标准制定补助的,应当提交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申请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补助的,还应当提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官网上公开的该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截图。
(十二)申请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补助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成立文件及开展工作的佐证材料(如标准调研、立项、起草、验证、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文件,签到表,会议文件和照片等)。
(十三)申请在佛山市设立国际或国家标准化组织或机构的分支机构、办事处补助的,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或办事处注册登记材料、国际或国内相关标准化组织秘书处单位批准文件,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备情况报告、目标任务及年度工作计划,以及该机构的专家委员名单等。
(十四)申请设立“国际标准化专家工作室”补助的,应当提交市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以及开展工作相关证明材料(如标准调研、立项、起草、验证、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文件,签到表,会议文件和照片等)。
(十五)申请企业标准“领跑者”补助的,应当提交企业标准“领跑者”证书。
(十六)申请协助我市企事业单位创建国家级示范、试点建设项目补助的,应当提交项目批准立项文件及开展服务工作的佐证材料(如技术服务合同,签到表,会议文件和照片等)。
(十七)申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补助的,应当提交获奖标准文本、获奖文件及证书等。
(十八)申请有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主席或副主席、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主席或副主席、国际电工委员会(IEC)青年专家(Young Professional)、或有获得国际标准化组织(ISO)青年学者奖项目的补助的,应当提交相关任职证明或获奖证书、申请单位全职员工的证明(包括劳动合同及缴纳1年以上社保证明等)。
(十九)申请有员工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SC)主任委员,或有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个人)终身成就奖、突出贡献奖、优秀青年奖项目的补助的,应当提交相关任职证明或获奖证书、申请单位全职员工的证明(包括劳动合同及缴纳1年以上社保证明等)。
以上申报项目材料要求,将在每年申报通知中作为附件列明。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和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不予受理:
(一)申请材料不真实、不齐全的。
(二)逾期提出申请的。
(三)其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技术、财务等方面专家对已受理申报项目的申请材料进行论证和评审,可根据需要组织项目申请单位进行现场答辩。专家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分并给出评审结果。当年度项目申请单位、合作单位的专家,不得参加该年度评审工作。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标准化战略资金在市经济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列入年度经费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由市市场监管局提出资金分配具体额度,按照市财政资金管理要求和程序,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十七条 标准化战略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对标准化战略资金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标准化战略资金事前资助项目由市市场监管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资金用途、项目内容及进度等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合同使用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确保专款专用。
市市场监管局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事前资助项目开展监理工作,确保项目按进度推进实施。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验收申请,市市场监管局可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项目验收有关资料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第三方审计报告。
开展项目监理工作和验收工作不能为同一家机构。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责令其将获得扶持的资金全部上缴市财政,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标准化战略资金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市市场监管局及评审专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发现有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和《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确认的其他国际组织所发布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3GPP),电器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动物卫生组织(OIE),植物保护公约(IPPC),开放移动联盟(OMA),物联网领域国际标准化组织(oneM2M),材料试验协会(ASTM)发布的标准。
主导制定国际标准、“一带一路”等国际性区域标准的单位是指参与标准的起草,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单位;参与制定国际标准、“一带一路”等国际性区域标准的单位是指参与标准的起草,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一带一路”等国际性区域标准重要内容的单位。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主导制定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粤港澳大湾区标准、地方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二)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第二十三条 在团体(联盟)标准的标准文本“前言”中起草单位排序首位的单位为起草单位中唯一符合补助条件的单位。
第二十四条 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享受的扶持资金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度佛山市标准化战略资金总额度的20%。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标准化战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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