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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潮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潮州市工业企业用地“敞开申报”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6日 17:48:59 发布部门:潮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收藏

各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潮州市工业企业用地“敞开申报”工作机制(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相关主管部门沟通联系。

潮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潮州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1月25日

潮州市工业企业用地“敞开申报”工作机制(试行)

  为着力解决我市骨干工业企业用地难问题,树立企业合法用地正确导向,把优质资源配置到“有数有税”企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发展信心,激发企业投资热情,推动潮州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现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工业企业用地申报工作机制。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

  (二)企业具有实际用地需求,上一年度纳统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纳税达到200万元以上。

  (三)对符合《潮州市优先发展产业目录(2023年本)》且对我市工业产业发展有较大引领作用,但未达到以上“数、税”要求的企业,以“一企一策”原则受理申报。

  二、申报类型

  (一)企业申请产业园区用地或在园区外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承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属地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产业准入条件、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要求执行。

  (二)企业申请通过“三旧”改造政策完善用地手续的,应承诺项目改造后引入产业亩均税收符合《广东省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工作指引(试行)》(粤工信规字〔2022〕2号)经区域修正后的标准。

  (三)企业申请完善现有集体建设用地或新增集体建设用地手续的,应承诺建成投产后的新增或完善的集体建设用地面积部分,年亩均税收增加值需不少于《广东省工业用地“标准地”供应工作指引(试行)》(粤工信规字〔2022〕2号)经区域修正后的标准。

  三、申报资料

  企业提出用地需求申请的,应按要求如实填写《潮州市工业企业用地需求申请表》,申请表可通过市政府网站潮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页或“潮州工信”微信公众号下载并填写(市工信局及各县区咨询联系方式集中在网上公开),同时应结合实际情况提交如下材料:

  (一)企业概况(包括企业产值、纳税依据)等材料;

  (二)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租赁合同)、土地开发利用方案等材料;

  (三)新增(或改造)产业项目立项(或备案)等相关材料(如有)。

  四、部门职责

  (一)县区工信部门负责牵头县区发改、自然资源、统计、税务,企业所在镇(街)、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包括生产经营情况、申报资料、资格条件、用地需求数量等)进行核实、筛选,出具核实意见。

  (二)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牵头县区工信、发改,企业所在镇(街)、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单位,根据工信等部门提供的用地需求材料及核实意见,提出企业用地需求解决方案及供地计划报县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并落实供地工作。

  (三)凤泉湖高新区工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企业用地需求,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申报资料、资格条件、用地需求数量等进行核实、筛选;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工信部门提供的用地需求材料及核实意见,会同规划建设部门提出企业用地需求解决方案及供地计划,并落实供地工作。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应成立由县区、管委会领导任组长的工业企业用地“敞开申报”机制工作专班,负责对工信、自然资源等部门上报的企业用地需求解决方案、供地计划进行研究确认及出具审核意见,并推动落实;负责对供地后企业的用地建设和税收承诺等情况进行监管。

  (五)市工信部门负责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上报的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申报资料、资格条件、用地需求等情况进行收集、梳理、分析研判。

  (六)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制订和实施企业用地需求解决方案、供地计划进行指导和把关;负责协调解决“土地规模”、“用地指标”、“用地报批”等问题。

  五、申报程序

  (一)用地需求收集。企业按要求如实填写提交《潮州市工业企业用地需求申请表》(附件1,可编辑电子版及纸质版)以及其他需要提交的申报资料,通过以下方式报送:

  园区外用地需求的,由企业向所在县区工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含用地红线矢量数据),由县区工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及组织审查;园区内用地需求的,由企业向园区管理机构提交申报资料,经园区管理机构初步研判同意后发送县区工信部门汇总及组织审查,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企业用地需求申请由凤泉湖高新区工信部门收集汇总及组织审查(附件2:潮州市工业企业用地需求情况汇总表)。

  (二)数据信息核查。各县区、凤泉湖高新区工信部门需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发改、自然资源、统计、税务等单位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表中有关生产经营情况、经济数据及用地需求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确保各项经济数据准确无误,并将企业用地需求情况确认后送县区、凤泉湖高新区自然资源部门。涉及跨区域申请用地的,县区、凤泉湖高新区工信部门将企业用地需求情况确认后报送市工信局,由市工信局将企业用地需求申请流转至地块所在县区、凤泉湖高新区工信部门进行研判。

  (三)供地计划制订。县区、凤泉湖高新区自然资源部门需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工信部门提供的企业资料情况,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用地报批、供地政策等提出用地需求解决方案和供地计划,会同工信部门、发改部门、规建部门与企业充分沟通后完成拟定方案,并报送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研究确定。

  (四)县区审查审核。各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成立工作专班,需在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用地需求情况进行集中研究,确定解决方案及供地计划,并将形成的企业用地需求解决方案及其相关申报材料、县区(管委会)审核意见、确定选址的用地红线矢量数据汇总报送市工信局和市自然资源局。

  (五)市级审查审核。市工信局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生产经营、用地需求等情况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复核意见;市自然资源局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用地指标、政策法规等实际情况,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报送的供地解决方案、供地计划等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复核意见。

  (六)集中分析研究。市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工信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在3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用地需求解决意见联合上报联席会议集中研究。联席会议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其他市领导召集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七)确定解决意见。市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各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一企一档”的原则,根据市政府联席会议集中研究通过的意见,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用地需求解决意见作细化分解,逐项排出供地时间表,列明具体工作措施、工作进展、存在问题和需上级协调解决的事项,明确落实责任人,确定完成土地出让和完善用地手续的时间期限。

  (八)加强督促检查。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的企业用地需求情况解决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督办,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有效推进、落实落地。

  (九)用地落实反馈。各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要将企业用地需求落实情况及时向企业反馈,做好跟踪服务,并定期将本辖区企业用地需求落实情况报送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由市工信局汇总报市政府。

  (十)加强协调联动。各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市工信局、市自然资源局要加强沟通协调,总结阶段性工作成效,针对工作机制实施过程中的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六、供后监管

  (一)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作为企业用地申报的责任主体,负责在土地供应前与申请用地企业签订项目监管协议,并对项目监管协议的履约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实行“全方位、全年限”监管机制。

  (二)项目监管协议应当包括准入条件、开工时间、竣工时间、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节能环保、股权变更约束、退出机制、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明确具体考核指标。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以下简称“土地供应合同”)时,应将项目监管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一并执行[涉及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供地合同应当报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各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在项目监管协议中增加相应条款。各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对辖区内违反项目监管协议约定的项目,应追究违约责任。

  (三)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根据项目监管协议要求,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定期对项目监管协议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核查。根据履约核查情况,对履约考核未通过的,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产业主管、市场监管、税务、信用监管等部门依法依约进行处置。

  (四)用地企业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投资建设,提出终止履行土地供应合同并申请退还土地的,报经原批准土地供应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退还相应建设用地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建设用地;涉及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退还相应集体经济组织,相应土地价款依约退回用地企业,并由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报备。

  (五)在按土地供应合同约定达产之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因自身原因无法运营,可以申请解除土地供应合同。经原供地审批机关同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按照约定终止土地供应合同,收回建设用地,按规定返还剩余年期土地价款。

  (六)在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土地供应合同和项目监管协议约定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凤泉湖高新区管委会视情况依法依规处置。

  (七)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用地企业在使用土地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情况依法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依法限制严重失信企业参与土地市场交易有关活动。

 

   

 

(责任编辑:M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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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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