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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3年度天津市商务系统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6日 17:12:08 发布部门:天津商务局 收藏

  为发挥指导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建立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意见》,现将经遴选和审查认定的“拍卖企业年度核查案例”等5个2023年度天津市商务系统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予以印发,请在具体行政执法工作中参照使用。

  2024年1月15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法规处  苏明磊;联系电话:022-58665603)

  (此件主动公开)

  拍卖企业年度核查案例

  行政机关:天津市商务局

  当事人:全市拍卖企业

  一、案例名称

  拍卖企业年度核查优化服务案例。

  二、简要案情

  2023年,市商务局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大力改进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以监管就是服务的理念,为企业发展加油鼓劲。在拍卖企业年度核查中,主动创新工作方法,突出服务理念,在深入研究相关法规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优化改进核查措施方法,以实际行动为企业松绑减负,推动行业发展,赢得了企业的高度认可和好评。

针对企业痛点,回应企业关切。

受之前疫情影响,部分拍卖企业经营活动受阻,一些企业甚至一年都未举办过一场拍卖会。按照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后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市商务局经过深入调查,在认真研究政策的基础上,认定此类情况不属于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的情形,免除企业后顾之忧。

优化申报内容,简化申报材料。

为进一步方便企业,在简化申报材料上下足功夫,将上年度的13项申报材料要求压缩至11项,企业不再需要申报取得的相关荣誉资质,无需提供企业的营业纳税证明等材料,极大的方便了企业。

就近递交材料,方便企业办事。

从企业角度出发,从过去全市统一一个点位收取核查材料,变为现在企业可就近向所在区商务局递交核查材料,大大降低了企业成本,提升了办事效率。同时,指导行业协会做好材料辅导工作,进一步提升了企业满意度和核查工作的质量。

线上线下核验,证照立等可取。

为不影响企业在年度核查期间正常开展业务,企业在递交申报材料时,区商务局现场核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本原件,与复印件比对无误后企业即可取回。拍卖师执业情况也由核验拍卖师证改为线上查询核验,无须企业提交相关证件原件。

  三、法律适用

  《拍卖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四、决定结果

  对全市162家拍卖企业进行了逐一核查,其中97家通过核查,对存在问题的65家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通报有关部门,有力推动了全市拍卖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五、说明理由

  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工作是商务部门依法开展的一项行政检查职权。《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每年度应当出具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核查意见,并未明确年度核查的内容和标准。为认真贯彻落实《拍卖管理办法》,促进我市拍卖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市商务局坚持求真务实,主动深入拍卖企业走访调研,了解企业发展情况,认真倾听企业意见建议通过优化改进核查措施方法,以实际举措助力企业发展,减轻了企业负担,也使得核查结果更能获得广大企业的认同,有效提升了我市拍卖行业的营商环境。

  六、典型意义

  政府部门要持续加强服务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助力企业发展。《拍卖管理办法》对年度核查规定得较为笼统,市商务局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深入企业一线调研,问需于企,坚持聚焦企业急难愁盼的实际需求,

  在依法规范拍卖经营行为的基础上,通过优化核查举措,推出便企利民的政策措施,以高效便捷的服务帮助企业降成本、增效能,减轻企业负担,促进行业和企业健康发展,有效发挥了执法工作在助力市委“十项行动”实施中的作用,服务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某外资公司申请认定外资研发中心

  免税资格行政确认案例

  行政机关:天津市商务局

  当事人:某外资公司

  一、案例名称

  某外资公司申请认定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资格行政确认案例。

  二、简要案情

  某外资公司于2007年在天津注册成立,主营业务为研究开发生产销售阀门、热量表、工业控制产品等。2023年9月21日,该公司向市商务局申请认定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资格,9月26日,市商务局召集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天津海关召开联席会议,会审申请材料。会后,按照《市商务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审核程序要求,市商务局同时致函三部门征求意见。10月11日,4部门审核同意,认定该公司研发中心符合免税资格。该案例总共用时20日,比规定的审核时限压缩了10日,有效降低了企业研发成本,提振企业在津发展信心。

  三、法律适用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第三条第五款、《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第二条、第十三条和《市商务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商行规〔2021〕2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四、决定结果

  2023年10月11日,印发《天津市商务局关于认定某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免税资格的函》(津商外管函〔2023〕2号),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天津海关4部门审核同意,认定该外资公司研发中心符合免税资格。

  五、说明理由

  该公司符合《市商务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商行规〔2021〕2号)关于享受税收政策的资格条件,并提供了证明自身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六、典型意义

市商务局始终坚持把企业需求作为政务服务的着眼点和发力点,本案例是提升创新公共服务供给,增强外企在津发展信心的典型案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典型意义:一是促进惠企政策精准直达外资研发中心免税政策不是普惠政策,需要符合一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方可享受。市商务局会同各区以全市有研发投入的678家外资企业为基础,进行全面摸排,筛选出可能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向其精准推送政策、开展宣传解读。该公司就是精准推送政策的企业之一,通过精准直达的办法有效解决了惠企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问题。二是专班指导、专业服务,最大限度压缩审核时间。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将高效便民作为评价行政行为的关键因素,坚持合法行政、程序正当和高效便民原则。本案中,市商务局与该公司研发部门组成工作专班,保持7×24小时无障碍沟通,随时在线即时解答问题,帮助企业快速、规范准备申请材料。从接到申请材料到出具认定函,包括补正材料在内,总共用时20日,比规定的审核时限压缩了10日,而且在其中还包括了10个休息日。三是服务大局,提振外资企业在津深耕信心。营商环境是直接影响外资企业投资决定的重要因素,政府部门的办事态度和效率是营商环境的核心体现。面临严峻复杂的外部形势,在全球产业链布局调整中抓住机遇,需要加大力度吸引外资来津发展。在为该公司认定免税资格过程中,各部门均以服务保障企业为首要目标,热情、高效指导企业完成审核,有效的帮助企业进一步降低研发成本,受到企业充分认可。

  某购物广场未对消费者公示或提供单用途

  商业预付卡章程行政处罚案例

  行政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当事人:天津市某购物广场

  一、案例名称

  某购物广场未对消费者公示或提供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章程行政处罚案例。

  二、简要案情

  2023年3月,根据区便民热线转来的市民投诉举报线索,天津市滨海新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对天津市某购物广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为单用途卡售卡企业,未对消费者公示或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

  滨海新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未改正。2023年4月28日,滨海新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该购物广场全额缴纳罚款,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已改正违法行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单用途卡章程。通过处罚,有效促使经营者诚信规范经营,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适用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四、决定结果

  2023年4月28日,滨海新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依法对天津市某购物广场未对消费者公示或提供单用途卡章程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5月18日,天津市某购物广场全额缴纳罚款,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已改正违法行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单用途卡章程。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滨海新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天津市某购物广场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复查意见书》等证据材料,充分证明天津市某购物广场未对消费者公示或提供单用途卡章程且逾期未改正的事实、性质、情节。

  (二)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天津市某购物广场未对消费者公示或提供单用途卡章程且逾期未改正的罚款数额问题,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据《天津市商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发卡或售卡企业未按规定发卡或提供服务,初次违反,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属于一般的违法程度和裁量阶次,处罚幅度为 1 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天津市某购物广场违法程度属一般,对其以罚款下限确定罚款数额,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典型意义

  该案为商务部门对单用途商业付卡售卡企业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和预付卡市场秩序典型案例。通过打击违规行为,防止不法商家侵犯消费者权益,促使经营者诚信规范经营,促进预付卡行业的健康规范发展,维护健康有序的消费环境,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打击预付卡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滨海新区商促局通过日常普法宣传,向有关商户和居民普及单用途预付卡的风险点和法律知识,提高消费者对预付卡消费风险的认知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有效提振消费信心,引导辖区内消费者理性消费。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行政检查案例

  行政机关:天津市商务局

  当事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

  一、案例名称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行政检查案例。

  二、简要案情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我市市区两级商务主管部门均负有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企业监督检查职责。前述法规、规章对行政检查的职责和范围仅作了原则性规定,需要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对检查职权予以细化量化。为切实做好本市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市区两级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了共同执法机制,共同履行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企业的监督检查职责。采取市区两级人员同时执法,查看产品存储现场,查阅企业易制毒产品仓储进出账册是否按照公安部门相关规定要求做好流向登记,询问企业进出口负责人员等规范化方式,开展检查工作。同时,科学设定检查频次,减少对企业的干扰,在检查的同时做好普法宣传和帮扶指导,实现执法与服务相互促进,更好服务便利企业。

  市商务局联合有关区商务部门经充分开展调研,广泛征集社会和行业意见,充分听取一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意见,认真开展研究论证,最终在前期执法监督检查实践的基础上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行政检查职权裁量基准进行了梳理和总结,以《天津市商务系统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监督检查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形式明确下来。

  三、法律适用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

  四、决定结果

  2023年,对我市12家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企业进行了行政检查,对企业存在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予以纠正,并对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业务进行了调研摸底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讲,最终检查结果均正常。

  《天津市商务系统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监督检查行政裁量权基准》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主动向公众公开,提高知晓率,接受公众监督。目前,市商务系统各项行政职权裁量基准均已细化量化,裁量权基准边界清晰,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

  五、说明理由

  面向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是落实《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的具体举措,能够有效的促进企业完善内部合规管理机制,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存储使用管理,树立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的合法合规使用的理念,确保我市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顺利开展,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对行政检查的职责和范围作了原则性规定,需要各地结合实际情况予以细化量化,我市市区商务部门建立共同执法机制,在执法实践中对监督检查人员、对象、内容、形式、检查频次、结果处置标准等内容予以细化,减少对企业的干扰,有效提高服务企业效能。并在实践的基础上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检查”职权裁量基准进行总结,形成了《天津市商务系统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监督检查行政裁量权基准》。

  六、典型意义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监督检查工作是规范行使行政执法权,完善执法程序,公正文明执法的具体行动。本案例是严格执法与优化服务相结合的典型案例,对保障法律法规有效实施,保护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市区商务部门联合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优化了检查模式,减少了检查频次,提升了检查效能,增强了企业获得感、满意度。结合实际细化行政检查职权,出台《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监督检查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行政检查行为,有效的避免了弹性执法、执法尺度和标准不一的问题。

  某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落实菜市场管理

  责任不到位行政处罚案例

  行政机关:天津市宁河区商务局

  当事人:天津某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

  一、案例名称

  天津某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落实菜市场管理责任不到位行政处罚案。

  二、简要案情

  2023年8月29日,天津市宁河区商务局在对某菜市场开展日常检查时,发现市场管理方某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履行卫生、环保等管理制度不到位,菜市场内台下经营、乱推乱放现象严重,且市场内环境卫生脏乱。宁河区商务局执法人员依据《天津市菜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对市场管理方天津某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执法,责令其9月5日前整改完毕,并给予警告处罚。9月6日,宁河区商务局派出执法人员到现场开展检查,企业采取了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巡查、强化保洁清整等整改措施,市场环境卫生得到较大改善。

  三、法律适用

  《天津市菜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

  四、决定结果

  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9月5日前整改完毕,并给予警告处罚。某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按要求完成整改,决定已履行完毕。

  五、说明理由

  按照《行政处罚法》、《天津市菜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商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针对市场管理方违法情形,适用一般裁量阶次,量罚适当。

  六、典型意义

  菜市场作为百姓的“菜篮子”、“米袋子”,是关系民生的重要场所,能够反映市民的生活品质及城市管理水平,菜市场每日人员流动性强、客流量大、辐射范围广,市场管理方履行卫生、环保等管理制度不到位,市场内环境卫生脏乱,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并会带来健康安全方面的风险隐患。

  对市场管理方某菜市场经营服务机构进行行政处罚,有利于督促该市场管理方提高思想认识,严格食品安全、卫生、消防、环保等管理制度,同时也对其他负有管理责任的主体形成督促警示作用,促进共同营造良好消费环境,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M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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