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完善税费协同共治体系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连云港市完善税费协同共治体系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税费协同共治体系,加强税费协同征收管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的税务执法方式变革,在新形势下拓展税费协同共治的广度和深度,构建“党政主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司法保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 的税费协同共治体系。营造更加公平法治的营商环境,更好地发挥税收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为实现新时代的“后发先至”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税费共治组织保障
1.组织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税费协同共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税费协同共治工作。市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市领导担任召集人,协调解决税费协同共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部门职责。税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落实税费协同共治工作。法院、发改、教育、科技、工信、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广旅、卫健、退役军人事务、审计、国资、政务、市场监管、体育、统计、医保、金融、公积金管理、海事、海关、烟草、邮政管理、人行、银保监等部门和相关社会组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等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相关规定,依法做好税费协同管理服务和信息共享保障工作。
3.争议解决。相关部门、单位就税费协同共治工作发生争议时,由税务部门牵头协商解决。经协商仍无法解决的,由本级政府协调解决。
(二)夯实涉税信息共享机制
4.共享机制。市政府通过召开联席会议、专项调研等形式,进一步健全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单位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和公共数据运行管理机构为涉税信息共享提供平台支持与规范指导,帮助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单位协调涉税数据共享事宜。
5.共享平台。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单位原则上应当通过市公共数据平台开展涉税信息共享。
6.共享原则。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单位基于履职需要,依法对涉及税收管理的信息进行交换和使用。要保障共享信息的质量,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要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保障信息安全,不得将涉税信息用于履行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在收集、交换、使用和保管涉税信息时,要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7.获取范围。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涉税信息,详见附件1。
8.目录管理。涉税信息获取实行统一目录管理,目录由市政府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和公共数据运行管理机构组织制定、修订和发布,县(区)政府可对目录进行补充,目录内容应明确涉税信息的名称、字段、途径、频次、来源单位等标准格式。
9.信息使用。税务部门要不断完善税收风险分析识别和风险应对机制建设,综合分析和应用涉税信息,加强税源监控,防止税费流失。
10.信息提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税务部门可以向相关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涉税信息,详见附件2。
11.信息查询。税务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提供特定税收信息的查询渠道。
12.经济分析。各级税务部门要根据社会热点和经济情况开展税收经济分析并向当地政府报送经济分析报告,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13.拓展信息共享领域新技术应用。构建“一条链、多场景”的税务区块链应用生态,利用区块链技术在社保费征收、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等方面的应用,持续拓展在促进涉税涉费信息共享等领域的应用。
(三)提升纳税服务保障水平
14.场地设施保障。各级政府要为税务部门提供办税服务所需场地和设施,推动各类办税服务机构进驻政务服务大厅、为民服务中心,做到“应进必进”,全面落实国务院“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的改革要求。税务部门要科学布局社会化服务网点,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就近便利的税费缴纳、证明出具、信息查询、发票开具等服务。
15.跨部门业务集成。税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单位要共同推进政务服务“一件事”改革,对跨部门业务关联密切的事项提供集成式服务,进一步压减办理时间,助力市场主体创业发展。
16.税收宣传保障。各级宣传、网信部门要为税务部门依法开展税收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提供指导和必要支持,协调相关媒体资源发布宣传内容,共同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满意度、遵从度。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主管的网站、电视台、广播电台、报纸、户外宣传栏(屏)、融媒体中心、政务微信号等宣传平台,要为税务部门开展税收宣传活动提供支持和便利。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协助税务部门开展税收宣传、政策培训和涉税需求调研。
17.舆情应对。各级网信部门要指导、协调、督促税务部门和相关部门、单位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对散布谣言、故意扰乱正常办税秩序等违法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18.涉税专业服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按规定接受税务部门监管,专业、诚信从事涉税业务,协助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税收遵从度。
19.推动电子发票跨部门应用。推动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实现数字化转型,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政策红利和服务便利的获得感。
20.融入长三角税费服务一体化。落实长三角区域“一网通办”要求,简化增值税即征即退事项办理流程,简并土地增值税免税优惠事项办理。推行“十税合一”综合申报做法,推进纳税申报预填服务,优化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流程,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
(四)落实税费协同监管措施
21.加强协同监管合作。税务部门在协同共治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框架内,根据业务归口对接相关部门、单位,明确协同监管责任与目标任务,详见附件3。
22.税收执法协助。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税务部门开展税务检查等执法行为的需要,依法予以必要协助,共同维护国家税收秩序。
23.开展部门联合执法。以“互联网+监管”为抓手,税务、财政、公安、人民银行、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人社、医保、工会、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协作,深入开展协同监管、联动执法,提高执法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五)深化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24.深度融入诚信体系。按照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加快发展信用经济,有效降低社会运行成本的总体要求,把纳税缴费信用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作为考量企业法人、社会组织、自然人信用状况的重要评价标准。
25.税收守信联合激励。税务部门要通过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税务局网站、执法公示平台,主动向社会公告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相关部门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为A级纳税人提供“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各级政府要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
26.税收失信联合惩戒。税务部门和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等文件要求,按照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审慎适度、清单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健全税收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机制,更好地发挥社会信用体系在营造公平诚信市场和社会环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27.持续拓展监管联动领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86号)要求,围绕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持续拓展部门联合监管联动领域,细化完善联合监管事项清单、工作指引和监管计划,建立健全跨部门协作和综合行政执法制度机制,加强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智能监管、分级分类监管,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堵塞监管漏洞,提高监管效能。
(六)健全社会协同征管体系
28.推进税费委托代征。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税务部门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费。受托代征单位应依法履行义务,协助税务部门堵塞征管漏洞、提高服务效能。
29.规范委托代征管理。强化委托代征资质管理,推动代征代开工作规范运行;推进税费服务便民网点建设,复制推广税邮、税银、社区、市场合作等社会化便民服务网点建设模式,科学布局便民服务网点,为纳税人提供就近便利服务;推动个体零散税收管理社会化,对已经实现有效社会化管理的零散税收、集贸市场等税收征管事项,统一纳入税收共治格局;实施城乡居民社保费网格化管理,各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及相关部门要与属地税务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属地管理、全面覆盖”的要求,以社会治理综合网格为单元,构建社会保险费网格化管理体系,联合落实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收服务中涉及的信息核验、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缴费服务、基金征缴、舆情应对、矛盾化解等工作。
30.社会组织协作。探索政府购买税收服务,鼓励社会组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承接税收公共服务。规范和发挥社会组织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与社会公益组织合作,组织开展税收志愿者服务。规范开展“纳税人之家”系列活动,拓展宣传辅导、需求征集、征纳沟通的广度和深度,有效提升服务质效,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生效。
三、相关要求
(一)加大组织落实力度。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辖区税费协同共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协调机制,指导和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做好税收征管协同保障工作。税务部门要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履行税费征收管理职责,关注税收政策变化,加强全市税源培植、维护的分析研究,及时提出以税资政的建议。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落实各项具体支持措施,做好协同配合工作。
(二)营造协同共治氛围。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加大舆论宣传力度,组织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全方位、多渠道开展税法和依法诚信纳税宣传活动,不断提升税收协同共治的社会影响力和认同度。依法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和履行纳税义务,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三)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各级政府要将税费协同共治工作纳入考核,建立常态化督查通报机制,发现问题要列出清单、明确责任、限定时间、挂账整改。对未配合完成税务部门依法要求的协作事项,造成税款流失或重大负面社会影响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要依法进行问责追责。
附件:1.应向税务部门提供的相关涉税信息
2.税务部门可以提供的涉税信息
3.税务共管共治任务清单
附件1
应向税务部门提供的相关涉税信息
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依法应向税务部门提供以下涉税信息:
一、发改部门有关重大项目、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等信息;
二、教育部门有关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资质等信息;
三、科技部门有关研发、技术合同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等信息;
四、公安部门有关户籍、车辆等信息(涉密信息除外);
五、民政部门、法院有关养老机构、慈善组织、捐赠、婚姻状况、破产等信息;
六、司法部门有关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管理信息;
七、财政部门有关财政涉企补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等信息;
八、人社部门有关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社保、就业失业等信息;
九、医保部门有关医药结算信息;
十、自然资源、住建、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有关土地管理、房地产项目管理、不动产交易登记、房屋租赁、公积金等信息;
十一、水利部门有关水利工程项目信息;
十二、生态环境部门有关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
十三、商务部门有关“走出去”企业等信息;
十四、文广旅、体育等部门有关重点旅行社、商业演出、商业体育比赛等信息;
十五、卫健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医疗机构、托育机构等信息;
十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有关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等信息;
十七、市场监管部门有关企业登记、经营许可、股权转让等信息;
十八、国资部门有关国有企业等信息;
十九、金融部门有关企业上市等信息;
二十、住建部门有关建筑(工程)许可、备案等信息;
二十一、海关有关企业注册登记、信用等级、失信企业名录、行政处罚等信息;
二十二、邮政管理部门有关邮递、快递业务等信息;
二十三、供电部门有关企业的用电信息;
二十四、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有关人员(会员或者理事会成员)管理信息;
二十五、审计部门有关被审计单位涉税信息;
二十六、其他未列明有关涉税信息。
附件2
税务部门可以提供的涉税信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税务部门可以向相关部门、单位提供以下涉税信息:
一、定期定额户税款核定信息;
二、行政处罚信息;
三、行政许可信息;
四、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
五、“双随机”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信息;
六、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结果信息;
七、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信息;
八、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信息;
九、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信息;
十、委托代征和终止委托代征信息;
十一、出口企业分类管理评定结果为一类、四类的出口企业名单信息;
十二、欠税信息;
十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监管结果信息;
十四、纳税信用等级信息;
十五、根据纳税人信息汇总的行业性、区域性等综合涉税信息;
十六、税收核算分析数据;
十七、具有公益性捐赠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信息;
十八、经纳税人授权同意提供的信息。
相关部门、单位因履行职责和便民服务需要,向税务部门提出上述列举范围外其他涉税信息提供需求的,税务部门可以与相关部门、单位以协商方式确定提供范围。
附件3
税务共管共治任务清单
一、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协助。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个人转让股权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时,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完税凭证或者申报记录。申请人未提供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二、不动产登记部门协助。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相关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申请人未提供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自然资源、税务、住建等部门联合建设推广“连云港市不动产交易一体化平台”,通过多部门业务集成和数据实时共享,实现基于信息化的更加快捷、可靠的协同监管机制和服务机制。不动产登记部门在税务部门依法查封不动产时,应当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协助。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三、公安部门协助。公安部门应当依税务部门的提请,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以下事项予以协助:(一)税收保全措施;(二)行政强制执行;(三)制止寻衅滋事或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对税务部门依法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及提供的其他涉税违法线索案件,应当依法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审查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申请人未提交凭证、证明或者提交的凭证、证明无效或与机动车不符的,不得办理注册登记。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审查车船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证明,申请人未提交凭证、证明或者提交的凭证、证明无效或与机动车不符的,不得颁发检验合格标志。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税务部门书面通知的未结算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办理法定不批准出境手续。
四、科技部门协助。科技部门应当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对研发项目出具鉴定意见;税务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提请复核时,科技部门应当及时复核确认,对复核后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及时告知税务部门。
五、生态环境部门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在税务部门发现纳税人环境保护税申报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而提出复核要求时,应当及时出具复核意见。
六、自然资源部门协助。自然资源部门在税务部门发现纳税人耕地占用税申报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而提出复核要求时,应当及时出具复核意见。
七、价格认定部门协助。价格认定部门应当在税务部门提请基准价格及个案评估认定协助时,依法配合做好价格认定工作。
八、人社、医保部门协助。人社、医保部门在税务部门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缴检查、调查时,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九、检察机关协助。检察机关在税务部门查找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税务监管职责的行为时,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十、法院协助。法院在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时,可以通过点对点方式将财产信息推送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应法院要求可以提供相应税负指引;财产成交后,法院应当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征收该财产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应纳税款。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及时通知税务部门参加破产清算。
十一、相关金融机构协助。相关金融机构在税务部门依法对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执法行为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开立账户情况查询、存款查询、冻结存款、扣缴税款或者划拨社会保险费时,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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