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后您将获得:
政策推送
个性化推送政策信息
政策查询
海量官方政策原文信息
企业查询
快速查询企业
数据导出
支持政策信息数据导出
400-086-8855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资讯 >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第一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第一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24日 09:46:46 发布部门: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收藏

各市经信局:

  为贯彻落实《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发展若干政策》(皖政秘〔2023〕243号),根据《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皖经信装备函〔2023〕167号,以下简称《办法》),决定开展2024年度第一批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重点

  申报重点领域原则上参照《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制需求清单(2023年)》。突出重大技术装备的两化深度融合,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节能、环保效果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二、项目申报条件和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项目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应符合《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在2023年1月1日以来经用户初次使用的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或关键部件,初次使用时间以合同双方约定的交货时间和用户验收报告签订时间为准,不得重复申报。

  三、名额分配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限制申报数量。各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严格筛选、优中选优,遴选符合申报条件、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及以上的装备产品,上报数量不得超过分配的申报名额(附件1)。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1. 申报单位对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向所在县(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经信局提出申请,提供申报材料,并出具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签字盖章)。

  2. 《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请报告》要重点提炼产品的技术创新点;查新报告查新点要与“申请报告”中的技术创新点一致,查新时间原则上在近1年以内;仅提供近5年内与申报产品密切相关的发明专利。

  3. 申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现自主供应能力的首台套项目,还应提供:(1)申报产品与国际对标产品的性能及指标对比分析报告(以下简称“分析报告”),申报产品主要技术指标要经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测试或在用户验收报告中明确说明对标对比使用情况;产品的自主供应能力可列表说明,包括关键零部件、子系统名称、生产企业、国别、市场规模及份额等明细;(2)发明专利要对应附带专利授权书、权利要求及说明书等材料;(3)项目查新报告包含国内及国际两个查新范围;(4)产品若经过专家鉴定会论证或有高水平专家推荐,请将鉴定会结论性意见(含专家签到表、专家联系方式)及推荐函(参考模板见附件2)pdf扫描件,一并提供。

  4. 请各市、县经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县(区)要求100%核查,市级要求50%核查;对申报的项目材料认真初审,包括申请报告书、销售合同、查新报告等材料,以及订制类装备产品的创新性等材料。现场审核和材料初审通过后,由各市经信局正式行文(一式两份,加盖公章)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并附《2024年第一批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评定项目汇总表》(附件3),同时每个装备产品提供不多于5张JPG或GIF格式的彩色电子照片,每张照片为800*600像素,大小在300KB以内。

  5. 首台套评定项目采取网上申报方式。请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查询和下载有关文件,并登录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网站(http://jx.ah.gov.cn/)网上办事服务平台进行申报。网上申报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文件清晰,省内示范应用单位名称要与产品销售合同一致。申报材料及相关附件对应申报系统要求上传(网上申报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技术问题可致电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信息中心咨询,联系电话:0551-62871705、62871939)。

  6. 请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24年2月26日前报送有关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装备工业处)万新亮,电话:0551-62871778;省工业和信息化研究院疏宜菲,电话:0551-63639219。 

  附件:1. 各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上报名额分配表

  2. 专家推荐函(模板)

  3. 2024年第一批安徽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申报评定项目汇总表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4年1月23日


 

 

附件下载
1、附件1-3.doc(点击下载)

 

(责任编辑:Mind)

原文链接:

THE END

免责声明:

本站(华夏泰科)部分信息来源于有关部门官方公示信息,本站进行整理发布,如果信息涉及侵权,请提供权属证明,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