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文广旅体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园区)建设,规范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申报、认定和管理工作,推动文化体育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和专业化发展,我局对《佛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基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2年5月9日
(联系人:赵兵,联系电话:28780562)
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文化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全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规范相关申报、认定和管理工作,推动文化体育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和专业化发展,参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佛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的定义
(一)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是指具有一定产业规模,符合国家双碳战略,具备规范服务管理机构和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基础设施保障和服务的文化产业综合集聚区。
(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是指主要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双碳战略,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引领和辐射作用的优秀文化企业。
(三)体育产业示范基地是指主要提供体育产品和服务,符合国家双碳战略,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引领和辐射作用的优秀体育企业。
第三条 市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的认定遵循以下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统筹规划、促进集约、协调发展;“三旧”改造项目优先;重点文体产业领域优先。
第四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市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的认定、管理和考核。
第五条 各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辖区内的市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园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园区)每年认定、考核一次。
第七条 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认定条件:
(一)符合我市整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计划,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二)有丰富的文化内涵和产业特色,在全市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三)园区内文化企业自主创新和市场拓展能力强,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所提供的文化服务内容健康。园区内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51%以上或文化企业产值(营业收入)占园区企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的51%以上且园区内文化企业产值(营业收入)超1亿元。
(四)园区管理机构为在佛山经营的法人企业,管理制度健全,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和创意孵化空间,能为入驻企业提供投融资、知识产权、企业孵化、产业与政策咨询等专业性服务与保障。
(五)园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近2年没有发生较大生产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六)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市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认定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文化体育产业发展方向。
(二)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须为佛山经营的规模以上法人企业,企业入库行业代码为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所明确的146个行业代码之一且主营业务符合相关要求。
(三)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须为佛山经营的规模以上法人企业,企业入库行业代码为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体育产业统计分类(2019)》所明确的71个行业代码之一且主营业务符合相关要求。
(四)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服务、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具有明显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
(五)社会责任感较强,依法纳税,积极吸纳就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
(六)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近2年没有发生较大生产安全、意识形态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第九条 我市范围内凡符合第七条、第八条有关认定条件的单位均可申报。
第十条 申报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单位需按要求如实填写《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表》,并提交如下申报材料(含电子版):
(一)园区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审验);
(二)园区的发展规划材料;
(三)园区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完税凭证;
(四)园区近两年获得荣誉的佐证材料;
(五)园区企业目录(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从业人员数、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申报市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的单位需按要求如实填写《市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并提交如下申报材料(含电子版):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审验);
(二)基地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完税凭证;
(三)基地近两年获得荣誉、专利和科研成果的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向所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交申报材料,各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属申报单位可直接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申报。
第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章条件认定的结果在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对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申报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予以命名,颁发证书并授牌。
第十四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对市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园区)实行动态管理。被授予“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称号的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书面报告年度发展情况。每年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园区、基地的建设、管理和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限期整改、撤销命名。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市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园区)有以下事项的,应于实施后2个月内,经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向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备案:
(一)管理运营机构名称、隶属关系及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二)修订或制定新的园区发展规划或基地发展计划的。
(三)调整示范园区区域范围和空间边界的。
(四)其他需要备案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市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撤销其“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命名:
(一)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手段骗取资格的;
(二)宣传虚假文化、体育产品和服务信息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提供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产品或服务,或严重侵害公众权益,或侵犯知识产权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考核不通过,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达标的;
(五)发生较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或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因政策或经营方向调整而改变文体产业性质的;
(七)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七条 优先推荐市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申报省级以上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园区)、产业扶持资金。
第十八条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对市级文化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园区)根据相关政策予以资金扶持,并在公共配套、信息服务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自2022年6月9日起实施。
《佛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基地管理办法》(佛文市〔2015〕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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