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各相关单位:
为引导和推动我区新材料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首批次新材料产品研发创新和成果转化,我厅计划组织开展《自治区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修订工作,作为保险补偿、销售奖励等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生产企业注册和纳税关系在自治区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能力。
2.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中新材料领域或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4年版)》(见附件1)中的新材料产品,并结合我区新材料产业发展实际,围绕重大工程建设需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数字经济、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等新兴产业发展需要提出修订意见。
3.品种、规格、性能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技术含量及附加值高,达到国际、国内同行业领先(或先进)水平,且依法拥有该产品核心技术自主知识产权。
4.已完成产业化开发建设,处于市场验证或初期应用阶段,市场前景广阔,示范意义较大。优先考虑突破“卡脖子”技术、 实现国产替代等在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中具有重要意义的新材料产品。
二、修订原则
1.新增。产品取得重大创新突破,且已实现批量产业化,首次进入市场阶段,用户使用存在顾虑,未取得市场化业绩的新材料产品。
2.删除。已获得批量支持,产业化应用比较成熟,市场应用风险显著降低或不存在应用风险的新材料产品。
3.调整。产品实现迭代升级,产业化应用还不够成熟,市场应用风险仍比较高的新材料产品。性能指标应根据产业发展实际,进行优化调整。
三、工作要求
1.《目录》是申请我区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请五市工信局和宁东管委会、银川经开区经发局积极做好国家和自治区重点新材料首批次推广应用政策宣传工作,广泛动员优势重点新材料研发生产企业积极参与目录修订。
2.请申报单位认真对照研究,结合自身新材料产品研发生产情况对《目录》提出修订意见,并向属地工信主管部门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自治区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修订意见报告》(见附件3)。产品名称、性能指标、应用领域的表述应精准,体现关键核心量化指标,避免罗列过多一般性指标。
3.各地工信主管部门对辖区企业提出的修订意见进行初步筛选,于2月29日前将《自治区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修订意见汇总表》(见附件4)及企业申报资料报送自治区工信厅新兴产业发展处(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并附完整申报材料的盖章扫描件电子版及意见汇总表可编辑版)。
联系人:魏晗 0951-6363971
电子邮箱:nxgxxcc@163.com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1月1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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