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企业服务局、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各产业园区:
为规范2024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开拓重点市场事项)项目的申报、审核等工作,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开拓重点市场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商务贸函〔2024〕3号)、《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4年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开拓重点市场事项)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商务贸函〔2024〕10号)等文件精神,请高新区企业服务局、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认真做好辖区内政策宣传及申报指导,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重点内容
(一)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对2023年7-12月期间,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和经广东省商务厅比选并公布的“粤贸全球”线上展览平台参展费给予支持。
(二)品牌培育项目。对2023年1-12月期间,企业面向境外宣传推广自主品牌的实际支出,按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支持,每个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汽车出口企业形成实际贸易量的,最高支持金额提高至500万元。
二、资金申报、审核及分配支出
(一)资金申报
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于2024年2月20日前报至所属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地收取的企业纸质申报材料数量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自行决定,初审无误(需核对相关材料原件)后填报资金项目明细表及初审明细表连同企业纸质版申报材料(开拓国际市场项目一式两份、品牌培育项目一式三份)、申报材料电子扫描件(与纸质申报材料一致的pdf扫描件)于2024年2月23日前报送至我局对外贸易科。企业在递交材料的同时应带备相关材料原件(包括但不限于有关证照、合同、发票等)供受理机关查验,逾期未提供或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存在问题而导致无法享受财政资助,由申请企业自行承担,具体要求见项目申报指南(附件1及附件2)。
同一企业(单位)申报不同类别的项目,应分别提交纸质材料,封面请注明申报单位、申报项目名称、企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手机号码)及实际经营地址(封面格式参考附件3)。
(二)资金审核及分配支出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项目初审的主体责任,严格核实项目申报条件及实施情况,协助市商务局做好现场核查工作,严禁违规提高支持限额或虚报项目资金等情况。市商务局将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整理,采取委托专家或第三方中介机构评审等方式,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据实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部门党组会议或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对审核合格的项目,通过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或经处理异议意见后编制项目明细表和审核情况报告上报省商务厅。在专项资金项目计划下达后,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三、其他要求
(一)资金使用负面清单
专项资金使用中,除不得违反《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2〕3号)第十一条规定外,也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1.违反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禁止性补贴,包括补贴条件含出口实绩或进口替代等,特别是不得用于“买”进出口数据;人员经费,包括发放公务人员工资、资金、劳务费、津补贴等;
2.财政补助单位工作经费,包括项目评审费用、审计费用、绩效评价费用、公务人员差旅费等;
3.近三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的企业;
4.因生产安全或者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并且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被县级以上地方应急管理部门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企业;
5.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调查的企业;
6.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支出。
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省商务厅经管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二)加强资金监督检查
各有关单位(企业)对申报项目及材料真实性等负责,市商务局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项目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各有关单位(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企业财务通则》做相应的会计处理,建立健全项目和财务档案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各级商务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县(市、区)要积极配合市商务局做好绩效评价,聚焦重点领域,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低于1万元(开拓国际市场项目除外),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外币费用支出时已折算成人民币的,以支出时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为依据,未折算的外币费用支出按2023年12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清远市商务局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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