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商务厅关于《贵州省商贸企业“黔贸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更好满足市场主体融资需求,提供优质营商环境,拟对《贵州省商贸企业“黔贸贷”实施办法》做进一步修改完善。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将《贵州省商贸企业“黔贸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yangs2022@sina.com。
二、传真:0851—88555449。
三、信函:贵州省贵阳市延安中路48号世贸广场B区17楼1704室(收),邮政编码:550001。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1月26日。
贵州省商务厅
2024年1月15日
附件:贵州省商贸企业“黔贸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 件
贵州省商贸企业“黔贸贷”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21﹞12号),帮助商贸企业解决融资难题,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和担保逆周期调节作用,省商务厅设立贵州省商贸企业“黔贸贷”风险补偿资金,对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贷款项目给予风险补偿,推动合作银行创新融资产品,实现对我省商贸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价。为保障“黔贸贷”资金规范、安全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黔贸贷”风险补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并适时调整,在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允许承担合理损失,最大限度放大财政资金效用。
第三条 本办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在开展业务时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贵州省商务厅负责牵头设立商贸企业“黔贸贷”风险资金池,比选承办“黔贸贷”的融资担保机构。调度各市(州)商务部门,指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黔贸贷”。对“黔贸贷”运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开展绩效评价。充分利用现有专项资金,对“黔贸贷”进行支持。
贵州省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再担保公司)受托管理“黔贸贷”风险补偿资金。对风险补偿资金及时初审、上报省商务厅,经省商务厅同意后拨付。协调银行、承办担保公司对申请“黔贸贷”的企业开展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纳入再担保并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分险支持。按季度对“黔贸贷”业务及风险补偿资金运行情况形成报告,报省商务厅。
承办担保机构要及时配合银行对项目进行调查,提供担保。对发生风险的项目,及时履行代偿义务。对已代偿项目,与银行共同积极进行追偿。
根据工作需要,由省商务厅牵头组织“黔贸贷”各相关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解决“黔贸贷”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运行方式和支持对象
第五条 “黔贸贷”首批代偿资金规模2300万元,资金委托省再担保公司专户管理,其在银行形成的利息收入全部用于增加“黔贸贷”风险补偿资金。
第六条 由省商务厅遴选“黔贸贷”承办担保机构,省再担保公司与承办担保机构签署“黔贸贷”合作协议,约定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流程等,承办担保机构对“黔贸贷”的放大倍数应不低于“黔贸贷”风险补偿资金的10倍。鼓励入选以外的其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黔贸贷”并给予适当的支持。
第七条 申请承办的担保机构由省商务厅通过比选、择优确定,担保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
(二)有完备的担保风险管理体系和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具体指标另行规定;
(三)承诺向“黔贸贷”融资企业收取担保费不得超过0.2%/年,且不得收取除担保费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证金、评审费等。
第八条 省商务厅可根据“黔贸贷”实际运行情况及绩效评价结果,在年度预算内,按预算管理程序报批后,通过现有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相应资金,作为‘黔贸贷’风险补偿资金
第九条 申请支持的商贸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开展进出口贸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正常的纳税和缴纳社保记录,在主债权起始日期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条 “黔贸贷”业务原则上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项目开发。各级商务部门应积极宣传推广“黔贸贷”政策,指导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向担保机构、银行金融机构申报“黔贸贷”。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应主动营销,积极开发潜在客户,促进“黔贸贷”主体融资“增量、扩面、降价”。
(二)项目尽调。支持承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共同尽调,鼓励承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见担即贷”、“见贷即担”,避免重复尽调,拖延企业获得贷款时间。
(三)项目审批。贷款额度原则上在10万元(含)-1000万元 (含)之间,贷款年限不超过一年。贷款用途为企业主营业务经营周转。各融资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按各自内部流程进行审批以及落实相关抵质押、反担保措施。
(四)贷款发放。承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均审批通过的项目,由银行发放贷款。其中,对近三个月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和投融资的企业优先发放贷款。
(五)数据报送。承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放款后3个工作日内将放款信息报送给省再担保公司,省再担保公司按月汇总报省商务厅。
第五章 风险分担及管理
第十一条 融资风险分担比例。
(一)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原则上承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按8:2的风险分担比例进行风险分担,即承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承担的责任比例原则上不高于80%,合作银行承担的责任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在承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自愿的情况下,也可以与银行开展全担业务。
(二)担担风险分担比例。符合省再担保公司再担保的项目,承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项目报送给省再担保公司再担保,承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省再担保公司按双方约定进行风险分担。
(三)“黔贸贷”风险补偿资金以分配给 “黔贸贷”承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金规模为限,对“黔贸贷”项目担保代偿予以补偿,其余担保损失由承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对“黔贸贷”风险补偿资金已代偿补偿的项目,承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积极履行追偿程序,追偿所得扣除追偿费用后应按“黔贸贷”风险补偿资金代偿比例退回“黔贸贷”风险补偿资金。
第十三条 如因承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违法违规操作等致使贷款资金损失,省再担保公司有权暂停直至终止其参与资格,并有权向承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追回已拨付的风险补偿金。
第十四条 对已发生风险补偿的“黔贸贷”担保项目,省再担保公司将不定期聘请第三方机构根据省商务厅对“黔贸贷”的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省再担保公司有权终止融资担保机构参与资格并向承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追回风险补偿金。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运用
第十五条 省商务厅根据省再担保公司提供的季度报告对“黔贸贷”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包括融资规模、日常管理、企业满意度及其他指标),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次年与承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意向和规模的重要指标。
第十六条 承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于其提供的相关数据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对于虚报、瞒报绩效评价数据的承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省商务厅和省再担保公司将终止与其“黔贸贷”的合作关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市(州)商务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对商贸企业的金融支持办法。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商务厅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贵州省商贸企业“黔贸贷”实施办法》(黔商发﹝2023﹞2号)同时废止。
原文链接:
免责声明:
本站(华夏泰科)部分信息来源于有关部门官方公示信息,本站进行整理发布,如果信息涉及侵权,请提供权属证明,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
TOP
客服
电话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