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经信规〔2023〕9号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
为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创新发展,加快推进设计赋能优势产业提质倍增,我厅制定《四川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年12月27日
四川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促进工业设计产业创新发展,提升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能力,根据《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9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四川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经济和信息化厅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显著、发展水平领先的工业设计机构。四川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以下简称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包括两种类型:制造业企业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规范认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地区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推荐申报事宜,协助进行相关培育、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需稳定运营3年(截至申报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满足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附件1)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在四川省行政辖区内依法实际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制造业企业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设立单位申报。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三)制造业企业设立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需是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
(四)重视工业设计工作,有长效的工业设计投入机制,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七条 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2年认定一次,具体按照申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
(一)申报主体向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附件2)及相关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负责。
(二)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对本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
(三)经济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以及必要的现场核查,确定拟认定名单并在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对公示有异议的,按程序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章 培育与管理
第八条 省、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建立健全工业设计中心梯度培育体系,持续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
经济和信息化厅加强宏观指导和政策引导,推动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聚焦制造业重点领域,实现设计优化和提升;面向产业链供应链中小企业开放设计项目,增强产业链协同设计能力和水平;积极开展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项目研发、绿色设计,提升协同创新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可立足本地区产业特点和工业设计发展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完善市(州)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开展市(州)级工业设计中心培育认定,积极争创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市(州)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评价指标应参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评价指标制定,可结合本地区实际设定“特色化指标”,特色化指标分值不超过总分的30%,对革命老区、脱贫地区、民族地区、盆周山区等地区工业设计中心可适当放宽运行年限及评价指标等认定条件。市(州)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发布后及时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九条 对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
(一)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每次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4年,到期应参加复核。
(二)接受复核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按照要求提交有关复核材料,报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审核。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按要求报送经济和信息化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复核后,发布复核结果。
(三)对于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经济和信息化厅核实有关情况后,撤销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此类单位2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四)对于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的,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被列为失信主体的,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经济和信息化厅核实有关情况后,撤销其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此类单位4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五)省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依法终止等重大调整的,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经济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十条 鼓励各地在专项资金、要素保障、人才引进等方面对各级工业设计中心创建和能力提升项目给予积极支持。及时总结推广工业设计中心在关键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加大对工业设计中心设计赋能成效的宣传力度。
第十一条 鼓励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承担国家和省有关专项,优先推荐创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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