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宁波不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辖内各监管分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的有关要求和《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关于开展2023年浙江省制造业首台(套)产品保险补偿申报工作的通知》(浙经信装备〔2023〕185号),经企业申报、地方初审推荐,省经信厅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审核并向社会公示,确定2023年浙江省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项目79项,现予以公布。省级补助资金将在2024年度省工业与信息化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中统一下达。请各市、县(市、区)在收到省级财政资金下达的文件30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
附件: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
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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