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博士后工作管理,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吸引和培育符合大兴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结合大兴区实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制定了《大兴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经区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月10日
大兴区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工作管理,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吸引和培育符合大兴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根据《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做好博士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人社专家发〔2016〕265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在大兴区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园区类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园区分站)、北京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实践基地)和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园区分站从事研究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社保局)负责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园区分站、创新实践基地的管理、服务和监督,牵头负责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评审和监督检查,指导产业园区(基地)管委会做好辖区内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园区分站、创新实践基地的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 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园区分站、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负责本单位博士后日常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设置专门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博士后工作,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在站期间和出站管理,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户口迁移等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设立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依据《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程序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园区分站、创新实践基地。重点支持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生命健康、智能制造与装备、数字经济、临空经济、氢能、商业航天等产业领域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设站。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培养和管理
第六条 申请入站者一般应为新近毕业的博士毕业生,年龄一般应在35周岁以下。严格控制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比例,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第七条 设站单位应按单位性质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企业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工作协议),在站期间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
第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对于进站后承担国家或北京市重大科技项目的,应当根据项目资助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科研成果可作为在站或出站后评聘职称的依据。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满应按照规定进行考核评定并办理出站手续。
第九条 设站单位应加强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考核,对不同学科领域、不同研究类型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实施分类培养、分类评价,建立以科研计划书为主要内容的培养制度,完善以创新性科研成果为核心评价标准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科研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科研经费等。
第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站单位在告知本人或公告后须予以退站: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中期或者出站考核不合格的;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被处以刑事处罚的;因旷工等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其他情况应予以退站的。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再享受我区对在站期间、期满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规定的相关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贯彻执行国家、北京市博士后工作评估制度。加强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动态跟踪。
第五章 博士后工作支持与保障
第十二条 设立区级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区级财政年度预算。国家、北京市博士后经费资助,按照国家、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经国家、北京市批准新设立的,或者首次迁入我区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园区分站,完成首次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给予一次性20万元设站奖励;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包括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一次性10万元招生资助。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新设园区类工作站的,不纳入设站奖励和招生资助范围。
设站奖励和招生资助资金可以用于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的相关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仪器设备费,实验材料费,技术合作与交流费,会议费,差旅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十四条 博士后科研项目入选国家、北京市重点项目课题且结题,或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一次性给予博士后团队(或个人)最高2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相关费用支出(费用支出范围参照第十三条规定执行)和博士后团队(或个人)奖励,其中博士后团队(或个人)奖励占比不超过40%。同一科研项目(课题)只享受一次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进入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园区分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以及当年出站在我区就业创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符合基本条件的,可以按照我区相关政策,直接纳入大兴区优秀青年人才支持范围,并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 进入我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园区分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其配偶在京未落实就业的,可以享受5次就业岗位推荐。
第十七条 当年出站到我区企事业单位工作且签订不少于3年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合同期满后继续在我区就业且劳动(聘用)合同约定期限不少于3年的,可以给予最高10万元就业奖励。就业奖励分期予以拨付。
第十八条 申请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的设站单位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申请相应奖励、补贴或经费支持时,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并按照申报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检查、核查、审计等工作。
第十九条 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支持项目评审规程。区人力社保局每年面向全区公开征集博士后专项经费支持项目,征求相关行业或属地部门意见,并牵头组织开展项目评审。评审结果在大兴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按照我区资金拨付相关流程兑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我区其他产业或人才政策存在交叉的,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优惠条款。同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园区分站、创新实践基地)、同一科研项目(课题)或同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团队)不重复享受政策。国家、北京市另有规定的,或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并根据市区有关规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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