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法》规定,凡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应当在2023年6月30日前,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http://jsgsj.gov.cn:58888/)报送2023年度年报并向社会公示。
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及公示年报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个体工商户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向社会公示。
特此公告
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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