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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5日 09:40:45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收藏

  各市、县(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宁东基地科技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创新人才引进工作,增强区域创新能力,提高创新效能,自治区科技厅联合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厅      中共宁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新时代人才强区建设,构建开放协同、具有活力的人才发展体制机制,为建设全国东西部科技合作引领区、打造区域有影响力的科技创新高地提供人才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团队,是指由团队带头人和2名以上(含2名)核心成员组成,专业结构合理、创新能力突出,在某一领域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且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能够解决自治区重点产业、重点领域关键技术问题,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支撑的高层次人才群体。

第三条

  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协同,坚持全职引进和柔性引进并重,重点支持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创新主体引进自治区“六新六特六优”产业发展急需,生态环保、人口健康、公共安全等重点领域紧缺的区外高水平科技创新团队。

第四条

    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分为全职引进和柔性引进两种方式。全职引进是指区外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及其核心成员与自治区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办理全职入职手续,按规定在自治区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才引进方式。柔性引进是指区外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及其核心成员在不改变原有人事、档案、户籍、社保等关系的前提下,按照“契约管理、绩效激励”的原则,通过联合攻关、技术咨询、成果引进、挂职兼职、顾问指导等多种形式,为自治区内引才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和智力支持的引才方式。

第五条

    自治区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工作在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评审

第六条

    在自治区内注册或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新型研发机构,均可申报自治区全职引进科技创新团队支持项目或柔性引进科技创新团队补助资金。

第七条

    全职引进区外科技创新团队项目申报条件:

  (一)引进的科技创新团队有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有良好的科研积累,符合自治区重点产业、重点学科、重点领域、重点工程人才需求。

  (二)引进的科技创新团队应包括1名带头人和2名以上(含2名)核心成员,团队带头人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突出的创新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团队成员专业结构合理,能够协同解决本专业领域内的科学技术问题。

  (三)团队带头人和核心成员平均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诺贝尔奖等国际大奖获得者、发达国家院士等顶尖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引进科技创新团队近三年科研成果丰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研发能力、技术(学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

  (五)与引才单位签订了人才引进协议,约定全职在宁工作5年以上。

第八条

  柔性引进区外科技创新团队补助资金申报条件:

  (一)引才单位须与柔性引进科技创新团队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引进方式、目标任务、薪酬待遇等;

  (二)柔性引进科技创新团队须具备全职引进科技创新团队第一、第二、第四项条件;

  (三)引才单位通过柔性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人才带培带教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合作项目任务基本完成。

第九条

  申报评审流程如下:

  (一)组织申报。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发布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引才单位登录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按引进类别填写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申报单位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经所在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自治区行业管理部门和区属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单位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审核后直接推荐报送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

  (三)专家评审。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并结合实地考察情况,商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年度引进科技创新团队拟支持项目和补助资金。

  (四)会议审定。引进科技创新团队拟支持项目和补助资金经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会议研究后,全职引进科技创新团队支持项目报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会议审定,柔性引进科技创新团队补助资金按程序申请自治区财政部门予以拨付。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十条

    全职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可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五年内自治区给予500—1000万元经费支持(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各承担50%),主要用于团队开展科研攻关、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等科技活动,根据团队科研计划、年度绩效、经费支出进度等分年度拨付。

  (二)支持全职引进科技创新团队积极申报国家和自治区科技计划、人才培养、创新平台建设等项目。

  (三)鼓励全职引进科技创新团队与原单位深度开展合作研发、成果引进、引才引智,成效显著的按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柔性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可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根据引才单位柔性引进科技创新团队投入和团队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成效,最高给予200万元经费补助(自治区人才专项资金和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各承担50%)。

  (二)柔性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及核心成员在合作期间,可依托引才单位申报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择优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引才单位应从创新投入、科研条件、团队建设、绩效激励等方面,加大对引进科技创新团队的支持力度,为其充分发挥作用提供支撑保障。

第四章  验收管理

第十三条

    全职引进科技创新团队支持项目立项后,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与引才单位及团队带头人签订项目合同(任务)书,明确目标任务、预期成果和经济社会效益,作为年度评估、经费支持和验收评价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全职引进科技创新团队每年年底向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报告项目任务推进情况和支持经费支出进度,提出下一年度经费拨付申请和使用计划,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经费拨付额度。

第十五条

  全职引进科技创新团队项目执行期内,合同(任务)书内容一般不作调整。确需变更合同(任务)书内容或申请项目延期的,引才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提出意见报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项目合同(任务)书内容变更或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全职引进科技创新团队项目实施期满,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验收。项目验收以合同(任务)书为主要依据,技术评价与资金使用评议合并进行。

第十七条

    全职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在宁工作满五年,圆满完成项目任务目标,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纳入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进行管理。对项目实施效果较差、未通过验收的,视情况收回结余经费。

第十八条

    柔性引进科技创新团队由引才单位按照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进行聘期管理,引才单位是使用、管理、评价的责任主体。双方合作取得的科研成果、经济社会效益及引才单位的资金投入等是给予引才单位资金补助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企业柔性引进科技创新团队成员已获得自治区企业引才薪酬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第二十条

    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引进科技创新团队项目管理,及时协调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引才单位所在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及自治区行业管理部门和区属高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要加强支撑服务,为项目实施和人才生活等提供保障。

第二十一条

  对引才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引进科技创新团队专项经费的,将撤销项目、追回经费,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报自治区各类科技、人才项目,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引进科技创新团队实施意见》(宁科政字〔2015〕14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Mind)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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