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县、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持续健康发展,提升孵化服务能力,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氛围,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根据《贵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筑科通〔2022〕34号)、《2023年贵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评价工作方案》,市科技局将开展2023年市级(含)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对象
截至2023年12月31日,获认定(备案)时间满一年以上的市级、省级、国家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均可提出年度评价申请。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获得国家级认定(备案)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省级进行评价;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获得省级、国家级认定(备案)时间不满一年的,按市级进行评价。2023年新认定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不参与本次评价。
二、评价期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三、评价内容
评价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运营情况:主要评价内容包含服务能力、孵化绩效、社会贡献等方面(详见附件)。
四、申报及评价流程
(一)开展自评工作。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按照年度评价工作通知要求,对照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评价指标进行自评,撰写自评报告。自评报告要反映出评价期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建设运营情况,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对今后的工作提出设想。自评报告要体现孵化器(众创空间)所获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填写评价申请表。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填写《贵阳市省级以上孵化器年度评价申请表 》《贵阳市市级孵化器年度评价申请表 》《贵阳市省级以上众创空间年度评价申请表》《贵阳市市级众创空间年度评价申请表》(见附件),按照年度评价申请表内容整理相关支撑材料(能够反映建设运营工作的记录、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图文资料)。
(三)提交评价申报材料及初审。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单位编制评价申报材料,并于2024年1月31日17:00前(逾期不再受理),将以下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胶装成册(一式一份)报至市科技局成果处(贵阳市级行政中心政府大楼4楼A435办公室),电子文档报送至市科技局指定邮箱(kjj_cgc@guiyang.gov.cn)。
1.年度评价申请表,需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区(市、县、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盖章;
2.年度评价自评报告;
3.年度评价支撑附件目录及相关支撑材料等。
上述资料电子文档提交指定邮箱。
(四)组织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组织专家按照评价指标进行评分,提出评价意见。
(五)结果公示及资金拨付。市科技局召开党组会议,研究确定评价结果及补助名单,并在网上公示7日。对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事项经核实不影响公示结果的,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会签下发拨款通知,办理补助资金拨付手续。
五、政策支持
根据《贵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筑科通〔2022〕34号),对评价结果为A、B等级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和优秀等级的省级(含)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运营补助。补助标准为:
1.孵化器运营补助:对市级孵化器年度评价为A等级的补助15万元、B等级的补助10万元,对省级以上(含)孵化器年度评价为优秀等级的补助20万元。
2.众创空间运营补助:对市级众创空间年度评价为A等级的补助10万元、B等级的补助8万元,对省级以上(含)众创空间年度评价为优秀等级的补助15万元。
同一单位运营多家孵化器(众创空间)且根据评价结果均符合补助要求的,按照补助款就高原则给予一次补助,不重复补助。
六、有关要求
1.申报材料应按本通知要求时限提交,逾期未提交,视同不参与此次运营评价。
2.申报单位需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的单位,一经查实将依法收回补助资金,并纳入科技不诚信名单,两年内不予支持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不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已获得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的,取消其市级资格并退出管理,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已获得省级、国家级认定的,市科技局将有关情况报省科技厅。
3. 区(市、县、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要指导好辖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评价申报工作,认真审查申报材料,到现场核实材料真实性后方可推荐。对未参加评价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要赴现场查看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运营状况,有关情况报市科技局。
(联系人:市科技局成果处 杨金涛;电话:0851-87989578)
附件:
贵阳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2月2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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