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桂政发〔2021〕39号)要求,为探索完善具有区域特色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和技术市场体系,2023年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开展了建设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工作。经研究,同意“南宁高新区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等4家示范区为首批建设自治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见附件),建设期为2024年至2026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区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示范区建设要围绕科技创新服务壮大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迫切需求,突出本市重点产业和优势产业,探索具有地方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和模式,推动重大创新成果转移转化,构建协同开放共享的成果转移转化格局,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为实现科技自立自强和创新型广西发挥积极作用。
二、各市科技局和示范区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示范区建设,细化任务分工,健全示范区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科技投入,强化协同推进,培育良好环境,高质量高标准抓实抓好各项建设任务落实。自治区科技厅将给予示范区建设工作相关政策支持,协调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和政策措施并予以推广。
三、落实示范区建设情况报告和监测评估制度,建设单位应对年度工作任务进行总结,于次年3月底前将示范区建设工作总结向本市人民政府、自治区科技厅报告。自治区科技厅将加强对示范区工作指导,跟踪评估示范区建设进展情况,示范区建设期满将进行评估验收。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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