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科技信息局、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广清产业园、广德园、广佛园、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相关主管单位反映。
清远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2月18日
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对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以下简称“工程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作用,根据《广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粤科规范字〔2022〕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心定义】工程技术中心是依托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建设的科研实体;是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载体是聚集和培养高水平工程技术人才、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产学研协同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建设原则】工程技术中心建设与管理坚持“聚焦产业、择优认定、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工程技术中心,实现创新资源与产业需求的有效对接,提高承接国家及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管理部门】清远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工程技术中心的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组织开展工程技术中心的申报认定、评估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主管单位】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市有关部门、中央和省驻清单位是工程技术中心的主管单位,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工程技术中心的培育、申报推荐和管理等工作;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工程技术中心的配套支持政策,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工程技术中心评估考核,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六条【专业机构】市科技局委托下属事业单位或第三方专业服务单位作为专业机构,建立服务平台、支撑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和服务。
第七条【责任主体】依托单位应履行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法人主体责任,保障经费投入、引进和培养工程化的人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 申请认定
第八条【申报单位】 工程技术中心申报单位须为清远市注册登记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等法人单位,主要科研场所设在清远市内。
第九条【认定条件】 申报建设工程技术中心依托单位原则上已建有具有一定研发能力和水平的科研平台,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研究方向和技术领域明确,在本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具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二)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有持续的研发投入;
(三)有必要的研发设备和基础设施,具备开展工程化研发、设计和试验的综合能力;
(四)拥有高水平的技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工程技术队伍,具有培养高技能专业人才的能力;
(五)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六)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环保、安全等责任事故;
(七)符合国家、省和市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条【认定程序】 申报单位按认定通知要求开展申报,主管单位负责审核推荐,市科技局会同专业机构开展评审工作,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认定并进行公示。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运行机制】 工程技术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和技术委员会咨询制,人员、经费、资产的管理相对独立。
第十二条【中心主任】 工程技术中心主任应由依托单位具有较高影响力和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全职科技人员担任。中心主任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不少于三年。
第十三条【技术委员会】 工程技术中心设立技术委员会,由同行业工程技术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成员不能超过二分之一。其主要职责是提供规划、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咨询。
第十四条【中心人员】 工程技术中心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其中固定人员比例不低于70%。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到工程中心兼职,提高企业研发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工程技术中心设立科研助理岗位,壮大与科研实体相适应的专业化人才队伍。
第十五条【科研诚信】 工程技术中心应重视科研诚信建设,积极营造求真务实、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依托单位应按照建设目标任务落实经费投入,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确保其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变更管理】 工程技术中心依托单位发生更名、所属地变更或进行重大调整、重组的,依托单位须报所在地主管单位审核,报市科技局备案。工程技术中心主任发生变更,由依托单位自行变更后报市科技局或专业机构备案。工程技术中心名称发生变更,须按程序撤销原工程技术中心后重新申报认定。
第十七条【政策支持】 市科技局积极落实市委市政府出台的鼓励扶持科技创新政策,支持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和发展,鼓励各主管单位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在科研项目、资金、人才、税收、土地等方面给予支持,促进工程技术中心成为推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
第五章 评估考核
第十八条【年度报告】 工程技术中心执行年度报告制度,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定期评估】 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对工程技术中心开展定期评估。已认定的工程技术中心原则上每三年参加一次评估考核,重点评估周期内运行情况、研发条件、科研能力、建设成效。评估考核流程为:
(一)材料填报。工程技术中心应于评估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评估材料填报。
(二)形式审查。主管单位对评估材料进行审核和初评,确认基本信息,专业机构对评估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意见。
(三)专家评议。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议,形成评估结果。
(四)结果公布。市科技局对评估结果进行确认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和公布。
第二十条【动态调整】 动态评估结果分为通过、整改和不通过3个等级。鼓励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对取得较好建设成效的工程技术中心给予支持。整改等级的工程技术中心,限期一年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工程技术中心资格:
(一)逾期未参加定期评估的;
(二)评估结果为不通过的;
(三)整改不通过的;
(四)认定或评估等过程中存在严重科研诚信问题的;
(五)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其他因素致使中心无法继续运行的;
(六)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责任事故的;
(七)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中心命名】 工程技术中心统一命名为“清远市××× 工 程 技 术 研 究 中 心 ” ,英 文 名 称 为 QingYuan Engineering Technology Research Center of ×××”(×××为研究领域)。
第二十三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自 2023年12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适用于经市科技局认定的工程技术中心,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原《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清科〔2017〕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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