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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高铁新城关于促进数字文化产业集聚发展的扶持政策(试行)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15日 10:24:48 发布部门:相城区高铁新城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扶持苏州高铁新城文化产业发展壮大、促进数字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结合苏州高铁新城实际,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第二条 本扶持政策支持的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苏州高铁新城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组织架构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合法、规范;确保企业经营方向和内容正确,文化项目及产品坚持健康向上的价值取向和文化品位,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经营行为。

  第三条 适用范围。根据苏州高铁新城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本政策重点扶持发展影视动漫、新媒体和文化信息服务、文体会展、创意设计、数字出版、相关体育、旅游等产业领域。

  第四条 扶持对象。企业产业分类应符合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和《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2019)》;注册在苏州高铁新城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文体旅产业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经苏州高铁新城认可的其他扶持对象。其中,

  (一)影视动漫类企业应从事影视动漫作品的内容开发、拍摄、制作、宣传、营销、发行、放映等相关业务。

  (二)直播和短视频类企业应从事自媒体直播、短视频制作与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相关机构。

  (三)文体会展类机构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高铁新城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文化艺术、体育赛事、会议展览、商业活动等行业业务的文体会展产业机构,包括企事业单位、工作室或其他类型单位。

  2、在高铁新城组织举办各类形式的文化演艺活动、体育赛事、会议展览、商业活动等,对推动会展产业、文体产业发展有积极作用的相关组织策划机构。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五条 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正常运作满一年后,经评审为运营良好,实缴资本达到150万元的,按实缴资本给予2%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

  第六条 房租与装修补贴。对新引进的文化企业,经评审,给予办公用房租金两免三减半补贴支持,单位面积补贴金额最高60元/平方米/月。对租用毛坯办公用房,根据实际装修面积,按最高1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七条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20万元、30万元、80万元的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

  第八条 文化科技创新奖励。鼓励文化企业参与科技创新,经评审,对形成知识产权的文化科技创新项目,按研发投入的20%(经税务部门认定)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入补贴。对新增的专业设备固定资产,经评审,最高可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培训补贴。支持专业培训机构开展人才培训,经评审,对培训的学员被注册在高铁新城的文化企业(用人单位)成功录用并就职一年以上,给予培训机构1000元/人的一次性补助,每家培训机构每年的补助不超过50万元 。

  一、影视动漫产业专项扶持

  第十一条 立项奖励。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立项备案的影视作品(电影、电视剧、综艺、纪录片、动画片),经评审,结合企业纳税情况,给予2万元奖励;备案2年内完成拍摄、获得公映许可证或发行许可证的,且单个项目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给予主要出品方最高50万元的立项扶持,单个企业每年立项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立项奖励一经兑现后,对应项目的立项不得转出,该项奖励于制作成片后给予兑现。

  第十二条 内容出品奖励。作为主要出品方(出资额不少于影片总投资额20%的出品单位,署名位列出品方,网剧出品方署名番位可为联合出品第一位),其影视作品在国内外成功播出发行或获得国际、国家级、行业奖项的企业,经评审,按以下标准进行评定并给予奖励:

  (一)获奖奖励。

  1、电影类奖项(该项奖励针对主竞赛单元获奖作品):

  (1)对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包含奥斯卡奖、金球奖)奖项的优秀作品,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提名的优秀作品最高100万元奖励。

  (2)对获得国内权威奖项(“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金像奖、金马奖、华表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的优秀作品,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提名的优秀作品最高60万元奖励。

  (3)对获得国内外知名节展奖项(北京国际电影节、海南岛国际电影节、丝绸之路国际电影节、长春电影节、平遥国际电影展、西宁FIRST青年电影展、釜山电影节)的优秀作品,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提名的优秀作品最高30万元奖励。

  (4)对获得其他节展奖项(亚太电影大奖、亚洲电影大奖、金猴奖、金龙奖等)的优秀作品,依据获奖情况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2、电视剧类奖项:

  对获得电视剧节展(金球奖、艾美奖、“五个一工程”奖、飞天奖、白玉兰奖、金鹰奖)奖项的优秀作品,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提名的优秀作品最高60万元奖励。

  (二)播出发行奖励。作为主要出品方且作品在以下平台播出发行,经评审,结合作品的社会影响力,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1、央视或省级以上卫视台播出:在央视或省级以上五大卫视台(湖南、浙江、江苏、东方、北京)黄金时段(19:00-22:00)首轮播出,根据播放时长、播放平台及收视成绩等情况,给予单部电影作品最高10万元、单部电视剧最高100万元、单季综艺节目最高200万元、其他类型作品最高30万元的奖励。

  2、海内外院线上映:院线公映票房达1亿元奖励100万元,票房每增加1亿元,奖励50万元,最高400万元。

  3、海内外知名网络平台播出:被知名网络平台(优酷、网飞、腾讯、爱奇艺、B站、芒果等同级别网络平台)采购且首播的影视作品,根据播出时长及平台内点击量排名等情况,给予单部电影作品最高30万元、单部电视剧及综艺节目最高300万元,其他类型作品最高3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影视制作服务奖励。

  (一)前期摄制奖励。经影视全景服务平台对接的剧组,在苏州高铁新城取景(须含城市空镜)摄制电影片长超过1/10的、电视剧片长超过1/20的,综艺全季片长超过1/3的、纪录片片长全季超过1/5的影视作品,经评审,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二)节目录制奖励。支持各类知名综艺节目到苏州高铁新城录制,对使用高铁新城辖区内各载体进行节目录制的,在国家级、省级卫视平台或知名网络平台播出的,根据其对高铁新城地方经济的贡献或宣传提升高铁新城区域形象的效果,给予最高三个月100%录制场地租金补贴。

  (三)承制摄制及动画制作奖励。对参与承制摄制全片、动画制作的成片时长超过整片30%的企业,经评审,结合参与作品的发行平台及成绩给予如下奖励:

  1、在央视或省级以上卫视台播出的影视作品,根据播放时长、播放平台及收视成绩等情况,分别给予每部作品最高1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申请奖励最高30万元。

  2、在院线上映,且单部作品票房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电影作品,分别给予最高5万元、15万元、30万元奖励。单一年度有多部作品上映的,每家企业奖励最高50万元。

  3、被知名网络平台(优酷、网易、腾讯、爱奇艺、B站、芒果等同级别网络平台)采购且首播的影视作品,根据播出时长、平台内点击量排名等情况,给予每家企业最高30万元奖励。

  (四)影视营销服务奖励。对于专业影视营销公司、海报设计公司、视频物料制作公司,按照其与著名影视公司或著名影视营销公司签署的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经评审给予1.5%奖励,每个公司年度奖励最高30万元。

  (五)周边产品收入奖励。影视动漫衍生品年营业收入(包括产品授权收入)达到100万元,给予制作该产品的企业10万元奖励。每增加100万元营业收入,给予10万元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十四条 评审标准。影视作品政策扶持的评审标准按照主创团队知名度及作品社会影响力(获得知名节展奖项情况)、发行成绩两个维度给予综合评估。

  二、直播和短视频产业专项扶持

  第十五条 主播签约奖励。与主播独家签约且该主播年带货销售额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机构,经评审,分别按每人最高10万、15万元、30万元、100万元给予奖励,单个机构累计补贴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六条 短视频创作者奖励。企业在主流视频平台(抖音、快手、B站、小红书、淘宝、微博和微信视频号等)上独家运营拥有一定规模粉丝量的内容创作者,经评审,给予该企业最高每人6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

  三、文体会展产业专项扶持

  第十七条 国际认证奖励。对加入权威国际会议组织、展览行业组织或取得其认证的会展企业给予奖励。对加入全球展览业协会(UFI)、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IAEE)等权威国际会议组织、展览行业组织或取得其认证的会展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且上述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十八条 会议会展活动奖励。

  (一)在苏州高铁新城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规模的品牌展会、单次展览面积超过3000平米的展会或全年在苏州高铁新城举办展览面积累计达到2万平米的,按经核算后投入成本的30%给予主办或承办方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

  (二)鼓励会展行业各类机构在高铁新城组织举办符合高铁新城产业导向的国际性、全国性、专业品牌会议、展览活动,对参会人数达500人、1000人、1500人的或对在高铁新城辖区内单次活动累计住宿间夜数达1000间夜数、2000间夜数、3000间夜数的,分别给予活动组织主办或承办单位最高5万元、10万元、15万元补贴。多次举办的,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鼓励与高铁新城主导产业和重点产业链相结合的展览项目举办,对符合主导产业和重点产业链方向且具有一定经济效益的展会,在上述补助基础上上浮100%。

  (四)鼓励引进符合苏州高铁新城重点产业方向的重大会务会展活动,经评审,最高可按实际支出的80%给予补贴。单项活动补贴总金额最高5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补贴累计次数最多2次。

  第十九条 文艺体育活动奖励。

  对符合高铁新城产业定位,在高铁新城辖区内策划组织举办的各类文化演艺活动如话剧、音乐会、演唱会、音乐节等,由社会力量组织承办的影响范围广、社会效应好、品牌知名度高的各级体育赛事类活动(电竞赛事除外),经评审,按活动持续性、影响力、参与度等综合评估:

  按以下标准给予支持:

  (一)鼓励策划组织户外文艺体育活动,对提高城市文化品位、繁荣演艺市场、开发文化体育资源有积极作用的组织、机构,给予免费公共活动场地支持。

  (二)鼓励企业在高铁新城辖区内举办各类文艺体育活动(含展览),经申报每举办一场可申请1万元奖励,每年最高累计奖励20万元。

  (三)对承办国内外重大或A类体育赛事活动,有国际或国家级媒体报道的,经评审,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四)对承办省级体育赛事活动,有国家级或省级媒体报道的,经评审,按照赛事投入的40%-50%给予主办方或承办方办赛补助,第一年按赛事投入的40%给予补助,连续举办的,次年补助比例递增5%,每年最高补助金额50万元。

  (五)纳入市级以上的文艺体育活动,活动人员规模一万人以上的,经评审,对实际承办(组织)单位给予总金额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六)对引进的国内外经典音乐剧目、自主举办的具有知识产权的文艺体育活动、具有普遍社会知名度的明星演唱会等文化体育活动,经评审,最高可按活动实际支出的30%给予活动承办(组织)单位补贴,单项活动补贴总金额最高50万,若连续举办两年及以上,活动期间参与人次1000人以上或营收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品牌推广文化体育活动,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单个承办公司如在年内有多项活动单个企业年度补贴累计金额最高100万元。

  (七)支持举办创意设计等文化产业活动,经评审,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30%、最高100万元的事后资助等。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本扶持政策常年受理申报。申报和审批基本程序如下:

  (一)申报。申报企业可向高铁新城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申报材料应能真实反映申报企业基本情况,内容一般包括:申请书、证明材料(视具体申请扶持种类,可能涉及到的证明材料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申报承诺函、验资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房租合同及付款凭证、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研发费用投入证明、单位资质或获奖证明材料等)。

  (二)评审。评审工作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首先由高铁新城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初审(审查申报材料、单位、项目是否符合要求),形成初审意见;再由高铁新城财政专项扶持资金考核领导小组对申报项目开展综合评审(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形成评审意见。

  (三)审批。高铁新城财政专项扶持资金考核领导小组评审意见报管委会审批。

  (四)资金拨付。管委会审批通过后,主管部门下达资金拨付通知,由高铁新城相关职能部门按财政国库支付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估。由相关监督部门按照本扶持政策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为后续政策完善提供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苏州高铁新城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条 对有违法犯罪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有严重失信行为、伪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扶持资金的申报对象,追缴全部已拨付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享受本政策的相关机构(企业),如需迁离苏州高铁新城的,须提前告知并退还已享受的扶持资金。

  第二十四条 申报机构获得奖励或补贴支持的涉税支出、及申报过程中涉及到的证明材料的审计费用等由申报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 除另有说明外,本政策与上级政策及高铁新城其他同类支持政策,或上级政策要求高铁新城本级财政配套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政策对单个企业扶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度该企业的地方经济贡献。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试行,由苏州高铁新城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与施行。原《关于印发的通知》(苏高铁管[2021]31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苏高铁管[2021]33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苏高铁工委[2020]75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M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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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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