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新区科创局、各区(园区)科技(人才)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建设创新联合体、人才定制实验室和科创实验室实施细则(宁科规﹝2022﹞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现开展2023年度创新联合体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市级创新联合体备案对象和条件
1.市级创新联合体应围绕我市产业强市建设目标和区(园区)主导产业,以开展产业科研攻关为任务,由行业龙头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牵头的创新组织。
2.市级创新联合体应具备以下条件:有明确的产业发展方向和目标;有系统可行的发展规划;有明确的组织架构和管理队伍;有科学合理的章程或规章制度;有吸引可持续投资和商业运行的能力;有体系化重大任务作为牵引;有符合产业链技术攻关等需要的应用场景和共享资源。
3.市级创新联合体的牵头单位要满足以下条件:牵头的龙头企业应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突出业绩,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4亿元;牵头的新型研发机构应为列入市级培育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有稳定增长的销售和研发收入。
4.创新联合体各单位社会信用良好,上一年度未发生安全生产等失信行为。
二、重点支持事项
在符合《实施细则》各项要求的情况下,重点支持以下创新联合体的建设:
1.鼓励由牵头单位发起,各成员单位共同出资成立独立法人实体机构,开展联合研发活动,并推动研究成果的共享和产业化落地。
2.鼓励有条件的创新联合体申报国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参与揭榜制技术攻关、承接国家、省、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
3.支持创新联合体组建或参与组建科研服务平台,聚集上下游的资金、技术和人才资源,形成学科交叉融合的关键技术自主创新的“核心圈”,解决跨领域关键技术问题。
4.鼓励有条件的区(园区)围绕本地区的主导产业的龙头企业,在对口合作地区、南京都市圈内和长三角区域范围内组建创新联合体。
5.支持创新联合体吸引科创金融资本参与到联合体的建设和项目攻关工作。借助科创金融资本专业能力,评估联合攻关项目的市场价值,推动攻关成果的市场化分配;借助科创金融资本拥有的广泛资源,助力联合攻关项目顺利推进。
三、申报流程
1.申报单位按照《实施细则》和本通知要求在宁企通·惠企综合服务平台网站(http://nqt.nanjing.gov.cn/)完成单位用户注册、激活,获取单位申报账号信息(已有账号的单位不需重新注册)。企业申报人登录宁企通平台填报(2023年12月18日(周一)9:00至2023年12月25日(周一)17:00开放填报),填报申报项目类别相对应的信息表、申报书、上传相关附件材料,并可实时查询项目申报进度。各区(园区)项目主管部门登录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http://www.njkjjh.cn)应在12月27日(周三)17:00前完成对初审通过项目的审查,并按时将纸质申报材料提交所在区(园区)。
2.各区(园区)对材料进行审核和推荐。于2023年12月29日(周五)17:00前将填写好的备案推荐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连同相关申报材料(见附件1,一式三份)报送至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2区市科技局A233—A234窗口(江东中路265号,地铁二号线奥体东站4号出口,报送材料人员请携带身份证或市民卡),逾期不予受理。
四、相关要求
1.创新联合体备案工作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严格按照《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奖励资金)信用管理办法》(宁科规〔2021〕1号)有关要求,项目负责人、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均须在项目申报时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严禁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伪造材料骗取申报资格等失信行为。因科研失信记录和社会信用严重失信记录正在接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备案。在备案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失信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记入信用档案,并作出相应处理。
2.请各区(园区)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创新主体进行备案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推荐,严格落实审核推荐责任,按照《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宁科规〔2022〕14号)等文件要求,严格履行项目审核推荐职责。后期,对已备案的创新联合体要强化动态管理和服务,在财政资金、金融投资、场景应用和人才服务等方面给予综合性支持,提升创新联合体绩效水平。
3.在备案工作的全过程中要切实落实廉政风险防控要求,按照管行业就要管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严格落实省、市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相关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备案评审组织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对实施不正当请托手段获得备案的,将撤销备案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或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4.联系方式
项目申报咨询:
市科技局高新区管理处 高健 025-68786251
市火炬中心 苏思骐 025-58575227
纸质材料受理:
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 郁勇 025-68505234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2月1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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