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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7日 09:25:34 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 收藏

  各旗县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高新区、和林格尔新区等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科技特派员工作及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的管理,市科技局对《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2月4日

  《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2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16〕183号)、《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办公厅、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科技特派员和大学生志愿者服务“三农”工作的通知》(呼党办通〔2014〕20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和呼和浩特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任务,为拓展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员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水平,完善服务体系,实现科技特派员工作跨越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呼和浩特市产业发展和乡村振兴的科技需求,扩大科技特派员选派范围,从以农业领域为主,向工业、服务业等领域拓展,从呼和浩特市内向市外拓展。充分利用区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的人才资源优势,选聘相关产业领域的科技人才加入科技特派员队伍。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工作以自然人科技特派员和科技特派员团队服务等方式开展。

  第四条 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由市科技局所属事业单位呼和浩特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实施开展,具体负责全市科技特派员的选聘、任务分派、检查考核及经费管理等工作。旗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科技特派员的管理、培训、宣传等工作。

  第二章  选派和聘任

  第五条 选派原则

  (一)聚焦重点 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各时期的重点工作,面向技术需求较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特色产业、现代农牧业等方面选派科技特派员。

  (二)按需选派 根据各地区、各企业提出的需求,结合生产规模和产业发展情况,进行按需选派。

  (三)注重能力 选派的科技特派员要有较高政治素养、科技素质和社会责任感,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和生产实践经验,能够助推科技成果转化,带动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条 科技特派员及科技特派员团队选聘条件

  (一) 科技特派员选聘条件

  科技特派员分为技术型科技特派员和创业型科技特派员。

  1.技术型科技特派员选聘条件

  在岗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至少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来自于高校、科研院所或其它主要从事研究开发的事业单位;能在呼和浩特基层开展科技服务,带动乡村振兴和产业发展;本人有可转化应用的科技成果或引进示范了新品种及新技术等;与呼和浩特市企事业单位开展了产学研合作。

  2.创业型科技特派员选聘条件

  在岗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本人创办、领办、协办或入股的企业、合作社等机构登记注册时间一年以上;具有一技之长和较好的科技服务能力,直接从事生产研发、流通销售、技术服务等,带动作用较强;申报人所在机构在科技平台载体建设、科技项目研发及相关资质认定上取得了一定成效。

  (二)科技特派员团队选聘条件

  科技特派员团队成员必须达到3人以上,至少包含1名技术专家,并吸纳生产管理、技术服务、加工销售等专业人员加入,来自于同一公司或合作社的人员不超过2人;团队要聚焦一个地区的某一产业或专业的整体发展,能在技术研发、示范应用、加工销售、培训指导等方面形成链条式承接互补的关系。

  第七条 科技特派员及科技特派员团队工作职责

  (一)技术型科技特派员职责

  1.转化推广自己研发的科技成果。

  2.引进示范实用的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新装备等。

  3.协助企业解决生产和新产品研发中的技术问题,提升企业产品竞争力。

  4.协助企业建设创新平台、实施科技计划项目,推动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5.在基层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问题,培养基层技术骨干。

  6.通过技术入股、资金入股、技术承包或租赁经营等形式,与基层建立利益共同体。

  (二)创业型科技特派员职责

  1.创办、领办、协办企业、合作社、协会等,带动周边产业发展。

  2.以本人所在机构为依托组建科技特派员团队。

  3.开展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新装备等的引进示范工作。

  4.与高校科研所加强合作,推进科技成果在实践中的运用和发展。

  (三)科技特派员团队职责

  1.聚焦区域内某一产业或某一专业的整体发展,向周边园区基地和用户示范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新管理模式等,实现科技成果转化。

  2.在服务区域开展技术培训、生产指导等工作,培养技术人员,带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升。

  3.为园区基地和用户提供集中的生产资料采购和产品销售加工等社会化服务,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收益,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4.协助被服务对象建设平台,申报项目等。

  第八条 科技特派员及科技特派员团队服务形式及内容

  (一)技术型科技特派员:采取“订单式”需求对接或“菜单式”服务供给等多种模式提供服务,通过培训授课、实地技术指导、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开展项目咨询等形式,解决产业发展中的瓶颈问题和生产中的技术问题,提升本人所服务的机构或区域的科技生产水平。

  (二)创业型科技特派员:采取创办机构或组建科技特派员团队等形式,开展科技创业和技术服务活动,带动产业发展、社会就业、乡村振兴。

  (三)科技特派员团队:按照产业发展和专业生产需求,瞄准产业链全过程开展技术研发、技术推广、成果转化和培训服务,促进创业和技术服务向研发、生产、加工、销售等产业链条延伸覆盖,构建科技特派员全产业链服务体系。

  第九条 对科技特派员及科技特派员团队的支持方式

  (一)技术型科技特派员

  1.对不定期、不定区域在企业和基层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服务的,采取按次(天)数发放专家咨询费的形式给予补贴。

  2.对为固定的区域、产业提供公益性质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服务,每月能按时完成协议约定的任务的,根据考核情况按月发放工作补贴。

  3.对参与科技特派员团队组建的,通过团队技术服务费或科技特派员项目等方式给予补贴。

  (二)创业型科技特派员

  对创业型科技特派员通过提供培训学习机会、建立科技特派员专家工作站、组建科技特派员团队、申报科技特派员项目等方式给予支持。

  (三)科技特派员团队

  对科技特派员团队通过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申报科技特派员项目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条 科技特派员及科技特派员团队的聘任

  (一)技术型科技特派员

  申请人自主申报,经所在单位审核及呼和浩特市科技管理部门评审进行选聘。一般实行一年一聘,到期自动解聘。

  (二)创业型科技特派员

  申请人自主申报,经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推荐及呼和浩特市科技管理部门评审进行选聘。一般实行一年一聘,到期自动解聘。

  (三)科技特派员团队需由创业型科技特派员或科技管理部门等提出需求并组建,经旗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及呼和浩特市科技管理部门评审进行选聘。一般实行一年一聘,到期自动解聘。

  在聘任期内,科技特派员和科技特派员团队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因个人及团队原因辞职或离岗者,及时予以解聘。

  第三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科技特派员的类别进行分类考核,根据要求每季度或每半年报送总结,服务期满或协议期结束进行考核验收。

  技术服务型科技特派员重点考核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服务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及效果。

  科技特派员团队重点考核所服务产业、地区的技术推广、科技成果转化、经济社会效益、人才培养及团队协作服务的效果。

  创业型科技特派员的考核纳入所在科技特派员团队的考核,一并组织进行。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运用

  对发挥作用明显、示范带动作用强、完成任务好的优秀科技特派员及团队进行表彰奖励,授予“优秀科技特派员”

  、“优秀科技特派员团队”称号;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未完成协议任务的科技特派员和团队不予下一年度的选聘。

  第十三条 工作交流。每年召开科技特派员工作会议,总结典型经验,研究部署工作。各旗县区科技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本区域内科技特派员,以座谈会、现场观摩学习等形式进行经验交流,了解本区域内科技特派员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工作宣传。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公众媒体,加大对科技特派员成功经验的宣传报道,为科技特派员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第十五条 学习培训。要充分利用各种培训资源,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开拓科技特派员的工作思路,提高科技特派员的服务能力。

  第十六条 科技特派员所在单位和服务单位要为科技特派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经费保障。为了保证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正常开展,市财政设立稳定的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经费管理。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按照《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专项审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专项资金。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优化科技特派员管理流程,建设完善科技特派员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

  第二十条 通过建设科技特派员专家工作站等方式推动科技特派员工作有效开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本办法制定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员考核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呼科字〔2021〕38号)同时废止。

  《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确保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办公厅、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科技特派员和大学生志愿者服务“三农”工作的通知》(呼党办通〔2014〕20号)和《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精神及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专门支持科技特派员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科技政策,遵守国家相关财务制度,坚持合理安排、规范管理、专款专用、公开透明、突出激励的原则。

  第四条 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科技特派员团队技术服务费、科技特派员项目费、人员补贴、咨询费、劳务费、体检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费用;与科技特派员工作相关的设备购置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验收审计费用等;

  (二)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费用,主要包括与科技特派员管理部门开展管理工作相关的科技特派员网站及考核管理系统建设维护费、科技特派员选聘评审费、培训费、差旅费、会议费、下乡交通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出版印刷费、审计费、科技特派员专家工作站补助费用、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的表彰奖励等相关费用,科技特派员管理费用实际支出不得超过当年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总预算的5%。

  第五条 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支持方式,依照《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管理办法》和聘用协议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一)对技术服务型科技特派员的支持按以下三种方式之一选定:

  1.对不定期、不定区域在企业和基层开展技术指导和培训服务的,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专家咨询费发放标准采取按次(天)数发放专家咨询费的形式发放工作补贴。

  2.对为固定的区域、产业提供公益性质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服务的,每月能按时完成协议约定的任务的,根据考核结果按月度发放工作补贴,补贴标准上限一般不超过每月5000元。对技术服务效果显著、示范作用强、对呼和浩特市工农业生产技术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的科技特派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贴标准。

  3.对参与科技特派员团队组建的,通过给予团队技术服务费或科技特派员项目等方式给予支持。

  (二)对创业型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支持:

  对创业型科技特派员通过提供培训学习机会、建立科技特派员专家工作站、组建科技特派员团队、科技特派员项目等方式给予支持。

  (三)对科技特派员团队通过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科技特派员项目等方式给予经费补助。根据团队产业规模、服务任务及评审情况等一般给予最高20万元的经费支持。

  第六条 对在考核管理系统填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科技特派员,一经发现立即解聘,并退回已发放补贴。

  第七条 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年终若有结余,按照市财政局年底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管理办法政策规定执行。

  第八条 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人员,将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呼和浩特市科技特派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呼科字〔2021〕38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pengla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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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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