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淮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制定了《淮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2023年11月14日—2023年11月30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日期内将反馈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hbjxjzhk@163.com。联系电话0561-3198228。
附件:淮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淮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11月14日
淮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清单。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非煤矿山企业违反《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10%以内组织生产的。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轻微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生产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附件:淮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附件
淮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义务条款 |
处罚条款 |
1 |
非煤矿山企业违反《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10%以内组织生产的。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因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重新核定生产能力,报原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确认。 |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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