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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淮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年12月05日 09:49:54 发布部门:淮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收藏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淮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制定了《淮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2023年11月14日—2023年11月30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日期内将反馈意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hbjxjzhk@163.com。联系电话0561-3198228。

  附件:淮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淮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11月14日

  淮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清单。

  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非煤矿山企业违反《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10%以内组织生产的。

  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轻微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生产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附件:淮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附件

  淮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义务条款

处罚条款

1

非煤矿山企业违反《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10%以内组织生产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因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重新核定生产能力,报原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确认。

《安徽省非煤矿山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非煤矿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penglaike)

原文链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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