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先进技术创新应用及产业化基地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
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9〕4号),为遴选重点产业项目,解决重点产业项目用地需求,保障重点产业发展,现就航空先进技术创新应用及产业化基地项目制定如下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
一、项目名称
航空先进技术创新应用及产业化基地
二、意向用地单位
中航国际实业控股有限公司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
(一)必要性:
国家“十四五”规划提出,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推动集成电路、航空航天等产业创新发展。省“十四五”规划指出,发展低轨卫星、高空飞艇、高空无人机、空投探空等航空航天感知新技术。深圳市“十四五”规划提出发展空天信息技术等领域,推动航空航天材料及部件、无人机、卫星等技术创新。空天技术也是我市重点培育发展的八大未来产业。依托本项目建设,中航实业将整合国际合作发展、航空转包、航空运营与支持、国际成套设备及中航国际供应链业务,积极开展新一代信息技术和航空装备等新业务的培育,引进航空先进技术。助力深圳成为航空高端技术引进转化的枢纽,本地优势配套产业走出去的桥梁,先进制造资源的组织配置中枢,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运营样板,以及国家航空战略资源向深圳倾斜布局的引擎。吸引上下游配套企业集聚,促进深圳航空技术产业链集成及供应链可控,助力深圳构建立足粤港澳大湾区的全球航空业务网络和资质平台。
(二)可行性:中航国际实业作为中航国际总部功能的承担主体,着力推动集团业务整合落地和实质性运营,中航国际是大型投资控股型总部企业,旗下拥有6家境内外上市公司,在全球65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海外机构。业务范围包括航空业务、先进制造业、海外公共事业、服务与贸易等四大板块。本项目将推动中航国际总部迁入深圳,新增一家两千亿级资产的总部企业,有助于深圳总部经济发展壮大和资源配置能力升级;预计可创造超过3000个高端就业岗位,吸引一批中高端人才到深圳市扎根发展,推动区域产业和城市价值的提升。本项目实施后将形成百亿级营收规模的产业,对深圳市及南山区经济和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力。
(三)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本项目总用地面积1.56万平方米,土地主导功能为新型产业用地(M0),容积率6.62,总建筑面积约10.3万平方米,主要用于建设航空先进技术创新应用及产业化基地研发办公空间,以及相关配套设施。
四、企业资质
(一)产业类型:《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中的A1008航空再制造、航空技术服务、现代航空物流、航空商务服务、航空运营支持服务等航空服务业,航空租赁等设备租赁业务。
(二)主体资格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人企业;
2.符合《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9〕4号)规定的遴选要求企业。
(三)项目投入产出效率:
1.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上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固定资产投资额÷项目建设用地面积)不低于9万元/平方米,总投资不低于14亿元。
2.产出效率:本项目2029年建成投产,意向用地单位2023-2028年六年累计纳入深圳市南山区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销售额)不低于1196亿元、纳税额不低于21亿元、增加值不低于134亿元。自项目建成投产的当年起,至出让年期届满前一年止,以5年为周期,每个周期累计纳入深圳市南山区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销售额)不低于591亿元、纳税额不低于11亿元、增加值不低于66亿元,剩余周期不足5年的,产值规模、纳税额、增加值分别按照每年118亿元、3.5亿元、13.2亿元*剩余年限数计算。
3.节能环保:本项目投产后增加值能耗(=项目年能耗总值÷项目年增加值)每年均不高于0.15吨标准煤/万元。在研发生产过程中,粉尘、废气、废水、废渣、磁辐射污染、噪声等的排放和产生符合国家、省、市环保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标准和要求。
五、项目用地情况
(一)用地意向区位:南山区沙河街道侨香路北侧华侨城片区GX04更新单元01-41地块;
(二)用地规模:总用地面积约15561平方米;
(三)用地功能:新型产业用地(M0);
(四)建筑规模:总建筑面积约10.3万平方米,主要用于研发办公及相关配套设施;
(五)土地出让方式:带产业挂牌出让,具体招拍挂条件以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六)期限:30年。
(七)权利限制:
1.本项目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在全出让年期内不得转让。建成后供注册在深圳市南山区辖区范围内、土地竞得人的控股股东年度审计报告中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并表企业使用,前述范围内的并表企业使用均视为自用。原则上不允许出租,确有出租需要的,出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0%,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市住建部门指导发布的周边相同类别及标准房屋的租赁参考价。
2.建设用地竞得人及其控股股东在全出让年期内均不得以股权转让或变更、签订合作协议等其他方式变相转让本协议约定的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以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允许抵押,但抵押金额不得超出合同剩余年期地价与建筑物残值之和。
4.项目建设用地竞得人土地使用权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或者变卖的, 次受让人应当承接原土地出让合同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规定的建设用地竞得人的责任及义务,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不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又无符合受让条件的次受让人的,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建(构)筑物由政府回购,回购价不高于土地剩余年期残值与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成本评估价之和。
备注:用地规模、建筑规模、土地用途等最终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准。行业类别选自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
现就该方案及《深圳市南山区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详见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如对上述方案有意见和建议,请使用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与深圳市南山区发展和改革局联系,逾期视为无异议。本公告自公示之日起,将在以下网站同时发布,市民也可登录查询:
深圳市政府在线(http://www.sz.gov.cn)
深圳市南山区发展和改革局(http://www.szns.gov.cn/nsqfgj/gkmlpt/index)
联系人:黄先生,联系电话:26542430
深圳市南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12月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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